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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收藏的政策

时间: 曾扬892 分享

国家对收藏的政策

  目前,国家鼓励民间收藏保护文物的政策大门已经开启,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国家对收藏的政策,希望对您有用。

  国家对收藏的政策

  一,总的大方向是国家必须支持民间收藏事业,这是国际惯例

  现在有的官员对待民藏事业嘴上不能说不支持,可行动上能回避的尽量回避,看见的当没看见,唯恐认了左倾思维惯性的孪生兄弟, 视民间收藏品有所谓的“非法收藏”之嫌,犯了什么抵触法律的大忌,把错综复杂的藏品来源,一股脑耳归结为一种可能,人为的把广大人民群众因热爱博大精深的中华文化收藏大军群体推到了政府对立面。这是历史的误会,也是历史的悲剧,如再不从““””思维中走出来,从社会现实出发,按国际通行法则办事,那将很有可能发生一系列历史的惨剧。

  笔者查阅了有关资料,国际上早就开宗明义明确了国家收藏与个人收藏具有同等地位,国家应采取一视同仁政策。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早在1978年11月28日巴黎第二十届会议上就通过了《关于保护可移动文化财产的建议》, 其中《总则》中明确“上述定义之可移动文化财产包括属于国家或公共机构的或者属于私人机构或个人的物品。由于所有这些财产均构成各有关国家文化遗产的要素,对于诸如损坏、退化和丢失的各种风险的预防和保险,虽然采取的解决方法可能各不相同,但应被视为一个整体”。

  《建议之措施》一栏“私人收藏”章节中明确“各成员国还应根据其立法和宪法制度通过下述各项促进对属于私人机构或个人的收藏的保护:

  (1)邀请物主编制其收藏的目录,向负责保护文化遗产的官方机构递送目录并视情况需要向主管的官方博物馆研究员、技术人员开放以便于就保护措施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2)如若适当,向物主提供激励措施,如协助保护列于目录中的物品或适当的财政措施;

  (3)研究对向博物馆或类似机构捐献或遗赠文化财产者给以财政惠益的可能性;

  (4)委托一官方机构(负责博物馆或警察的部门)组织,就包括防火的保安设施和其他保护措施,向私人物主提供咨询服务”。

  文中提到的“视为一个整体”“邀请物主”“提供激励措施”“适当的财政措施”“捐献或遗赠文化财产者给以财政惠益”“向私人物主提供咨询服务” 等等措施,怎么我们的“人民公仆”在为“主人”服务时或在起*法规文件中却鲜见上述举措, 反尔看到许多“不许”“不准”。按常理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应体现在方方面面, 中国早己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成员国之一, 理应自觉按国际公约办事和制定相应政策措施, 承担起支持帮助扶持促进民间收藏事业的发展, 成为履行国际法定义务的典范。

  二, 一项政策法规长期陷入是非争论之中, 通常说来不是人的认识出了问题而是它本身出了问题

  世界上的一切事物评判它的是非标准有利益标准丶道德标准丶习俗标准丶伦理标准丶实践标淮及法制标准, 不同位置不同立场的人站在各自角度用不同的是非标准来讨论某一敏感话题,永远也不会取得共识。人总要活下去,路总要走下去,总不能永远这样官方与民间长期对峙下去,“认”也不是“不认”也不是,还是回到我们党长期坚持的认识事物的“法宝”上来,即“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淮”,“一切从实际出发”,一切从中国国情出发,一切从现实的社会生活出发。世界上只发生过人民抛弃政府,谁听说过政府能抛弃人民。我们不可能抛弃人民,不可能长期与人民的愿望对着干,我们要做的只能是抛弃实践证明行不通丶理论上又似是而非丶对国家对民族对人民已造成重大损失的不合时宜丶无法度量丶无法操作的法理上逻辑上都存在漏洞的想当然的“提法”,及由它派生出的一系到违反民意的所谓的保护文物的政策丶措施和做法,“找到全社会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语),来最终解决中华民族的重要根基一一中华文物的保护传承问题。

  有言道,衡量一项政策法规的是与非,不在于它产生的背景及原来怎么表述,在于它是否适合时代,是否经得起实践检验,是否具有实践效果,是否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价值认同。主政者思想一转变可以海阔天空,当下的紧迫任务是动员人民把中华文物当自家的心肝宝贝,努力构建全体人民共同参与的文物保护传承体系。

  国家收藏的方法

  (一)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

  (二)从文物商店购买;

  (三)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

  (四)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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