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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政策性银行政策性银行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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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政策性银行政策性银行的特征

  政策性银行是指由政府发起、出资成立,为贯彻和配合政府特定经济政策和意图而进行融资和信用活动的机构。那么你对政策性银行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学习啦小编整理关于什么是政策性银行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政策性银行的目的

  1、补充和完善市场融资机制。政策性银行的融资对象,一般是限制在那些社会发展需要而商业性金融机构又不愿意提供资金的银行或项目,因此可以补充商业性融资的缺陷,完善金融体系的功能。

  2、诱导和牵制商业性资金的流向。一是政策性银行通过自身的先行投资行为,给商业性金融机构指示了国家经济政策的导向和支持重心,从而消除商业性金融机构的疑虑,带动商业性资金参与;二是政策性银行通过提供低息或贴息贷款可以部分弥补项目投资利润低而又无保证的不足,从而吸引商业性资金的参与;三是政策性银行通过对基础行或新兴行业的投入,可以打开经济发展的瓶颈或开辟新的市场,促使商业性资金的后续跟进。

  3、提供专业性的金融服务。政策性银行一般为特定的行业或者领域提供金融服务,具有很强的专业性,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专业技能,聚集了一大批精通业务的技术人员,可以为这些领域提供专业化的金融服务。

  设立国家开发银行的主要目的是,一方面为国家重点建设融通资金,保证关系国民经济全局和社会发展的重点建设顺利进行;另一方面把当时分散管理的国家投资基金集中起来,建立投资贷款审查制度,赋予开发银行一定的投资贷款决策权,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与风险,以防止盲目投资,重复建设。

  政策性银行的特征

  政策性银行不同于政府的中央银行,也不同于其他商业银行,它的重要作用在于弥补商业银行在资金配置上的缺陷,从而健全与优化一国金融体系的整体功能。与其他银行相比,政策性银行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从资本金性质看,政策性银行一般由政府财政拨款出资或政府参股设立,由政府控股,与政府保持着密切关系。如德国(复兴开发银行法)规定:复兴开发银行为政府所有,其中联邦政府占80%的股份,各州政府占20%的股份。法国的对外贸易银行,是由法国的中央银行持股24.5%,信托储蓄银行持股24.5%,以及其他大商业银行投资组成。

  第二,从经营宗旨上看,政策性银行不以营利为目标,而以贯彻执行国家的社会经济政策为己任。其主要功能是为国家重点建设和按照国家产业政策重点扶持的行业及区域的发展提供资金融通。一般包括支持农业开发贷款,农副产品收购贷款,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贷款,进出口贸易贷款等。但是不以营利为目标并不意味着政策性银行都不盈利,或是都无视效益性,而仅仅是以经营的目标角度来讲,不追求盈利或利润最大化。

  第三,从业务范围上看,政策性银行不能吸收活期存款和公众存款,主要资金来源是政府提供的资本金、各种借入资金和发行政策性金融债券筹措的资金,其资金运用多为长期贷款和资本贷款。政策性银行收入的存款也不作转账使用,贷款一般为专款专用,不会直接转化为储蓄存款和定期存款。所以,不会像商业银行那样具备存款和信用创造职能。政策性银行有自己特定的服务领域,不与商业银行产生竞争。它一般服务于那些对国民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且投资规模大、周期长、经济效益低、资金回收慢的项目领域,如农业开发、重要基础设施建设、进出口贸易、中小企业、经济技术开发等领域。

  第四,从融资原则上看,政策性银行有其特殊的融资原则。在融资条件或资格上,要求其融资对象必须是从其他金融机构不易得到所需的融通资金的条件下,才有从政策性银行获得资金的资格,且提供的全部是中长期信贷资金,贷款利率明显低于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有的甚至低于筹资成本,但要求按期还本付息。

  第五,从信用创造能力看,政策性银行一般不参与信用的创造过程,资金的派生能力较弱。因为政策性银行的资金来源主要不是吸收存款,而往往是由政府提供,而且政策性银行的贷款主要是专款专用,正常情况下不会增加货币供给。

  政策性银行存在的问题

  尚无政策性银行专门立法

  从上述分析可知,我国目前尚无有关政策性银行的专门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法律、法规中对政策性银行的规定也极为有限,政策性银行立法在法律、行政法规的层面基本上处于缺失状态,政策性银行据以设立、运行的主要规定集中在国务院所作出的各种决定、命令以及各种部门规章和其他政策性文件之中。而且,有限的立法规定也都散见于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一般立法之中,很少有针对政策性银行的专门立法、集中立法。此外,各种规定之间往往不尽一致,缺乏衔接协调,甚至存在冲突,没有形成政策性银行立法的科学体系。所以,没有专门的立法,并且形式散乱,体系混乱是我国政策性银行立法在形式上的突出问题。

  现有法规严重滞后

  随着新的经济形势的不断发展,目前有关政策性银行的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发展的需要,存在明显的立法滞后问题。比如, 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各银行的业务范围,早己不能适应现实的要求,现实实践中出现了政策性银行与商业银行之间,政策性银行之间的业务的交叉和重叠。这不仅使得政策性银行方面随意调整业务范围,不断地向商业银行的营利性领域拓展业务,对自身的政策性任务并不能很好的完成。另一方面,商业银行由于市场和业务上的需求又不断承接原本属于政策性银行的业务。由此可见,立法的滞后直接导致了政策性银行定位的模糊,在运行之中出现了严重的无序和混乱,这一切都需要立法来进行有效的规制。

  制度构建存在缺失

  从当前政策性银行的立法现状来看,仅有的一些立法在制度构建上也并不完善,往往是对涉及到政策性银行的一些根本性问题如性质、运行机制、治理机制、监管机制、决策机制等没有具体的规定,存在制度设计上的严重不足。

  缺乏专门的监管制度

  现行立法对政策性银行的监管制度等相关制度规定不尽科学合理,没有反映出政策性银行对相关制度的特殊要求。如前所述,我国在《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中,把对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的监管在制度上未作区分,更未像有些发达国家那样设立专门的监管机关、建立专门的政策性金融监管制度,这在实践中不利于对政策性银行实施有效监管及促使其职能的充分发挥。

  事实上,我国政策性银行存在的问题还远远不止这些。作为我国金融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肩负着促进国民经济协调、健康、平稳运行的特殊使命。而它所面临的问题和所处的困境,势必影响整个经济社会的发展。因此,我们要及时分析问题发生的原因,以便及早并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制定指导政策性银行发展方向政策,从而保证其沿着正确的道路健康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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