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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维权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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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维权知识问答

  农民工劳动维权教育在保护农民工劳动权利中起到重要作用。那么你对劳动维权知识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学习啦小编整理关于劳动维权知识问答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劳动维权知识问答

  1、用人单位至今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应与职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订立,职工怎么办?

  答: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所以,用人单位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或应与职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订立的,职工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或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二倍工资。

  2、在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必须与职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用人单位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3、职工不愿意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其劳动关系并不支付相应补偿金吗?

  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不仅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职工的法定义务。所以,职工不愿意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其劳动关系并不支付相应补偿金。

  4、职工与用人单位以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现在才开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以前的工龄是不是作废?

  答:以前在本单位的连续工龄照样累计计算,不能算作废。

  5、什么是克扣工资?什么是无故拖欠工资?如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职工怎么办?

  答:克扣工资,是指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扣减职工工资(包括加班费)的行为。

  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工资支付日遇法定休假节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之前的工作日支付。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长五日;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长五日以上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职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所谓无故拖欠工资,就是指用人单位非因不可抗力,超过上述规定或者认可的工资支付最后期限,未支付或者未全额支付职工工资的行为。

  按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工资的,不仅要全额支付职工工资,还需向职工支付拖欠或者克扣工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所以,如果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职工工资,职工可以向劳动监察机构投诉或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全额支付工资和支付拖欠或者克扣工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另外,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若用人单位或其主要负责人有支付能力而拒不支付或是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采取转移财产、逃匿等方式恶意逃避支付工资,还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相关规定经由公安机关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查处。

  6、什么是最低工资?试用期、学徒期用人单位支付职工工资是否可以低于最低工资?用人单位支付职工工资低于最低工资的,职工怎么办?

  答:最低工资,是指职工在正常工作时间(目前正常工时制度平均每月174小时)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最低限额的劳动报酬。但不包括加班工资,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下的补助,按照规定不属于工资的其他费用(如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补助、伙食补贴、交通补贴等福利费)。

  用人单位无论何时支付职工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都可以向劳动监察机构投诉或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补足低于部分,并向职工支付低于部分总额百分之二百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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