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啦 > 创业指南 > 企业管理 > 企业运营 > 2017年公司注册资本增加流程有哪些

2017年公司注册资本增加流程有哪些

时间: 慰瑜1056 分享

2017年公司注册资本增加流程有哪些

  公司增资是指公司为扩大经营规模、拓宽业务、提高公司的资信程度而依法增加注册资本金的行为。今天学习啦小编就与大家分享公司注册资本增加流程,仅供大家参考!

  公司注册资本增加流程

  1、企业调整资本(包括增资、减资)和/或变更经营范围及相应修改合同、章程有关条款的申请书(原件);

  2、董事会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和/或变更经营范围、修改合同、章程的决议(或其他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原件);

  3、投资各方法人代表签署的合同、章程修改书(原件);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本到位的验资报告;

  5、有新建、扩建、改造内容的,应提供相应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附件;

  6、原企业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

  7、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如最新的财务审计报告等)。

  向外经贸委提交的申请得到批准后,应即向工商局提交如下资料:

  1、《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

  3、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或其他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原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4、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原件);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

  明确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应载明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6、营业执照正副本、电子版营业执照;

  7、其他有关文件

  指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注:以上未注明提交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公司资本增加的情况

  第一种,投资者投入资本

  所有者新投入的资本,借记“现金”“银存”“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等科目。

  A公司接受B公司以机器设备进行的投资,该设备公允价值100万,账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 1 000 000

  贷:实收资本——B 1 000 000

  第二种,公积金转增资本

  资本公积金和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不会改变所有者权益的总额,只是所有者权益内部不同项目的结转。增加后的实收资本,按照股东的持股比例增加各股东的股权。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A公司,经过高管批准决定,使用200万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办完登记变更手续后:

  借:资本公积 2 000 000

  贷:实收资本 2 000 000

  第三种,股票股利增加资本

  公司决定分配股利时,除可分派现金股利外,还可以向股东派发股票股利。分配的股票股利,分配方案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应在办理增资手续后,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股本”科目。

  A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拟于当年分配股票股利,分配方式为每10股派发2股股票股利,本年发行在外股份共5000万股。应进行的账务处理:

  借:利润分配——转作股本的股利 100 000 000

  贷:股本 100 000 000

  第四种,债务转为资本

  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会出现各种各样的中间债务。如果企业无力偿还债务,经与债权人协商一致,可以进行债务重组。对于债务转为资本的账务处理,企业应该冲掉“应付账款”科目的金额,同时按照享有企业股份的面值总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如果股份的公允价值大于面值,则应该将其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如果应付账款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存在差额,则应该将其差额确认为“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A公司欠B公司货款100万,A公司目前无力偿还,与B公司进行协商,经双方同意约定,100万的债务转为A公司10万的股份,而当前A公司股份的市价为每股8元。所以A公司应该做的账务处理为:

  借:应付账款 1 000 000

  贷:实收资本 100 000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700 00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200 000

  公司资本的流通

  公司资本的自由流通既是现代公司的重要特征,也是现代公司的生命线。可以说没有资本的自由流通,现 代公司不仅将失去其灵活性,而且其诸多功能也将化为乌有。

  从中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来看,公司法第36条也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非股东转让出资作了严格的限制:一是规定股东向非股东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否则视为同意转让。二是规定经公司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可见中国现行立法也赋予了公司同意条款和股东先买条款。但从上述规定来看,存在着以下缺陷:

  (1)、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表决权未作限制,即没有规定股东回避制度,从而影响公司股东会表决结果的公正性,建议修改为“必须经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2)、欠缺公司或股东共同指定的第三人购买条款。从而可能导致反对转让出资的股东因无力购买而不得不放弃先购权,进而无法抵御恶意第三人的进入,影响公司的稳健经营。

  (3)、由于没有规定股东作出同意的期限,容易造成其他股东拖延同意时间,使意欲转让的股东丧失最佳转让时机,因此,有必要增加同意期限的规定。

  (4)、对股东优先购买权之行使是否应有时间限制?股东在较长时期内怠于行使这一权利是否导致其权利的放弃?中国公司法未明确规定。中国公司法应明确规定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和经过此法定期限而怠于行使权利将导致其优先权丧失。

  (5)、中国公司法也没有规定公司可以以章程或股东决议等形式对股权转让作出限制。建议允许以公司章程的形式对股权转让作出限制,只要章程约定与法律规定不相抵触即可。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为了维护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还对某些特殊种类的股东持有的股份以及特殊情况下的股份转让作出了限制。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公司设立登记前,股份不得转让。在公司取得法人资格前,股份认购人尚不具备股东地位,但毕竟已缴纳出资,换取了公司股份。由于公司此时尚未经法定程序审核,将来能否成立亦确定。如准许其股份转让,不仅难以防范恶意者取巧谋利,损害公众投资者利益,也会干扰公司正常设立活动。故中国公司法禁止公司成立前向股东交付股票。二是发起人股份转让的限制。中国公司法规定发起人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限制的目的在于强化发起人的责任,防止其投机钻营,利用发起人便利谋取投资人利益,不当地转嫁投资风险。三是对公司取得自己股份的限制。为防止资本非法减少,维持公司资本之充实,公司法原则上均禁止公司取得自己股份。四是董事、监事、经理人员所持股份在任职期间转让的限制。中国公司法第147条规定,公司的董事、监事和经理应向公司申报其所有的公司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猜你喜欢:

1.自然人公司增资流程

2.2017年三证合一后新公司注册流程

3.2017现在怎样注册一个有限公司

4.注册成立一般公司的流程

5.2017年公司注册流程

30634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