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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代理协议范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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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成功的加盟离不开一份完整有效的加盟协议。下面是学习啦小编整理的加盟代理协议范本3篇,就随学习啦小编一起去看看吧,希望您能满意,谢谢。

  加盟代理协议范本一:

  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总部) (以下简称加盟店) 负责人: 负责人:

  乙方赞成甲方的主导理论思想,自愿申请加盟。

  一、加盟费用为一次性叁万元整,此加盟费不返还。

  二、总部严格执行以上区域保护政策,以保障加盟店的利益最大化。总部有义务协助乙方选址,店面设计装修,店员培训,开业及经营过程中的策划。总部前期半年内有责任培养2-3名厨师(即勾汤人员),乙方只需付甲方材料费用,若半年过后需再培养厨师,甲方需收培训费( 元/名)。

  三、乙方应遵守总部的经营理念,自觉服务好每一位客人。

  四、乙方财务上完全独立,自负盈亏,自行承担法律责任和义务,总部只负责技术上的指导。

  五、总部向乙方供应的秘制底料为260元/桶,结算方式为先付款后发货,物流费用由乙方承担,如遇油价或原材料上涨,可适当上浮每桶价格。

  六、如遇天灾等不可抗力因素,甲方无任何责任,乙方应表示理解。

  七、乙方购买底料时,一次最低标准为5-10桶,若半月未购买底料,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八、乙方必须在店面招牌的醒目位置标注甲方总部的加盟电话。

  九、双方郑重承诺一切经营活动都是合法的,任何一方违反国家法律,则独立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加盟代理协议范本二:

  甲方:X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就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加盟授权

  甲方为连锁店运营方,负责在青岛市(含各区市)范围内连锁店的加盟事宜,具有与乙方签订加盟协议的完全权限。

  甲方授权乙方在指定地点加盟连锁店,加盟店家数为1家,加盟方式为委托管理方式。加盟时间为5年。

  二、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利用专业知识及经验负责为乙方选址、店面装修及全面负责经营管理的权利;

  2、甲方有向乙方收取协议约定加盟费和超额利润分成的权利;

  3、甲方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守法经营的义务;

  4、甲方有遵守《连锁店加盟管理规定》,合理分配利润,并保障按承诺向乙方支付应得利润的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按照《连锁店加盟管理规定》,委托甲方经营,获取相应利润的权利。

  2、乙方有在甲方不遵守《连锁店加盟管理规定》,损害乙方利益,终止协议,收回资金的权利;

  3、乙方有按照《连锁店加盟管理规定》足额支付建店资金的义务;

  4、乙方有向甲方支付加盟费及风险押金的义务;

  5、乙方非为本连锁店的利益,不得干涉甲方独立经营的义务。

  三、加盟费用及合作收益分成

  1、双方签订协议时,乙方应向甲方缴纳加盟费人民币1万元及风险押金人民币5000元。在经营期间,该加盟费,由甲方每年返还乙方人民币2000元,直至退完为止。

  2、该店由乙方委托甲方全权经营。甲方保证在店投入经营第一年,乙方获得收益不低于所投入资金10%的利润;第二年收益不低于投资额的15%,第三年收益不低于投资额的15%,从第四年起收益不低于投资额的20%。上述经营年度多余利润由甲乙双方平均分配。如遇经营亏损,仍由甲方按约定比例,补足乙方收益。

  3、在加盟店正常经营期内,如乙方因故需提前收回资金,则需采取赎回方式,将加盟店转让给甲方,则甲方不再承担保障乙方获取约定上述收益,所投入加盟费及风险押金不再退还。

  四、风险承担、保密义务

  1、甲方在经营过程中,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经营期间,甲方与其他第三方发生的任何法律纠纷、责任,均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2、甲乙双方对于因合作关系而知悉对方的商业信息、内部数据、财产数据、个人数据或其他商业机密,应遵守保密约定,不得泄露给第三方知悉。

  五、续签

  本协议有效期5年,自双方完成签署之日起生效。协议期满,双方均未提出异议,本协议自动续延。

  如合作期满,乙方决定不再续签协议,则乙方不得再使用商标、标识、门头及收银管理系统。因此所产生的门头变更、装修及其他费用,由乙方负责。如甲方决定不再续签协议,则相应的费用由甲方负责。

  六、附则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若发生不可协商之事,可向甲方属地人民法院起诉。

  甲 方: 乙 方: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加盟代理协议范本三:

  店名:

  店址:

  甲方:

  地址:

  电话:

  乙方:

  地址:

  电话: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加盟甲方“某公司”特许经营体系开设“某公司”中式快(以下简称“某公司”)事宜,特订立本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甲方同意,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设立某公司;乙方同意,加盟“某公司餐

  饮”特许经营体系,按照“某公司”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要求设立并经营某公司。

  第二条 甲方在乙方设立过程中,应向乙方提供如下服务项目:

  1、 授权乙方使用注册商标“某公司”用于本协议所确定店址的设立;

  2、 制作的店招并提供给乙方;

  3、 向乙方提供的店面装修设计方案;

  4、 如乙方要求,可负责的装修,代办装修费用另行协商收取;

  5、 代为采购经营所必需的机器设备、家具厨具等;

  6、 如乙方要求且甲方同意,可代办乙方设立所必需的卫生、消防、工商等有关证照,代办费用另行协商收取;

  7、 负责为乙方招聘工作人员,并对工作人员进行岗位培训;

  8、 筹备乙方开业前及开业当天的市场推广、宣传及促销活动,有关费用另行协商收取。

  第三条 甲方在乙方经营过程中,应向乙方提供如下服务项目:

  1、 授权乙方使用注册商标“某公司”用于本协议所确定店址的经营;

  2、 为乙方制订各项的经营管理制度,具体见本协议附件“经营管理制度清单”并负责制度的实施;

  3、 向乙方供应的、饮料、原材料,代为采购乙方要求的机器设备、家具厨具及日常消耗品等;

  4、 为乙方提供机器设备、各项设施的维修保养;

  5、 向乙方提供市场推广、宣传及促销方案,并协助实施;

  6、 应乙方要求为乙方招聘工作人员,并对工作人员进行岗位培训;

  7、 定期派员对乙方日常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稽核;

  8、 对乙方日常经营所遇到的问题提供咨询,根据乙方的要求,派员至为乙方解决实际经营所遇到的问题。

  第四条 乙方于设立过程中,应向甲方支付或自行承担如下费用:

  1、 于本协议签订之同时,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加盟费人民币200,000元;

  2、 于本协议签订之同时,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50,000元;

  3、 于乙方正式开业7天前,向甲方全额支付菜台、开业货品、桌椅等的采购款;

  4、 自行承担场地的租赁费或转让费、装修费、向有关政府部门缴纳的证照费及其他官费;

  5、 负责支付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

  第五条 乙方于经营过程中,应向甲方支付或自行承担如下费用:

  1、 根据每月营业额的3%的计算比例,于次月5日之前向甲方全额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2、 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全额支付上月的货款;

  3、 自行承担场地的租赁费、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费、日常经营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及税金;

  4、 经与甲方协商一致,全部或部分承担日常的市场推广、宣传及促销活动的费用;

  5、 负责支付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如乙方要求甲方招聘工作人员的,则应按甲方有关规定向甲方支付人员招聘及岗位培训费;

  6、 承担甲方为乙方提供各项咨询服务或解决经营问题所产生的交通费、通讯费、邮递费等费用。

  第六条

  第七条 本协议期间,甲方负责商业形象的统一设计,包括但不限于店招的设计制作与摆放、

  门面外观的设计、店堂的布置、桌椅的摆放、柜台的设置、厨房的格局、环境气氛的营造、颜色的搭配、装潢建材的选取、设备厨具的选用、用具的选用、工作人员的着装等事项。乙方应遵照执行甲方的设计方案,并在甲方的协助下负责方案的具体实施。甲方为乙方设立期间,因办理有关证照或手续需乙方提供有关资料或信息,乙方应如实提供。如甲方需要乙方提供其他协助的,乙方应尽其可能向甲方及时提供。

  第八条 乙方日常经营所需的各项机器设备应向甲方或甲方书面指定或认可的第三方购买或租赁。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购买或租赁机器设备,也不得使用任何第三方的机器设备。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向乙方出租的机器设备,乙方应妥善保管,如发生损坏,应及时通知甲方派员维修;如发生损毁,乙方应向出租方赔偿。本协议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租赁之设备转移、转让、出租或借予他人使用,也不得将该等设备抵押、质押或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担保。

  第九条 乙方经营期间,销售的所有均应由甲方或甲方书面指定或认可的第三方供应。甲、乙双方之间的供货关系,应另行签订“供货协议”加以确定。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购买或原料进行销售,也不得自行制作进行销售。

  第十条 甲方保证,其供应乙方的均符合国家有关卫生、质量的要求,适于乙方顾客食用。乙方保证,按照国家有关卫生、保质期的规定销售,不出售、使用或加工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

  第十一条 乙方销售的品种,均应事先获得甲方书面认可,方可进行销售,每种的价格,均应按照甲方事先确定的价格进行销售。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增加、减少、变更的品种,也不得对的价格进行变更。

  第十二条 乙方应在安装并使用甲方指定的电子收银系统及财务软件,并将该电子收银系统及财务软件按甲方的要求与甲方的网络系统进行连接,向甲方传送每日营业数据。

  第十三条 乙方保证,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合法开展经营活动,不销售或传播国家法律所禁止的物品,不在店堂内摆放赌博性物品或设备,不安装搭建危险或违法的设施,不存放与日常经营无关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第十四条 乙方在日常经营期间,应遵守甲方提供的各项经营管理制度,保持店面的整洁,做好门面外观、店门外、店堂、柜台、厨房的清洁卫生工作。全体乙方工作人员须统一穿着甲方指定之服装,佩带甲方制作之形象标识及工号牌。

  第十五条 甲方每季度至少应派员2次至乙方进行日常经营工作的指导,并有权对乙方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纪律遵守等事项进行稽核。甲方人员应当场制作

  工作报告,说明该次指导的过程、内容、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改良意见或合理化建议,并对乙方工作人员进行评估并完成评估记录。乙方应配合甲方的工作指导,并协助完成工作报告及评估记录。每次工作报告及评估记录均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共同在该工作报告及评估记录上签字,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六条 乙方的市场推广、宣传及促销活动,由甲方负责组织进行。促销期间,乙方应积极

  配合甲方的促销活动,实施甲方的促销方案。甲、乙双方之间的广告宣传、促销活动及有关费用承担,应另行签订“广告宣传协议”及“促销协议”加以确定。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自行进行市场推广、宣传及促销活动,也不得委托任何第三方为其进行

  上述活动。

  第十七条 甲方保证,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商标、专利均为甲方所有或经合法授权,未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如甲方违犯本条之保证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此种损失。

  第十八条 甲方负责乙方工作人员的招聘及培训,向乙方提供合格的工作人员,并对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及评估。如甲方提供给乙方的经营管理制度、经营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甲方应负责对乙方的工作人员重新进行培训。乙方负责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并安排工作人员的具体工作。

  第十九条 本协议期内,甲、乙双方应保持交流与沟通,对日常经营中所发生的问题,应共同尽力解决。对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矛盾纠纷,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如需对销售的种类和价格进行变更的,应协商一致加以确定。

  第二十条 乙方应对本协议之内容予以保密,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协议之内容部分或全部向任何第三方予以披露。甲方因履行本协议向乙方提供的如下资料,均为甲方之商业秘密,乙方应予以保密,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该等商业秘密部分或全部向任何第三方予以披露。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应将所有其掌握的以任何形式记载甲方商业秘密的介质全部返还甲方,不得私自复制或藏匿,也不得再行使用或供他人使用。乙方同时应确保,其工作人员或其他与乙方有关之人员知晓并遵守本条之保密约定。甲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

  1、 经营管理制度、业务流程、使用技术、机器类型、使用设备及其附件、创意、设计、商标专利、模型、样品、图纸、草图、蓝图、财务信息和计算机软件;

  2、 销售、市场、广告、项目开发、物流分配、并购、分立等有关信息、计划、项目或方案;

  3、 业务策略、市场战略、价格、竞争者信息、业务发展战略和方式、合作伙伴、客户及供应商名单及联系方法;

  4、 人事档案、销售报告、产品配方、制造工艺、市场研究报告、货物规格、工作人员薪资福利;

  5、 与本协议有关的各项协议、协议,设定或被设定的抵押、质押,提供或被提供的担保、保证,各项仲裁或诉讼信息;

  6、 甲方有义务予以保密的其他法人、非法人机构或自然人的商业秘密或秘密信息;

  7、 乙方从甲方处获知的其他未经公开的书面或其他形式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期间或协议终止、解除后3年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从事、指使他人从事或为他人从事类似形态业,也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有关的咨询服务。

  第二十二条 设立过程中,如甲方未能向乙方提供本协议约定之服务项目,致使乙方无法开业的,甲方应退还所有已收的款项。如对乙方造成损失的,则甲方还应承担此种损失。

  第二十三条 经营过程中,如甲方未能向乙方提供本协议约定之服务项目的,乙方有权拒绝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如对乙方造成损失的,则甲方还应承担此种损失。

  第二十四条 设立过程中,如乙方未能及时支付本协议约定之款项或未能及时提供有关协助的,致使乙方延期或不能开业的,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如对甲方造成损失的,则乙方还应承担此种损失。

  第二十五条 经营过程中,如乙方未能及时支付本协议约定之款项的,则甲方有权按未付款项金额的万分之四每天向乙方收取滞纳金。如乙方逾期90天未付,且拖欠款项在人民币30,000元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要求乙方立即支付拖欠款项,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

  第二十六条 如甲方不能提供本协议约定之服务项目,致使乙方无法继续经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如对乙方造成损失的,则甲方还应承担此种损失。

  第二十七条 如乙方未能遵照执行甲方对于商业形象的统一设计方案,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变更商业形象,自行或另行委托任何第三方设计或实施其他商业形象方案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向乙方追收欠缴的款项,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如对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则乙方还应承担此种损失。

  第二十八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向任何第三方购买或租赁机器设备,或使用任何第三方机器设备,或将租赁之设备转移、转让、出租或借予他人使用,或将该等设备抵押、质押或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担保的,甲方有权按该等设备价款的50%向乙方收取违约金,由此产生的任何其它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九条 如甲方供应乙方的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质量的要求,给乙方带来损失的,甲方应向乙方赔偿此种损失。如对任何第三方造成其他损失或损害的,甲方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如乙方违反国家有关卫生、保质期的规定销售,出售、使用或加工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经甲方指出后不予改正或在一年内违反三次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如对甲方或任何第三方造成其他损失或损害的,乙方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向任何第三方购买或原料或自行制作进行销售的,甲方有权按该等价款的10%向乙方收取违约金。

  第三十二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增加、减少、变更的品种或对价格进行变更的,甲方有权就乙方该等行为每次向乙方收取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并要求乙方立即改正。如乙方经甲方指出后不予改正或在一年内违反三次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

  第三十三条 如乙方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未能严格执行甲方提供的各项经营管理制度,致使管理混乱、制度废弛或商业形象受损的,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整顿。乙方应全面配合甲方的整顿工作,并承担因整顿而产生的全部费用。如乙方拒不配合或消极应对甲方的整顿工作,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

  第三十四条 本协议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以任何形式部分或全部转让或转移给任何第三方。如乙方违反本条之约定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履约

  保证金不予返还。

  第三十五条 乙方如有违反本协议第二十条之保密约定或侵犯甲方商业秘密之行为的,如在协议履行期间,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要求乙方停止违约或侵权行为,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300,000元;如在协议终止或解除后,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违约或侵权行为,并要求乙方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300,000元。无论在协议期间或终止、解除以后,如因乙方该等行为对甲方或任何第三方造成其他损失或损害的,乙方还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乙方如有违反本协议第二十一条约定之行为的,其因此所获得的利益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该等行为,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00,000元。

  第三十七条 本协议期间,甲、乙双方均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合作,任一方如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本协议其他各项约定之行为,且对另一方造成严重损害的,则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不予返还或主张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并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协议期间,乙方如需在本协议所确定的店址以外的地点开设“某公司”,应与甲方另行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第三十九条 因发生不可抗力事项导致本协议无法正常履行的,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自不可抗力事项发生之日起14天内,书面通知另一方中止履行本协议。该不可抗力事项消除后,甲、乙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如该不可抗力事项持续满两个月仍未消除,任一方均可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协议,甲、乙双方均不需就本协议的解除向另一方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本协议期满三个月前,甲、乙双方应协商协议续签事宜,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本协议期满,协议自行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也可提前解除本协议。乙方如需提前解除本协议,应提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未能提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的,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

  第四十一条 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甲、乙双方应结清款项,乙方返还租赁的设备,并停止使用甲方的或因本协议合法授权给乙方使用的专利、商标、商号、字号等,甲方无息返还履约保证金。

  第四十二条 甲、乙双方同意,由担保人向甲方保证乙方履行本协议,如乙方违反本协议各项约定或不履行本协议各项义务的,担保人以人民币

  第四十三条 本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签订,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四十四条 一方书面通知另一方时,除非另一方另行指定,应将有关文件送达如下地址:

  甲方地址:上海市吴中路1389号

  乙方地址:

  第四十五条 本协议为期五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由

  甲、乙双方共同签订,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邮编:201103 邮编:200435 元为限向甲方承担连带法律责任,担保人的保证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1年。 如一方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及时通知另一方。

  第四十六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本协议之附件及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之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授权代表:

  日期:

  担保人:

  地址:

  签字:

  乙方: 签字: 日期: 身份证件: 电话: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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