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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权发生制与借贷记账法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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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借贷记账法教学实践中,借助于资产负债简表变换来穿针引线,厘清了会计等式、账户结构和借贷记账法之间内在的逻辑关系,揭开了会计平衡的神秘面纱,对借贷记账法的学习起到了水到渠成、事半功倍的作用。下面是由学习啦小编分享的责权发生制与借贷记账法的区别,希望对你有用。

  责权发生制与借贷记账法的区别

  权责发生制--也称应计制或应收应付制,是以权利或责任的发生与否为标准来确认收入和费用。凡属本期的收入,不管其款项是否收到,都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凡属本期应负担的费用,不管其款项是否付出,都应作为本期的费用。反之,凡不应归属本期的收入,即使款项在本期收到,也不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凡不应归属本期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付出,也不能作为本期的费用。优点:可以正确反映各个会计期间所实现的收入和为实现收入所应负担的费用,从而可以把各期的收入预期相关的费用、成本向配合,加以比较,正确确定各期的财务成果。缺点:实务处理繁琐。因为企业不可能在日常的会计工作中对每项业务都按权责发生制来记录,因而就需要在期末按权责发生制的要求进行账项调整。绝大多数企业采用这一基础记账。借贷记账法是以“借”、“贷”二字作为记账符号,反映各种会计要素增减变动情况的一种复式记账法。学习借贷记账法,必须认真掌握它的理论基础、记账符号、账户结构、记账规则和试算平衡公式等内容。 理论基础 借贷记账法的对象是会计要素的增减变动过程及其结果。这个过程及结果可用公式表示为: 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1) 收入-费用=利润(2) 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3) 资产+费用=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4) 上述方程式被称为会计等式,通常将(1)式称为会计恒等式。

  上述会计等式主要揭示了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会计主体内各会计要素之间的数字平衡关系。有一定数量的资产,就必然有相应数量的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与之相对应;反之,有一定数量的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就一定有相应数量的资产与之相对应。 第二,各会计要素增减变化的相互联系。在一个会计要素的项目发生变化时,在同一会计要素的另项之间,或另一类会计要素的一项也必然发生增减变化,以维持等式的平衡关系。 第三,等式有关因素之间是对立统一的关系。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分列于等式的两边,左边是资产,右边是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形成对立统一的关系。 这三个方面的内容贯穿了借贷记账法的始终。数量平衡关系要求:每一次记账的借方、贷方金额是平衡的;一定时期账户的借方、贷方的金额是平衡的;所有账户的借方、贷方余额的合计数是平衡的。增减变化的相互联系要求:在一个账户中记录的同时必然要有另一个或两个以上账户的记录与之相对应。对立统一关系要求:按相反方向记账。从一个账户来看是相反方向记账,借方记录增加额,贷方一定记录减少额;反之,贷方记录增加额,借方一定记录减少额。从等式两边的不同类账户来看,资产类账户是借方记录增加额,贷方记录减少额;与之相反,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类账户是贷方记录增加额,借方记录减少额。会计等式对记账方法的要求决定了借贷记账法的账户结构、记账规则、试算平衡的基本理论,因此说会计恒等式是借贷记账法的理论基础。

  权责发生制的实践依据

  在会计主体的经济活动中,经济业务的发生和货币的收支不是完全一致的,即存在着现金流动与经济活动的分离。由此而产生两个确认和记录会计要素的标准,一个标准是根据货币收支是否来作为收入确认和费用确认和记录的依据,称为收付实现制;另一个标准是以取得收款权利付款责任作为记录收入或费用的依据,称为权责发生制。

  权责发生制是依据持续经营和会计分期两个基本前提来正确划分不同会计期间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会计要素的归属。并运用一些诸如应收、应付、预提、待摊等项目来记录由此形成的资产和负债等会计要素。企业经营不是一次而是多次,而其损益的记录又要分期进行,每期的损益计算理应反映所有属于本期的真实经营业绩,收付实现制显然不能完全做到这一点。因此,权责发生制能更加准确地反映特定会计期间实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权责发生制的执行结果

  由于银行业经营范围的特殊性,其收入依赖于贷款和投资的质量,具有明显的弹性,而其支出中的绝大部分直接面向存款户和维系业务经营正常运转,具有明显的刚性。因而,影响权责发生制原则的主要方面在于收入,源头在于贷款和投资质量。

  在收入方面,我国的国有商业银行脱胎于国有专业银行,诸多众所周知的原因,使其信贷资产结构单一,质量不佳。执行权责发生制原则,没有考虑新旧制度转轨时贷款质量的现状,仅一刀切地规定逾期半年以上(以前曾经为 3年、2年和1年)的贷款才停止计提表内应收利息,导致国有商业银行表内挂账利息居高不下。这意味着国有商业银行以实收资本或客户存款垫交国家税利(营业税、所得税及利润)。更为严重的是国有商业银行贷款质量的提高一时难以奏效,大量贷款无法正常收息,已成为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的客观现实。因此,这一制度的执行,必然使国有商业银行表内挂账利息越滚越大。虚假的繁荣和巨额的欠息带来的后果不仅仅是国有商业银行发展后劲不足和简单的寅吃卯粮,而且抵御风险能力也逐步下降,经营风险逐步加大。

  在支出方面,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提取的定期到期存款应付未付利息,不论其在某一时点上数额多大,最终必须支付给客户,银行充其量只能占用时间差,何况近几年由于财政资金信贷化,巨额的保值贴补已从明中和暗中将国有商业银行预提的应付利息蚀尽。另一方面,较为明显受制于权责发生制原则的是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在现行制度的框架内,两项资产的摊销,单纯考虑了资产的受益期间,而忽略了稳健经营。比如,无形资产中的土地使用权、专利技术等要求严格按受益年限摊销,受益年限无法确定的,要求以不短于10年的时间摊销;递延资产中的开办费要求从企业开办之日起,以不短于5年的时间摊销。这些规定人为限制了企业按照谨慎性原则摊销费用。一个经营行、处即使有大量利润,成本完全可以消化已经挂账待摊的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也因待摊资产没有达到受益期限而不能摊销。相应的,以后年度即使发生政策性或经营性亏损,成本无力消化待摊费用,也要强制摊销。在这种原则的指导下,国有商业银行实际上可以不受限制地列支直接或间接费用,费用限额不足则可以递延待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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