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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基本知识要点(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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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的成立是指法人获得法律上主体资格的法律事实。

  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在存续期间发生组织上的合并或分立以及活动宗旨、业务范围等变化。法人变更的形态有:法人的合并;法人的分立;组织形式的变更,如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其他形式的变更,如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等。

  法人的终止是指法人法律上人格的丧失,即法人的消灭。

  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不能完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非法人组织的形式主要有合伙、法人的分支机构、筹备中的法人。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负有的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四类,即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负有的民事义务。在民法上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民事权利作不同的分类,从人身利益性质可以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从作用上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以效力范围可将民事权利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根据依存关系可分为主权力和从权利;根据其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可分为既得权和期待权。

  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律规范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的法律手段。民事义务可分为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

  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合同义务或法定民事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或客观现象。民事法律事实是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原因。

  民事法律事实可分为行为和自然事实两类。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具有如下特点:第一,民事法律行为乃是一种意思表示行为,行为人将一定的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第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目的,即在于设立、变更、终止一定的民事权利或者义务;第三,民事法律行为乃是一种合法行为,其内容及形式

  均符合法律的要求,因而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要真实

  3、不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行为与双方行为,多方行为

  2、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

  3、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

  4、诺成性行为和实践性行为

  5、质权的实现

  留质权是指债权人依特定的合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该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动产,并以该动产折价或者变卖而优先受偿的权利。

  我国《担保法》规定仅对于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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