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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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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时效分为哪几种?最长的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下面小编来为大家解说一下。

  一、诉讼时效的基本内容:

  (1)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

  (2)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受理后,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法院不得依照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受理支持其诉讼请求。

  二、诉讼时效的分类

  1、一般诉讼时效的基本内容: 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如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
2、特别诉讼时效的基本内容:特殊时效优于普通时效,也就是说,凡有特殊时效规定的,适用特殊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法律对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1)短期时效。短期时效指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2)长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五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三、 诉讼时效的最长期限:

  1、第137条规定的20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2、 最长诉讼时效具有如下特点:

  (1)它既适用于一般诉讼时效所规定的一般民事法律关系,适用于特殊诉讼时效所规定的特殊民事法律关系;

  (2)其起算点是权利被侵害之日;

  (3)最长诉讼时效实质上是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的截止期限。因为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是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如果没有最长诉讼时效的规定,权利人自权利被侵害时起到20年、30年、40年,甚至更长时间以后方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他仍可按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保护其权利,人民法院还应给予保护。这就丧失了民法规定诉讼时效的实际意义。有了最长诉讼时效,权利人自权利被侵害起超过20年才提起诉讼,请求人民给予保护的,即使符合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的规定,除有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外,人民法院将不再给予保护;

  (4)最长诉讼时效不发生中止、中断。因为权利人在尚不知道自己权利受到侵犯的情况下,不可能主张权利,自然也就不发生中止和中断的间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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