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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创业意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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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创业意见有哪些

  创新创业理念推出实行后,各地政府对此都有着不同的看法。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创新创业意见相关文章。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意见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众创新创业的决策部署,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顺应网络时代新要求,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造促进经济增长“新引擎”,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

  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实施创业四川行动,有效整合资源,集成落实政策,完善服务模式,培育创新文化,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搭建创新创业转化孵化平台,构建创新创业生态体系,形成想创、会创、能创、齐创的生动局面,实现新增长、扩大新就业,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强化政府引导,促进创新创业与市场需求和社会资本有机结合。

  ——坚持创新推动,促进就业。推进以创新为核心的创业就业,壮大创新创业群体,大力孵化培育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打造新的经济增长点。

  ——坚持机制创新,优化服务。降低创新创业门槛,构建市场化、专业化、资本化、全链条增值服务体系,提高创新创业效率。

  到2017年,实现创新创业主体从小众到大众、创新创业载体从重点布局到全面建设、创新创业服务从强硬条件到重软服务的转变。全省各类孵化载体达到500家,面积达到1000万平方米以上,初步建成覆盖全省各市(州)、县(市、区)的科技企业孵化培育体系,新增科技型中小微企业20000家,科技创业者突破10万人,发明专利申请量达到4.5万件,培育一批天使投资人和创业投资机构,创新创业政策体系更加健全,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形成全社会创新创业的浓厚社会氛围。

  二、主要任务

  (一)激活创新创业主体。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破除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在人才流动、成果处置、收益分配等方面的政策束缚,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推进大学生创新创业俱乐部和创新创业园建设,强化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和培训体系建设,探索建立大学生创新创业导师制,实施“四川青年创业促进计划”,推动青年大学生创新创业。开展海外招才引智、省校省院省企战略合作、中国西部海外高新科技人才洽谈会等活动,实施“__”、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等,完善社会服务机制,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来川创新创业。大力开展群众性创新创业活动,扶持草根能人创新创业。

  (二)夯实创新创业载体。各市(州)要集中力量重点打造孵化器大平台,构建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2015年各市(州)要建立1家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包括孵化大楼、孵化工场、孵化园区等),为初创企业提供低廉的创业场所。各县(市、区)要结合自身优势和特色,通过整合资源、制定政策等方式搭建平台,积极打造满足创新创业需求的孵化楼宇、社区、小镇,形成创新创业集聚区。支持建立一批以大学生创新创业俱乐部、大学生创业场、创业沙龙为代表的创业苗圃。支持建设一批“孵化+创投”、“互联网+”、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器。充分利用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小企业创业基地等现有条件,依托“51025”等全省重点产业园区,加快建设一批创新创业园(孵化基地),在全省逐步形成“创业苗圃(前孵化器)+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阶梯型孵化体系。

  (三)营造创新创业市场环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鼓励各市(州)结合实际,按照国家改革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的要求,简化住所登记手续,采取一站式窗口、网上申报、多证联办等措施,为创业企业工商注册提供便利,降低创新创业门槛。依法加强创新发明知识产权保护,将侵权行为信息纳入社会信用记录,营造创新创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鼓励地方政府对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的房租、宽带接入费用和用于创业服务的公共软件、开发工具给予适当补贴,鼓励众创空间为创业者提供免费高带宽互联网接入服务。

  (四)强化创新创业公共服务。综合运用政府购买服务、无偿资助、业务奖励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服务机构建设,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全方位专业化优质服务,支持服务机构为初创企业提供法律、知识产权、财务、咨询、检验检测认证和技术转移等服务。各市(州)、县(市、区)要分级设立众创咨询服务平台,加强电子商务基础建设,开展基于互联网的创新创业综合服务。建立面向创新创业者的专利申请绿色通道,对小微企业申请发明专利进行资助。

  (五)强化财政资金引导。设立四川省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通过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支持创新创业,重点支持初创期、种子期及成长期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积极争取设立国家参股新兴产业创投基金,通过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贷款风险补偿等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用好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电子商务财银联动资金,运用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等方式,引导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于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挥财税政策作用,支持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发展,培育发展天使投资群体。

  (六)完善创业投融资机制。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用,推动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以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和成都(川藏)股权交易中心等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完善私募投资基金和股权众筹等投融资机制,积极利用中小企业私募债、资产证券化、银行间市场等拓展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综合金融服务。完善银科对接系统建设,搭建银科对接平台,推进银行业机构科技支行建设,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开展科技小额贷款试点。创新科技保险产品和服务模式,探索大型设备首台套保险,加大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完善省市县三级联动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

  (七)推进创新创业资源开放共享。优化我省创新创业平台布局,形成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协调发展体系,推动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等向全社会开放,建立兼顾各方利益的资源开放共享机制,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公共研发服务。

  (八)打造系列创新创业活动品牌。举办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四川赛区)、四川青年创新创业创富大赛、“创青春”四川省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天府·宝岛工业设计大赛、四川青年电子商务创新创意创业大赛等赛事,开展创新创业者、企业家、投资人和专家学者共同参与的创新创业沙龙、创新创业大讲堂、创新创业训练营和成都“创业天府·菁蓉汇”等活动,搭建创新创业展示和投融资对接平台。

  三、支持政策

  (九)下放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对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全部下放给符合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在境内使用、处置不再审批或备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得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处置收入不上缴国库。

  (十)鼓励科技人员离岗创办企业。符合条件的科研院所科技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带科研项目和成果、保留基本待遇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或创办企业,3年内可保留人事关系,工龄连续计算,薪级工资按规定正常晋升,保留其原聘专业技术岗位等级,不影响职称评定。单位建立相应管理办法,规范科技人员离岗期间和期满后的权利和义务。允许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条件下,经所在单位批准从事创业或到企业开展研发、成果转化并取得合法收入。

  (十一)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包括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按至少70%的比例划归成果完成人及其团队所有。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对职务发明完成人、科技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奖励,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不作为工资总额基数,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管理。

  (十二)允许科技人员兼职取酬。财政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在完成岗位职责和聘用合同约定任务的前提下,依法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在川兼职从事技术研发、产品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成果转化活动,以及在川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并取得相应合法股权或薪资。允许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设立一定比例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技人才兼职。

  (十三)放宽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使用范围。规范直接费用支出管理,提高间接费用比例,调整劳务费开支范围,将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中列支。项目在研期间,年度资金结余可按规定结转继续使用一年。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信用评价好的项目结余资金,由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对科研人员因公出国进行分类管理,放宽因公临时出国批次限量管理政策。所需差旅费如有不足,可在科研项目经费中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两项支出中调剂安排,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

  (十四)允许在校大学生休学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在川高校大学生可休学创业,休学年限按照高校相关规定执行。

  (十五)加大对大学生创新创业的补贴力度。对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工商部门注册或民政部门登记,以及其他依法设立、免于注册或登记的创业实体(如开办网店、农业职业经理人等),给予1万元创业补贴。在高校或地方各类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内孵化的创业项目,每个项目给予1万元补贴。同一领创主体有多个创业项目的,最高补贴可达到10万元。

  (十六)加大对青年创新创业的扶持力度。组织实施“四川青年创业促进计划”,向符合条件并通过评审的创业青年发放3—10万元免息、免担保的创业资金贷款,贷款周期为3年,并一对一匹配专家导师开展创业帮扶。科技型小微企业招收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比例的,可申请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加强银行业机构与团委合作,鼓励银行业机构创新设计“青年创业”贷款。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加大对创业青年的金融支持力度。

  (十七)吸引海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通过省“__”引进的海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给予50万—100万元的资助,引进的创新创业团队给予200万—500万元资助。对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创办科技型企业等创新创业活动,给予中国籍公民同等待遇。完善高层次人才社会服务机制,落实引进人才社会养老、医疗保障、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等保障措施。

  (十八)强化对大学生创新创业载体的支持。经评审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俱乐部,可申请100万—300万元左右的资金补助,用于创新创业培训、项目孵化和设备购置等。规模较大、成效突出的创新创业俱乐部,经项目验收合格的,可申请连续资金补助。经评审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新创业园,根据其规模和发展情况,可申请100万—500万元的资金补助,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孵化平台建设、创新创业团队及项目资助、创新创业辅导培训等。

  (十九)加大孵化器建设支持力度。利用工业用地建设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在不改变科技企业孵化服务用途的前提下,其载体房屋可按幢、层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产权登记并出租或转让。对申报国家高新区的省级高新区孵化器和各市(州)重点建设的孵化器给予专项支持500万—10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孵化器给予专项项目支持50万—100万元。

  (二十)探索先照后证工商登记模式。选取成都、泸州、遂宁、甘孜四个市(州)推行先照后证试点。除涉及市场主体机构设立的审批事项及依法予以保留的外,其余涉及市场主体经营项目、经营资格的前置许可事项,不再实行先主管部门审批、再工商登记的制度。

  (二十一)开展创新券补助政策试点。鼓励各地开展创新券补助政策试点,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利用创新券,向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及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平台购买所需科研服务,相关科研服务机构持创新券到政府部门兑现补贴。省科技、财政部门根据上一年度各地的补助额度,给予适当补助。

  (二十二)大力支持专利实施转化。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采取专利入股、质押、转让、许可等方式促进专利实施获得收益。以专利权等依法可以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入股的,在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不受限制。既未约定也未在单位规章制度中规定的情形下,国有企事业单位自行实施其发明专利的,在专利有效期内,每年给予全体职务发明人的报酬总额不低于实施该发明专利营业利润的5%;转让、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或者以专利出资入股的,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报酬应不低于转让费、许可费或者出资比例的20%。

  四、组织实施

  (二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四川省推进创新创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创新创业工作的统筹、指导和协调。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推进大众创新创业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切实加大资金投入、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力度。

  (二十四)形成推进合力。各市(州)、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党政部门、群团组织的工作协调,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强对众创空间的指导和支持。各地要做好大众创新创业政策落实情况调研、发展情况统计汇总等工作,及时报告有关进展情况。

  (二十五)加强示范引导。成都市、绵阳市要发挥好创新创业引导示范作用。鼓励天府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小企业创业基地和其他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创新创业试点,积极探索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新机制、新政策,不断完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

  (二十六)营造创新创业氛围。积极倡导敢为人先、宽容失败的创新文化,树立崇尚创新、创业致富的价值导向,大力培育创业精神和创客文化,将奇思妙想、创新创意转化为实实在在的创业活动。加强各类媒体对大众创新创业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报道一批创新创业先进事迹,树立一批创新创业典型人物,让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在全社会蔚然成风。

  北京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的重大举措,对建设全国科技创新中心、促进首都经济提质增效、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等文件精神,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以创新带动创业,有效激发全社会创新潜能和创业活力,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系列重要讲话和对北京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和强化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不断强化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示范引领作用和核心载体功能,以优化创新创业生态为主线,着力营造创新创业氛围,着力培育创新创业形态,着力完善创新创业布局,着力释放创新创业活力,积极构建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制度环境和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打造引领全国、辐射周边的创新发展战略高地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高端创新中心,为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强化自主创新。大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推动在重要科技和重大产业领域涌现一批具有国际领先水平、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科技成果及产业化项目,形成创新驱动发展的新引擎、新动力,努力成为国家自主创新的重要源头和原始创新的主要策源地。

  加快全面创新。坚持以推动科技创新为核心,以破除制约创新创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为重点,在人才、金融、市场环境、知识产权、国际合作等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新突破,努力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

  聚焦高端创新。积极引导各类创新创业主体和创新创业活动向高端产业领域、产业链高端环节和高端业态集中,着力突破关键共性技术,把调整疏解和创新发展结合起来,推动形成创新创业的高端发展态势。

  推进协同创新。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整合区域创新资源,完善区域创新体系,打造协同创新共同体。完善创新创业空间布局,引导创业人才、团队、平台向郊区县转移,促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十六园”加快发展。

  (三)主要目标。

  到2017年,率先建成创新创业要素集聚、服务专业、布局优化的国家级新兴产业“双创”示范基地,在产业核心技术和关键环节涌现出一批创新创业企业,形成一批服务体系完善、发展成效明显的众创空间,初步形成京津冀协同创新、互利共赢的局面,使北京成为全国高端创新创业的核心区与发源地。

  到2020年,创新创业政策体系更加健全,创新创业生态全面优化,覆盖全市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基本建成,各类创新创业主体高度活跃,创新创业国际合作水平显著提高,创新创业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作用更加明显,高技术产业全员劳动生产率进一步提升,使北京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创业地区。

  二、主要任务

  (一)积极构建创新创业服务体系。

  强化人才服务。加强海外人才来京创业服务,为符合条件的海外人才创办企业提供启动资金;推动出台外籍高层次人才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程序便利化试点,完善医疗、住房、税收等相关优惠措施;探索中央在京和市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聘用外籍人才的路径,研究制定事业单位招聘外籍人才的认定标准。加大对科技人员创业的支持,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增设科技成果转化岗位,允许拥有科技成果的教师和科技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离开原岗位专职创办企业,允许教师兼职参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完善大学生创业服务体系,积极落实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研究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大学生创业社保登记试点;推进高等学校大学生创业园建设,支持各类创业服务机构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创业导师、创业培训等服务。

  强化金融服务。围绕中关村建设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优化资本市场,支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展,推动互联网和高新技术企业挂牌;探索建立工商登记部门与区域性股权市场的股权登记对接机制,支持创业企业开展股权质押融资;鼓励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在京发展,为创业企业拓展融资渠道。创新金融机构支持方式,探索投贷联动融资模式,抓紧推动相关试点落地;加快发展普惠金融,探索完善银行、保险、证券、信托、创业投资等机构间的合作模式,构建包括科技信贷、科技保险、集合融资、融资租赁在内的创业金融服务体系,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创业企业提供一站式、系统化的金融服务。加快发展互联网金融,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依法依规设立互联网支付机构、网络借贷平台、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等;积极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打造中关村股权众筹中心,支持中关村股权众筹联盟发展,争取互联网股权众筹平台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先行先试。大力发展创业投资,落实国家新兴产业“双创”三年行动计划,积极创建国家级新兴产业“双创”示范基地;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开展天使投资,支持各类主体为投资人和创业者搭建天使投资对接平台;研究制定符合市场规律的各类资本投入、退出创业项目的配套政策,不断完善创业投资机构激励约束和监督管理机制。推动外商投资与境外投资发展,落实国家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相关规定,做好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审批工作,简化创业投资机构境外投资备案手续;研究建立境外投资信息平台,推动开展创业投资机构与境外高端研发项目对接活动。

  强化公共平台服务。充分发挥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首都科技条件平台、首都科技大数据平台、中关村开放实验室等公共条件平台作用,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大型企业向社会开放共享科研仪器设备、科技成果、科技人才等资源,为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提供联合研发、委托研发、中试试验等服务。充分发挥北京技术市场等技术转移转化平台作用,支持各类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发展,对接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技术转移转化需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落地;健全完善市场定价机制,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设立技术转移服务机构,采取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充分发挥技术研发创新平台作用,支持建设国家和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技术研发创新平台,并推进与国家联合共建创新平台,集聚创新创业服务资源;支持社会力量围绕创新创业需求,搭建研发试验平台、中试平台、检验检测平台等市场化、专业化创新服务平台。

  强化知识产权服务。推进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建设,积极做好全国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在京落地的相关支持工作;完善知识产权公共信息、专题数据库、保护、商用化等服务平台,加强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强化知识产权投融资服务。培育知识产权新兴服务业态,加快推进知识产权运营服务试点,推动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试验区建设;实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计划,引导服务机构与各类创新主体对接,支持服务机构提高知识产权分析评议、运营实施、评估交易、保护维权、投融资等服务水平。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服务,增强知识产权综合行政执法能力,促进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保护与司法保护紧密衔接,推动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仲裁,加快形成行政执法、司法审判、调解仲裁等多渠道维权保护模式。

  (二)着力培育创新创业发展形态。

  推进众创空间集约发展。鼓励行业领军企业发展服务化众创空间,引导和支持有条件的行业领军企业将内部资源平台化,面向企业内部和外部创业者提供资金、技术和服务支撑,开拓新的业务领域和创新产品。支持发展网络化众创空间,鼓励大型互联网企业等向各类创新创业主体开放技术、管理等资源,降低创业门槛和成本;推动基于“互联网+”的创新创业活动加速发展,促进众包服务发展,有效减少创业人口集聚,提高人均创业产出效率。大力发展中关村创新型孵化器,围绕创新创业团队在融资、辅导、宣传、技术等方面的迫切需求,鼓励发展投资促进型、培训辅导型、媒体延伸型、专业服务型等创新型孵化器。全力推进众创空间集聚发展,进一步提升中关村创业大街在研发孵化平台搭建、科技金融服务、创业人才培养、知识产权保护、技术交易等方面对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能力,推动创新创业功能向沿线街道纵深辐射;支持各区县以产业转型升级为契机,通过盘活办公楼宇和厂房设施,建设众创空间集聚区。

  推进高精尖领域创新创业。支持高端产业领域创新创业,鼓励各类创新创业主体聚焦金融、信息、科技等生产性服务业,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文化创意等高端产业领域开展创新创业活动。促进产业链高端环节创新创业,积极发展专业技术服务、检验检测服务和评估咨询服务;积极引导创业项目向概念创意、研发测试、设计服务、系统集成、品牌经营、供应链管理、互联网营销等高附加值环节集中。鼓励高端业态创新创业,积极推进传统产业与新兴业态融合发展,大力推进电子商务、互联网教育、互联网金融、互联网健康、智慧能源、智慧农业、智能制造等业态发展,推动生活性服务业规范化、连锁化、便利化、品牌化、特色化发展。

  推进科技文化融合创新。积极培育科技文化融合优势企业,推进经营性文化艺术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形成一批有特色、有实力的骨干文化创意企业,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与骨干文化创意企业进行多层次合作。加强科技文化创新创业载体建设,搭建文化金融创新应用、多媒介综合信息服务和权威智库发展等体系,支持建设以创意设计、动漫游戏、数字出版、新闻媒体、文化信息服务等为重点的文化产业众创空间。加快建设科技文化融合基地,积极推进北京“设计之都”建设,大力扶持各类中小微设计企业创新发展;加强中关村国家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建设,围绕文化产品与服务的创意创作、设计制作、展示传播、消费体验等环节,开展科技文化关键共性技术攻关与成果推广应用。

  推进提升国际化发展水平。吸引集聚国际创新创业资源,通过合作共建、资源共享等多种方式在京建设国际化创业服务机构,带动本市创业服务模式创新;积极引导创业服务机构与国际技术转移机构对接,开展技术交易及国际技术转移服务,引进一批国际领先的原创技术;鼓励和引导国内资本与国际优秀创业服务机构合作设立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服务平台。打造创新创业对外交流平台,围绕新兴产业领域创新创业对外发展需求,依托中关村海外联络机构、中国国际技术转移中心等载体,建设国际创新创业合作平台,推动人才、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交流合作。支持各类创业服务机构国际化发展,通过在海外设立科技园区、与海外优秀孵化机构合作、开展联合孵化等多种方式,搭建创新创业企业国际化发展平台。

  (三)全面优化创新创业空间布局。

  打造高端创新创业核心区。加快海淀区“一城三街”建设,集聚发展创业服务业、科技金融服务业、信息和软件服务业、知识产权和标准化服务业,升级打造特色鲜明的众创空间,为大众创新创业营造良好的市场化服务环境。改造提升中关村南北大街,依据区段功能定位,结合楼宇空间布局和现有业态,分类进行科技创新项目置换和创业服务机构引入,将中关村南北大街建设成为创新创业大街,形成开放度更高、服务范围更广、辐射带动力更强的创新创业型经济集聚区。

  打造南北创新创业发展带。建立围绕研发服务和高新技术产业服务创新的北部创新创业发展带,以海淀区北部、昌平区南部和顺义区部分区域为重点,大力推进研发服务、信息服务等高端产业创新创业项目,加快战略性前沿技术研发,促进高新技术成果孵化转化,积极建设科技成果交易核心区。建立围绕高技术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创新、产品创新的南部创新创业发展带,以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大兴区整合后的空间资源为依托,统筹布局通州、房山产业园区,形成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产业创新创业集群,积极建设技术创新总部聚集地。

  打造郊区县创新创业特色园区。建设郊区县高端创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基地,聚焦纳米科技、通用航空、新能源、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数字信息等重点领域,在郊区县建设一批技术支撑和创业投资能力强、专业服务水平高、领域特色鲜明的产业孵化平台和小企业创业基地。建立郊区县与中心城创新成果对接和应用机制,建设需求对接和新技术、新产品(服务)推介平台,推动中心城的高端研发成果在郊区县率先应用;支持郊区县建设一批协同创新中心、科技新城、特色园区、创新创业社区等创新创业载体,引导更多创业项目向郊区县转移布局,推进郊区县创新创业差异化、特色化发展。

  打造京津冀协同创新创业体系。聚焦市场环境、金融服务、知识产权、科研教育、人才流动、国际合作等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推进区域一体化技术市场、金融市场、产权市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促进区域创新创业资源共享和优化配置。加强区域创新创业政策衔接,统筹协调区域内的财政税收、投融资、产权交易、技术研发、政府采购等普惠性创新创业支持政策相互衔接,研究争取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先行先试政策扩展至京津冀共建试点示范园区,并逐步推广到京津冀区域。强化区域创新创业载体共建,依托京津冀“4+N”功能承接平台,支持本市制造业龙头企业新增产能在津冀地区布局,引导和推动本市部分创新创业项目向曹妃甸协同发展示范区、张(家口)承(德)生态功能区、天津滨海—中关村科技园区、新机场临空经济区等区域转移,以创新创业带动战略合作功能区共建。优化区域创新创业公共服务,推动在京优质医疗卫生、教育等资源通过对口支援、共建共管、办分院分校、整体搬迁等方式向京外发展,逐步提高区域公共服务均衡化水平,提升区域创新创业服务保障能力。

  (四)不断完善创新创业保障机制。

  完善公平竞争市场机制。按照国家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安排,建立完善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加大对不利于创新创业的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和处置力度。完善全市企业信用信息体系,建立统一共享的小微企业名录,推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作;推动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司法机关司法裁决,以及行业协会、商会对会员实施惩戒的信息归集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完善以信用管理为基础的创新创业监管模式。完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扩大社会资本投资途径,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医疗、养老、文化等领域的公共产品与服务供给;鼓励非公有资本以参股、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垄断行业经营。

  完善政府创新服务机制。建立便捷商事服务机制,全面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完善北京工商E网通服务平台,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与审核服务;开展企业自治名称和经营范围,以及科技类、文化创意类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分离登记管理试点,探索集群注册登记模式,积极推进“先照后证”改革,实现便捷登记。转变政府服务方式,全面推广中关村创业会客厅的一站式创业服务模式,以创业企业共性需求为核心,支持市场化服务机构通过商业模式设计,提供政策法律咨询、注册登记、知识产权、科技金融等服务;建立创新创业网络化服务平台,提高政府服务效率和水平。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调整优化与创新创业相关的审批、认证、收费等事项;建立政府、市场和社会多元参与的创新创业治理结构和机制,引导众创空间自主探索、自我管理、自律发展,依托社会机构等组织开展众创空间评选、创业项目遴选、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强化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激励,赋予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自主处置使用权,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可按70%及以上的比例,划归科技成果完成人以及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所有。激发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创新活力,推进应用研究创新与市场需求对接,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拥有科技成果的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并持有股权;推进高等学校、科研院所采用技术许可的方式促进科技成果对外转移转化,对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放宽股权奖励、股权出售对企业设立年限和盈利水平的限制。构建新型创新创业实体,鼓励市属科研院所、企业主动承接中央在京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转移,并通过引入社会资本等方式,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创新平台;积极推动协同创新研究院、大数据研究院等新型研究机构发展;搭建军民融合协同创新平台及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促进军民两用技术推广应用和融合发展。

  完善财税政策扶持机制。优化财政资金统筹机制,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财政资金重点支持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研究、战略性前沿技术、关键共性技术领域,重点支持有效需求尚未形成、市场机制尚未发挥作用的新兴产业,重点支持处于孵化期、初创期等早中期阶段的科技型小微企业,重点支持要素市场、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成果转化等创新创业环境建设。创新财政资金扶持方式,深入实施首都科技创新券政策,加大对优秀创业团队和小微企业的资助和引导力度;更多运用财政后补助、间接投入等方式支持开展创新创业;在确保公平竞争的前提下,鼓励对众创空间等孵化机构使用的办公用房、用水、用能、网络等软硬件设施给予适当优惠;推进中关村现代服务业试点,加大对创业孵化的扶持力度。完善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积极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配合国家有关部门研究完善企业研发费用计核方法;继续落实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配合国家有关部门继续完善相关政策,逐步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纳入适用政策的所投资企业范围,研究提高投资额在应纳税所得额中税收抵扣比例;配合国家有关部门修订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加大创新技术、产品(服务)政府采购力度,研究建立符合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方向的政府采购标准体系,建设面向全国的新技术、新产品(服务)政府采购推广应用平台;探索建立“首购首用”风险补偿机制,促进创业期企业新技术、新产品(服务)的推广应用。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牵头,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参加的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机制,加强对全市创新创业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综合协调,强化部门协同和上下联动,切实形成合力,全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蓬勃发展。

  (二)狠抓责任落实。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任务分工,扎实推进各项工作落实。各单位要制定推进计划,明确工作任务、时间节点、责任人和保障措施,确保促进创新创业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三)强化督查评估。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完善创新创业信息统计指标体系,建立信息报送、任务动态调整、年度考核评价工作机制,强化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督导和跟踪分析,重大问题及时提请市政府研究解决,确保各项任务顺利推进。

  (四)加大宣传力度。市有关部门要统筹做好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的新闻宣传、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工作,积极发挥“全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动周”等展示平台作用,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努力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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