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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餐饮的风险

时间: 晓铧971 分享

加盟餐饮的风险

  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收入的不断提高,使健身行业逐渐成为居民消费的新热点。接下来请欣赏学习啦小编给大家网络收集整理的加盟餐饮的风险。

  加盟餐饮的风险

  (1)由经营者带来的风险

  餐饮连锁经营作为一种现代化的经营形式和组织形式,要求经营者具备相应的素质和能力。虽然餐饮加盟总部会对加盟的经营者进行一定的技能培训,但是餐饮加盟总部所提供的模式化的经营体系和经营方式并不能确保成功,市场情况变幻莫测,没有固定模式可循,因此餐饮加盟店的经营成败更多还是取决于经营者的素质及经营才能。如果经营者决策出现失误,将意味着经营失败,这也正是由经营者所带来的风险。

  (2)由市场带来的风险

  市场是变幻莫测的,消费者的需求是五花八门、多种多样的,餐饮加盟店经营者在面对不确定的市场因素时,很容易做出错误的判断,进而给餐饮店的经营带来风险。

  (3)由加盟总部带来的风险

  如果餐饮加盟总部对加盟店的支援、指导不力,特别是当信息传递、后勤支援、广告宣传等方面出现间题时,将会给加盟店经营带来意外的风险。

  加盟餐饮的注意事项

  加盟骗局之一、不切实际的投资回报率

  连锁加盟特许方通过网络和其他广告形式大肆宣传,大吹特吹加盟该项目只需3个月最多半年就能收回全部投资;总部将全面负责员工培训、前期广告投入和统一店面形象设计等工作。但被特许人加盟后却发现,投资成本远不止原先所说的金额,或者宣传的成本只是直接成本而不包含管理费等间接成本,特许人事前的承诺也无法真正到位,做了几年后也无法盈利,甚至可能永远也看不到盈利的希望而宣布破产。

  很多加盟项目收回投资往往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如果特许人声称的收益率远远高于同行业的平均水平,其实就值得怀疑了。那么好的项目他怎么舍得以这么优惠的条件转让给你呢?

  加盟骗局之二、名义上是“特许加盟”,实际上却是为了卖“设备和原材料”

  很多加盟项目表面上说是“特许加盟”,而实际上“特许加盟”只不过是一个美丽的幌子,真正的目的是为了高价卖机器设备和原材料。这是目前特许加盟展会上屡见不鲜的现象。等你高价买了他的设备和原材料之后,加盟特许方就逃之夭夭,最后只有加盟者自认倒霉。

  如果创业者在考察某个加盟项目时,发现同类型的机器设备在市场上可以用更低的价格买进,并且购买机器设备的费用占了加盟连锁金额的大部分甚至是全部的话,你就要当心上当受骗了。

  加盟骗局之三、表面上是“加盟样板店”,而实际上是特许加盟商的“托”

  一些不法特许人通过前期对几个加盟店和样板店的包装和造势进行内外勾结,让考察者看到表面上生意很红火,而实际上那些客户和对该加盟店赞美的人绝大部分都是特许加盟商请来的“托”。一旦你真的加盟了,特许方就只顾收取加盟费、管理费,你能不能赚钱他就不再管了。

  所以,我建议创业者在最终做出加盟决定前,最好多看看同一品牌之下,其他早已加盟的多家店的实际经营情况。除了看总店之外,还要自己随机选择几家加盟店了解情况,同时聘请行家帮助一起通过几天的现场观察,来了解加盟店每天的客流量有多少?营业额大概有多少?是不是真的能赚钱?有句俗话说得好:“磨刀不误砍柴工”,千万不要因为想节省开支而舍不得多花一点代价做周密的前期市场考察。

  加盟骗局之四、格式合同陷阱

  有些特许加盟店签约时对加盟方承诺,可以全部收购加盟方的产品,同时却用格式合同注明要达到他们约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当加盟方生产出产品后,授权方往往以产品没达到质量标准为由拒绝收购,加盟者只能“哑巴吃黄连”。而加盟方签约时因为没有任何经验,无法了解能否可以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并且有可能授权方规定的质量标准是神仙也达不到的。

  创业者在选择连锁项目加盟时,合同是保障自己权益的最后一道屏障,不能随随便便就签约,必须花必要的时间将所有与自己切身利益相关的条款仔细推敲,如果觉得自己的能力有限,最好请信得过的相关专业人员协助。

  对于初涉商海的创业者来说,除了注意以上陷阱外,优选加盟项目也是至关重要的,其中包括该行业的发展前景、加盟店在同行业的地位和市场占有率、自己对做好该加盟店是否有一定的优势、加盟店品牌的社会知名度和美誉度及加盟项目的赢利前景等。

  特别是对于餐饮行业的加盟店来说,开店的选址及授权方提供的口味是否符合当地潜在消费者的习惯是不能不认真考虑的。

  加盟餐饮的签约注意事项

  第一,应要求餐饮加盟总部出示服务标章注册证。

  因为所谓餐饮加盟,就是总部将品牌授权给餐饮加盟店使用,换句话说,总部必须要先拥有这个品牌,才能授权给餐饮加盟店。也就是说,总部必须先取得中央标准局,所颁发的服务标章注册证才行。前一阵子即发生某中式餐饮连锁体系的纠纷案,新旧二个体系闹进公平交易委员会,后来败诉的一方被迫更改品牌名称,连带使已经餐饮加盟该体系的餐饮加盟店也被迫改名,真是何其无辜啊!所以餐饮加盟者在餐饮加盟前,务必要先确认总部的确拥有此一品牌,才能放心地餐饮加盟。

  第二,权利金的支付方式。

  一般而言,总部会向餐饮加盟者收取三种费用,分别是餐饮加盟金、权利金及保证金。所谓的餐饮加盟金,指的是总部在开店前帮餐饮加盟者做整体的开店规划,及教育训练所收取的费用。而权利金指的是餐饮加盟店使用总部的商标,以及享用商誉所需支付的费用,这是一种持续性的收费,只要餐饮加盟店持续使用总部的商标,就必须定期付费。支付期限可能是一年一次、按季或是按月支付。至于保证金,则是总部为确保餐饮加盟者会确实履行合约,并准时支付货款等所收取的费用。其中,由于权利金是持续性的收费,某些餐饮加盟总部会在签约时,要求餐饮加盟者一次开出合约期限内全额权利金的支票,例如合约期限为五年,权利金采取年缴方式,某些总部便要求餐饮加盟者将五年的权利金,一次开齐五张支票缴交总部。后来曾有这样的案例发生,某一体系的餐饮加盟者开店二年,因为生意不佳而关门大吉,但是却早在签约时,已开齐五年权利金的支票缴交给总部了。按理说,后面三年既然已经收店不再使用总部的商标、商誉,就不需再支付权利金,然而总部却仍将已收取的支票轧进银行取款,害得这位餐饮加盟者,不仅赔了二年生意,还得另外支付这些已开出的支票金额!所以,餐饮加盟者若遇总部要求一次开齐合约期限内,全部权利金的支票面额时,务必记得在合约上加注一点,当餐饮加盟店收店不再开店时,总部必须退回未到期的权利金,以保障自身的权益。

  第三,总部供货的价格问题。

  一般的餐饮加盟合约中,总部都会要求餐饮加盟者一定要向总部进货,不得私下进货。这点往往是总部与餐饮加盟店纷争最多的一环。因为餐饮加盟店经常认为总部的供货价格偏高,于是纷纷自行向外采购。但是总部基于连锁体系品质的一致性,不得不要求餐饮加盟店必须统一向总部采购,于是争端便产生了。较为合理的方式是餐饮加盟者在签立合约时,即应事先要求总部供货的价格不得高于市场行情,或是高出市场行情百分之多少是可以接受的,以免事后双方为了价格问题争执不休。

  第四,商圈保障问题。

  通常餐饮加盟总部为确保餐饮加盟店的营运利益,都会设有商圈保障,也就是在某个商圈之内不再开设第二家分店。因此,餐饮加盟者对保障商圈的范围有多大,必须十分清楚。不过常见的情形,是总部在保障商圈以外不远处的距离,再开设第二家店时,影响到原有餐饮加盟店的生意而引发抗议。其实,总部若是开在保障商圈以外的地方,餐饮加盟店并没有抗议的权利。但值得一提的是,某些连锁体系因为餐饮加盟店增多或已达饱和状态时,在商圈的保障下,已很难再开新的餐饮加盟店,于是便取巧发展第二品牌。意即使用另一个新的品牌名称,而营业内容与原来的品牌完全相同,这样就可以不用受限于原有品牌的商圈保障限制了。例如曾有某个房屋仲介连锁体系就是如此,最后当然就会招致餐饮加盟店的群起抗争。因此,餐饮加盟者为保障自身权益,在签约时,最好载明总部不得再发展营业内容完全相同的第二品牌。

  第五,竞业禁止的条款。

  所谓竞业禁止,就是总部为保护经营技术及智慧财产,不因开放餐饮加盟而外流,要求餐饮加盟者在合约存续期间,或结束后一定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原餐饮加盟店相同行业的规定。此一规范旨在保护总部的智慧财产权,并无可厚非,公平交易委员会亦认为此举不致违法。但是竞业禁止的年限究竟应该多久才合理?如果太长,恐会影响餐饮加盟者往后的工作权益。对此,曾有某连锁体系的竞业禁止条款规定为三年,被餐饮加盟店告进公平交易委员会,公平会认为竞业禁止条款乃属合理,惟认为三年是否过长?后来该总部也很识相地把三年改为一年。所以餐饮加盟者在签约时必须考虑清楚,以免影响日后生计。

  第六,管理规章的问题。

  一般的餐饮加盟合约内容少则十几二十条,多则七、八十条上百条,不过通常都会有这样一条规定,「本合约未尽事宜,悉依总部管理规章办理。」如果餐饮加盟者遇到这样的情形,最好要求总部将管理规章附在合约后面,成为合约的附件。因为管理规章是由总部制定的,总部可以将合约中未载明事项,全纳入其管理规章之中,随时修改、为所欲为,届时餐饮加盟者就只好任由总部摆布了。

  第七,关于违约罚则。

  由于餐饮加盟合约是由总部所拟定,所以会对总部较为有利,在违反合约的罚则上,通常只会列出针对餐饮加盟者的部份,而对总部违反合约部份则只字未提。餐饮加盟者对此应可提出相对要求,明定总部违约时的罚则条文,尤其是规定总部应提供的服务项目及后勤支援方面,应要求总部确实达成。

  第八,关于纠纷之处理。

  一般的餐饮加盟合约上都会明列管辖之法院,而且通常是以总部所在地之地方法院为管辖法院。为的是万一将来有需要时,总部人员来往附近法院比较方便。值得一提的是,曾有某餐饮加盟总部在合约中规定,餐饮加盟者欲向法院提出诉讼前,需先经过总部的调解委员会调解。遇此状况时,应先了解调解委员会的组成成员为那些人?如果全是总部的人员,那么调解的结果当然会偏坦总部,而不利于餐饮加盟者。碍于合约,餐饮加盟者又无法忽略调解委员会,而直接向法院诉讼。因此笔者建议餐饮加盟者在遇到类似的条款时,应要求删除。

  第九,合约终止之处理。

  当合约终止时,对餐饮加盟者而言,最重要的就是要取回保证金。此时,总部会检视餐饮加盟者是否有违反合约或是积欠货款,同时,总部可能会要求餐饮加盟者自行将招牌拆下,如果一切顺利且无积欠货款,总部即退还保证金。但若是发生争议时,是否要拆卸招牌往往成为双方角力的重点。某些总部甚至会自行雇工拆卸招牌,餐饮加盟者遇此情况,需视招牌原先是由何者出资而定。若由餐饮加盟者出资的话,那么招牌「物」的所有权就应归餐饮加盟者所有,总部虽然拥有商标所有权,但不能擅自拆除。若真想拆,就必须透过法院强制执行,如果总部自行拆除,即触犯了毁损罪。

  第十,这是最后一点应注意事项,就是在合约签立之后,双方务必要各执一份。

  曾经有某超商连锁体系与餐饮加盟者签约之后,总部留二份合约,并未留一份给餐饮加盟者,后来被一状告到公平交易委员会才改正。所以餐饮加盟者一定要切记自己保留一份,才能清楚了解合约内容,确保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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