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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个体创业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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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个体创业优惠政策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和社会文明水平的进步,残疾人作为弱势群体的就业状况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残疾人个体创业优惠政策相关文章。

  残疾人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可申领社会保险补贴啦!

  补贴对象

  通过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的残疾人及其雇用的残疾员工、灵活就业的残疾人,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具有本省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二)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了就业登记,办理《就业创业登记证》;(三)以个人身份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二补贴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每年按照当地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缴费金额的5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核定公式:年补贴金额=当地从业人员上一年度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月缴费金额×50%×实际缴费月数+当地从业人员上一年度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月缴费金额×50%×实际缴费月数。

  三明申请受理单位、审核、审批和发放程序

  (一)申请受理部门:户籍地的县(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二)审核流程:受理申请的就业服务机构与人社部门进行相关信息比对、核实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符合条件的,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同级残联审批后,报同级财政局审定,并发放补贴。补贴采取“先缴纳后补贴,次年兑补”的办法发放。

  (三)申报时间:每年6至7月间。

  (四)需提供的材料: 1.《福建省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1)一式二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灵活就业的证明》复印件(仅首次申请时提供);3.《户口簿》、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4.《就业创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5.登录“福建12333公共服务网”下载打印并由本人签字的年度个人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表。

  关于做好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 自主创业工作的通知

  就业是残疾人改善生活状况,提高社会地位,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基础,是其实现人生价值的关键。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全民创业的意见》、《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残疾人事业的实施意见》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为做好新形势下我省残疾人个体就业、自主创业扶持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个体就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由各省辖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免费发放全省统一的《残疾人个体经营优惠证》(以下简称《优惠证》),残疾人个体就业、自主创业时凭《优惠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享受相关税费的减免优惠。

  1.自主创业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行业除外),自登记注册之日起,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包括: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3)卫生部门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

  (4)交通部门收取的船舶登记费、船舶证明签证费。

  (5)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

  (6)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批准设立的涉及从事个体就业、自主创业人员的其它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2.个体就业、自主创业残疾人自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减免以下税种:

  (1)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2)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3)残疾人员取得劳动所得可减免个人所得税,减免项目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4)残疾人自主创业的企业,吸收安置残疾人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税收政策,享受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的优惠。

  二、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从事个体就业、自主创业残疾人凭《优惠证》在首次申领工商营业执照后,保留最低生活保障待遇12个月不变。对个体就业、自主创业的贫困残疾人(达到本人户籍所在地享受低保条件)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按照规定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给予补贴。

  三、全面落实《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积极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各级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自主创业残疾人全面纳入扶持范围,按照规定对持有《优惠证》的残疾人自主创业实行小额担保贷款的扶持。对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残疾人申请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对合伙经营和自主组织起来就业的残疾人可按照人均5万元合理确定贷款规模,总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或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可根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数,按照人均5万元合理确定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200万元。各地可结合实际适当扩大对自主创业残疾人小额担保贷款范围,提高贷款额度,并按照规定给予贷款贴息。

  四、加强对残疾人个体就业、自主创业的资金扶持。对首次自主创业、正常纳税经营1年以上的残疾人,由市、县两级残联按比例分别一次性给予不低于2000元的资金扶持,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并将扶持名单逐级汇总上报省残联。

  五、残疾人个体就业、自主创业除享受以上优惠政策外,还享受国家和我省鼓励个体就业、自主创业的其他各项优惠政策。

  六、各级残联要按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的要求,加强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各地市的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要逐步与残疾人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实现联网,收集和发布适合残疾人创业和就业的信息供残疾人选择,同时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残疾人创业就业项目库,围绕市场找项目,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积极引进适合残疾人的创业项目,为残疾人自主创业提供全面优质服务。

  七、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鼓励残疾人自主创业,并对残疾人自主创业典型以及为促进残疾人自主创业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各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残疾人自主创业的先进事迹,推动残疾人自主创业。社会各界要支持和帮助残疾人自主创业,共同营造促进残疾人个体就业、自主创业的社会环境。

  残疾人自主创业优惠政策2015

  1.扶持对象

  具有潍坊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以个人名义或自愿组织起来从事个体或私营企业经营的残疾人。

  2.扶持标准

  (1)残疾人自主创业,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按照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扶持。

  (2)残疾人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按照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扶持。

  (3)残疾人在社区内个体就业,从事“三修”(修鞋、修车、修锁)、种养殖业,开办“五小”创业店(小商店、小维修店、小理发店、小吃店、小加工店等)便民服务的,按照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标准给予资金扶持。

  (4)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免费组织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残疾人个人申请,经县级以上残联批准,参加正规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有偿职业技能培训、自主创业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关资格证书的,按照最高不超过15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5)残疾人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参加社会保险的,享受人社部门规定的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按当地规定的缴费标准和比例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仅限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按社平工资缴费额的70%,期限为三年。

  (6)残疾人自主创业个体就业扶持资金仅适用于首次创业的残疾人,原则上每人只限一次,同一人变更登记或重新注册登记的,一般不给予二次扶持。

  3.扶持条件

  (1)在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了求职登记;

  (2)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或有一年以上的场地租赁合同(服务协议),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经营项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家庭经济状况较差,在自主创业或经营过程中资金确有困难。

  4.审批程序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并填写《潍坊市残疾人自主创业扶持资金申请审批表》;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和实地核查;经审批享受扶持政策的残疾人,持本人《身份证》、《残疾人证》和资金投入、场地租赁票据和相关证明材料,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领取扶持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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