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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版股票退市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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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版股票退市分析

  对于创业版股票而言,退市制度其实是一种进步。今天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创业版股票退市分析的相关文章,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启发。

  创业版股票退市分析:业内解读退市制度八大亮点

  被谴责三次退市暂留整理板

  去年11月28日,《关于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深交所根据各界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完善,《方案》于今年2月24日正式发布。本次修订《创业板上市规则》,主要是将《方案》内容落实到《创业板上市规则》的具体条款,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丰富了创业板退市标准体系。在暂停上市情形的规定中,将原“连续两年净资产为负”改为“最近一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当年年末经审计净资产为负”,新增“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一年年末净资产为负”的情形;在终止上市情形的规定中,新增“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累计受到本所三次公开谴责”“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和“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两年年末净资产为负”。

  二是完善了恢复上市的审核标准,充分体现不支持通过“借壳”恢复上市。第一,新增一条“暂停上市公司申请恢复上市的条件”,要求公司在暂停上市期间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并具有可持续的盈利能力。第二,对申请恢复上市过程中公司补充材料的期限作出明确限制,要求公司必须在三十个交易日内提供补充材料,期限届满后,深交所将不再受理新增材料的申请。第三,明确因连续三年亏损或追溯调整导致连续三年亏损而暂停上市的公司,应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作为恢复上市的盈利判断依据,杜绝以非经常收益调节利润规避退市。第四,明确因连续三年亏损和因年末净资产为负而暂停上市的公司,在暂停上市后披露的年度报告必须经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才可以提出恢复上市的申请。

  三是明确了财务报告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又不予以纠正的公司将快速退市。规定非标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审计报告。在规定期限届满之日起四个月内仍未改正的,将被暂停上市;在规定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仍未改正的,将被终止上市。

  四是强化了退市风险信息披露,删除原规则中不再适用的“退市风险警示处理”章节。在取消“退市风险警示处理”制度的同时,为及时揭示公司的退市风险,明确规定首次风险披露时点及后续风险披露的频率,要求公司每五个交易日披露一次风险提示公告,强化退市风险信息披露要求。

  五是增加了退市整理期的相关规定。根据《方案》,创业板实施“退市整理期”制度,设立退市整理板。对退市整理期的起始时点、期限、日涨跌幅限制、行情另板揭示及风险提示作出了明确规定。

  六是明确了创业板公司退市后统一平移到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给予退市公司股票合适的转让场所。

  退市制度是一种进步

  关键还在于执行落实

  中原证券研究所所长袁绪亚表示,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正式实施对创业板公司是一个负面消息,尤其是对业绩差的公司。相反,对中小投资者来说,这无疑是利好的。他认为,创业板退市正式出台后,创业板结构将产生一些大变化。如果这项措施能够促使公司业绩出现改善,那么业绩下降面将会相应地缩小。

  另外,袁绪亚表示,这项措施无疑有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及时给予投资者风险提示,勒令业绩差的公司及时退市,可以有效地减小投资者的损失。但是,如果上市公司仍旧“垂死”不退,那么退市措施也有可能形同虚设。不过,退市制度带给A股的影响并不大,只能说会给市场环境带来一定的改善。

  财经评论员侯宁则表示,中国股市要想三公、健康,必须有退市制度,也必须真正执行起来。如今A股市场有了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退市制度,算是一种进步。

  退市制度加快优胜劣汰

  有助于投资者理念转变

  英大证券研究所所长李大霄表示,创业板退市制度将大大促进A股市场的优胜劣汰,促进A股资源的新一轮优化配置;同时使上市公司间“先进者得到奖励,绩差者得到惩罚”。李大霄认为,这种赏罚分明的机制将会为A股市场带来一股轮番上进的积极之风,投资者也应逐步实现投资理念的转变。

  此前有业内专家认为,即便退市制度出台,实行起来也有一定难度,甚至有人断言,两年内可能不会有创业板公司退市。对此,李大霄有着自己独到的见解。李大霄指出,退市制度出台并不是旨在一定让某些公司出局,而是以此达到警醒和鞭策更多上市公司的目的。

  李大霄分析,上市公司的退市不仅涉及职工和债权人事项,也涉及地方政府和部门,更涉及成千上万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其间的各种关系复杂。所以说,真正实现让一家创业板公司退市,其实是“多输”。“退市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手段。”李大霄强调。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赵锡军表示,创业板退市制度推出对于完善市场制度具有非常积极意义,有助于市场优胜劣汰。赵锡军指出,有退市制度后,能更好发挥市场功能,有利于让投资者更好地理解上市公司情况,引导投资者控制风险。

  创业板估值水平面临考验

  一季报敲响退市风险警钟

  根据深交所发布的业绩预告,今年一季度,已经有89家创业板公司出现业绩下滑,且一季度已经预报将亏损的创业板公司也有15家之多,市场预期,业绩下滑和亏损队伍还有不断“壮大”之势。

  针对创业板公司业绩下滑的风险,深交所已发文提醒投资者要理性认识创业板公司的成长规律,正确看待其成长性问题。

  深交所表示,从企业成长的规律来看,创业板公司大多数处于企业成长期阶段,业绩波动正是这个阶段企业的重要特征之一。而从中小企业上市前后的数据来看,其业绩增长普遍存在“耐克曲线”特征,即上市后1至2年业绩增长滞缓,甚至下降,而其后3至5年又恢复高速增长的态势。

  深圳大学金融研究所所长国世平认为,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实际状况与我国创业板市场设定战略目标差距较大。有些公司在无形资产方面先天不足,造成收益能力下降。比如朗科科技依靠单一发明专利生存的模式遭遇挑战,业绩大幅下滑,股价狂跌,二级市场购买该公司股票的股民损失惨重。

  英大证券研究所所长李大霄则表示,退市制度作为一个重大指标性事件,可能对创业板整体估值及投资者投资理念转变产生一定影响。退市制度推出以后,创业板估值水平还会有下调空间。

  创业版股票退市分析:创业板退市制度出台 不支持“借壳”恢复上市

  今年2月24日,经过前期的修改,《关于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正式发布。而如今的政策,主要是将这一方案内容落实到《规则》的具体条款。

  退市标准再丰富

  在《规则》中,监管层进一步丰富创业板退市标准体系,亦从五方面对创业板公司暂停及退市作出规定。

  在暂停上市情形的规定中,《规则》首先将原“连续2年净资产为负”改为 “最近1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当年年末经审计净资产为负”;其次新增“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为负”的情形。

  在终止上市情形的规定中,《规则》新增了“公司最近36个月内累计受到本所3次公开谴责”;“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2年年末净资产为负”。

  上述五方面暂停及退市标准规定,使得创业板上市公司退市标准更趋完善。而《规则》实施之后另外一个新变化是,创业板公司退市时间更快。

  《规则》明确了财务报告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又不予以纠正的公司将快速退市,即在规定期限届满之日起4个月内仍未改正的,将被暂停上市;在规定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改正的,将被终止上市。该规定主要是为杜绝公司通过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来规避暂停或终止上市条件。

  另外,在关于强化退市风险的披露中,《规则》全面考虑可能的退市风险出现时点,针对不同的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情形,明确规定首次风险披露时点及后续风险披露的频率,要求公司每5个交易日披露一次风险提示公告。

  与此同时,《规则》对退市整理期的起始时点、期限、日涨跌幅限制、行情另板揭示及风险提示作出了明确规定。且明确了创业板公司退市后统一平移到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不支持借壳恢复上市

  在关于完善恢复上述审核标准中,《规则》亦列举出四大军规,明确了对通过“借壳”恢复上市的不支持。

  第一,新增“暂停上市公司申请恢复上市的条件”,要求公司在暂停上市期间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并具有可持续的盈利能力。

  第二,针对目前通过“借壳”实现恢复上市的暂停上市公司大多数以补充材料为由,拖延时间维持上市地位并重组的情况,《规则》对申请恢复上市过程中公司补充材料的期限作出明确限制,要求公司必须在30个交易日内提供补充材料,期限届满后,深交所将不再受理新增材料的申请。

  第三,明确因连续3年亏损或追溯调整导致连续3年亏损而暂停上市的公司,应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作为恢复上市的盈利判断依据,杜绝以非经常收益调节利润规避退市。

  第四,明确因连续3年亏损和因年末净资产为负而暂停上市的公司,在暂停上市后披露的年度报告必须经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才可以提出恢复上市的申请。

  深圳某投行人士告诉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退市制度的看点在于:创业板暂停上市考察期缩短1年、暂停上市将追述财务造假、被谴责3次终止上市、造假引发2年负净资产直接终止上市、借壳只给1次机会补充材料、财报违规将快速退市、拟退市公司暂留退市整理板、创业板公司退市后纳入三板。

  上述情形体现了退市时间的快、短、没有给予公司缓冲期,不能进行“特别处理”,这样也进一步杜绝壳公司的出现。

  另一方面,上述制度的明确,将使那些行业发展前景不佳,上市后利润大幅下滑甚至亏损的公司成为退市的直接标的。

  至于《规则》的出台是否会对创业板投资造成影响,上述投行人士认为,相信后期资金对创业板无肆炒作的情形会逐渐减少,整个板块的投资可能会出现分化行情,即有退市前兆公司比如2011年年报亏损的创业板股,可能遭遇市场抛售风险,不过,总体上对市场应属利好,因为投资者可以避免投资有退市前兆的创业板股,实则是降低这部分公司股票对资金的消耗,也有助于净化整个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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