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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茶文化协会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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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汕头市茶文化学会成立于2005年,是目前国内为数不多、广东省内唯一推广、弘扬茶文化的专业社团。下面是学习啦小编精心为你整理的汕头市茶文化协会的介绍,一起来看看。

  汕头市茶文化协会的介绍

  2010年12月4日,汕头市茶文化学会顺利换届;并于12月5日成功举办首届潮汕茶文化节暨首届潮汕斗茶赛,引起广泛、热烈的社会反响。由本会起草制定的《潮汕工夫茶标准》即将发布施行。

  今后,汕头市茶文化学会将加大弘扬地方特色文化力度,积极组织开展更多研究、交流、联谊和推广活动。

  汕头市茶文化行业协会成立两年来,秉承为会员服务的宗旨,切实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同时不断加强行业自律,净化市场环境,倡导诚信经营。此次汕头茶协向广大会员和我市茶业界发出倡议内容包括:自觉执行与茶叶相关的标准,严把茶叶安全质量关,为消费者提供放心茶、优质茶;自觉抵制价格欺诈、哄抬价格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杜绝一切价格炒作与违法行为;严格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自觉抵制过度包装,不以包装作为营销噱头,并接受社会监督。

  汕头市茶文化协会的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全称为汕头市茶文化学会。

  第二条汕头市茶文化学会(以下简称本会)为有关专家、研究工作者和茶叶种植、制作、经营以及茶具、茶料生产、经营的单位代表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全市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坚决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旨在为本行业及单位或个人茶文化爱好者、需求者提供茶文化服务,弘扬茶文化,促进茶饮保健和茶叶、茶具、茶料的经营与发展,促进我市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地方经济发展。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汕头市社会科学联合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汕头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会址:广东省汕头市河浦大道汕头市金寿茶艺园内。邮政编码515071。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弘扬茶文化,开展茶文化活动,普及茶文化专业知识。

  (二)继承潮汕茶文化的丰富遗产,探索潮汕茶文化的源流、特点、文化内涵及其演变,分析其现状及其趋势,提出发展潮汕茶文化的各项建议,供有关部门和单位参考。并开展对潮汕茶文化的宣传,以提高潮汕茶文化的知名度。

  (三)开展学术交流,借以发展和提高潮汕工夫茶艺,形成有丰富文化内涵和科学意义的潮汕工夫茶道。

  (四)推动建立实验性、示范性的茶艺园,传播茶叶生产先进技术,经营管理经验和产销信息。

  (五)研究探讨茶艺园美学,推动茶叶消费。

  (六)维护茶叶生产经营者的正当权益,经常向有关部门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呼声。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设个人会员、团体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具有下列资历人员可以吸收为本会会员:

  1、个人会员:对潮汕茶文化较有研究或茶叶生产、茶具生产、茶料生产和经营、科研、品饮、鉴赏、冲泡技艺有所专长以及有关的热心人士可申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2、团体会员:凡在汕头市辖属范围较有规模的茶叶公司(商店)、茶厂、茶场、茶馆、附设有茶座的酒店和旅游点,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立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5年1月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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