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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篇加盟合作协议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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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篇加盟合作协议范本

  加盟,是新经济时代最受欢迎的一种经营方式,是快速发展的捷径。为了保持和商家良好关系,在加盟项目前应该制定好一份有利有效的协议。下面是学习啦小编整理的3篇加盟合作协议范本,就随学习啦小编一起去看看吧,希望您能满意,谢谢。

  加盟合作协议范本一: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兹因甲方经营销售业务,乙方愿提供店面成立连锁店,双方同意订立本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特许店名称及营业所在地、时间、营业项目、商圈范围。

  一、基本资料

  店名: (以下简称该店)

  负责人:

  地址:

  电话: 营业执照注册号:

  二、加盟费20000元。

  四、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无权变更特许经营店的营业所在地。但在授权期限内,若因租约终止致该店无法于该地继续营运,乙方应于该租约终止前一个月另觅甲方认可的地点让该店继续营运。

  五、门店内的营业天数、每日的营业时间及营业项目,依总公司规定办理。除不可抗力外,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自行交更或暂停营业。

  第二条 协议期间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共计五年。

  第三条 协议继续与延长期间

  一、协议届满前六个月,如无任何一方书面通知他方终止协议,本协议期间自动延长壹年。

  二、合约继续延长期间届满前三个月,任何一方如无书面通知他方终止协议者,本协议再延长期间壹年,之后以此类推延长期间壹年。

  三、所有自动延长期间内双方的权利义务,遵守本协议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名词定义

  除本协议内另有规定外,本协议内的名词或用词,以本公司特许经营管理制度内所写为准,如为上面规章所未定义的名词或用词,双方发生分歧时,则以甲方的解释为准。

  第五条 协议范围

  一、双方同意由乙方提供资金,甲方提供商品服务、经营技术辅导等并由乙 方提供管理及服务,以从事本业的经营。

  二、双方为执行前项协议事宜,乙方应于 年 月 日之前,依有关法令的规定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

  三、乙方应于签订本合约后一个月内提供坐落于 的房屋作为特许经营店面及营业场所,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任意变更地址,如擅自变更地址,以违约论,甲方有权中止本合约,并没收签约金,乙方不得有异议。

  第六条 履约保证金

  如乙方有积欠款项(包括贷款、违约性惩罚金时),甲方可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抵扣。

  第七条 特许经营权利金、管理费及广告费

  一、乙方应于签协议当日交付甲方人民币 万元整,作为特许经营权利金,协议届满、终止或解除时,甲方无需退还。

  二、乙方每月现金支付甲方人民币 元整为管理月费,及人民币 元整为整体广告促销费用。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返还上述费用。

  六、乙方需要与甲方配合的事项:

  第十一条 权利转让

  一、协议期间如因重大事故或不可抗力的原因,致无法经营,经甲方书面同意后,由乙方指定或法定继承人继承,继承人除须至总公司接受为期壹周的职前训练外,双方必须重新订立协议。

  二、乙方不得私下转移经营权给第三者,如擅自转移,甲方将没收履约保证金,并可不经乙方同意而终止协议,乙方不得有异议。

  第十七条 同行竞争的禁止及保密的义务

  一、乙方及乙方受雇人及直系亲属、非直系亲属在本全同期间内,或协议期满双方同意终止、解除后三年内,不得在该商圈内投资、参与、教导、受雇赍事或合伙经营类似的商店,如有违反,乙方须将其(含投资人)所得的利益,交付或归甲方所有,甲方并可要求乙方赔偿人民币 元整。

  或乙方投资人不得泄露商业机密。否则甲方除可要求乙方赔偿人民币元整,还可根据所受的损害程度再要求乙方作出赔偿,乙方不得有异议。

  三、本条的规定,于本协议关系结束后三年内仍具拘束乙方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连带保证人

  乙方连带保证人承认上述所有条款的法律效力,并愿担负所有乙方违约时的连带保证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合意管辖

  甲乙双方均同意如本协议涉讼时,以甲方公司所在地的地方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乙方:

  法定代表人:

  邮编:

  地址:

  电话:

  连带保证人:

  邮编:

  地址:

  电话:

  年 月 日

  加盟合作协议范本二:

  协议编号:

  甲方: (加盟总部)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地址: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帐号:

  乙方: (加盟者)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地址: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帐号: 经乙方申请,甲方审核批准同意,就乙方以连锁经营形式加盟事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条款,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本协议使用的有关文字定义

  “公司经营技术资产”:由总部开发、完善成型,用于的具有统一性的独自的经营技术,是甲方的注册商号、商标、标志和与服务标志、模式、样式、店铺管理方式、商品陈列设备设施、商品陈列技术、会计系统、专业教育研修程序及有关营运的不可分的统一系统。

  “公司店铺”:指使用属于总部所有的经营技术资产及商标的专卖店/柜。

  “公司商标”:指称为公司的商标和服务标志及表示公司的标记、记号、招牌、标签、样式及其他一切营业象征。

  “公司形象”:加盟店因使用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和商标,而使其统一性被公众广泛认识,获得了信誉,并在定型的统一形象下营运。

  第二条 独立的当事者

  1.协议当事双方为各自独立的经营者,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共同投资、代理、雇佣、承包关系。

  2.加盟店不具有代行总部而发生任何行为的权力。加盟店职工不是总部的员工,也不是总部的代理人。总部对其劳动关系及员工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3.加盟店铺的经营由加盟店自立,独立承担责任,经营决策是加盟店自行判断,自主运作的行为。

  第三条 加盟店的资格

  1.只有具备下列条件者才有资格申请设立公司的连锁加盟店:

  (1)没有受过刑事处罚者;

  (2)受过总部规定的训练,并按照要求完成训练内容,被总部认可的合格者;

  (3)经与总部协商,被认可可以经营公司店铺的特定店铺者。

  2.如加盟店是法人组织,则前项资格条件中,第一项的对象是法人代表,第二项的对象是法人代表和法人代表指定的职工。

  第四条 特许的给予

  在本协议执行期间,总部给予加盟店使用总部开发、完善的经营技术——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在第七条规定的场所开设、经营公司店铺的权利。

  第五条 商标的使用与承诺

  1.总部承诺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加盟店可以使用总部商标、服务标志及表示这些标志的记号、样式、标签、招牌。

  2.加盟店不得在公司店铺以外的场所使用本协议中总部同意加盟店使用的商号、商标、标志、记号、样式、标签和招牌等。

  3.加盟店要使用总部商号的一部分或作为加盟店商号的一部分使用总部商标,须事先征得总部的书面承诺。

  4.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原加盟店不得以任何理由再使用总部商标、标志、样式、招牌等。

  第六条 使用范围和使用要求

  1.加盟店只能按总部承诺的范围和方法使用公司商标及经营技术资产,同时必须以公司经营技术资产为基础,按统一形象经营加盟店。

  2.在协议期内,加盟店不得有以下行为:

  (1) 降低公司形象,损害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

  (2) 除为公司店铺经营而向加盟店员工传授公司经营技术及总部有特别指示外,不得向第三者泄密、传递公司经营技术资产;

  (3)加盟店为第三者模仿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或帮助第三者模仿。

  第七条 店址选择

  1.加盟店店铺设在乙处。

  2.总部不得在加盟店半径250米(直径500米)范围内自己或让第三者经营其他公司店铺。

  3.总部依据地理条件和区域商业结构状况认为,在现有加盟店的所在地另设公司店铺,不会发生相互竞争关系,或因人口增加、交通情况变化等原因,总部认为有必要再增设店铺时,总部可以自己或让第三者在同一区域经营加盟店。

  4.第二条款对位于商业繁华区和准繁华区的加盟店不适用。

  第八条 店址变更

  1.因地理环境变化和其他原因,加盟店希望在规定区域内变更门店地址时,可以向总部提出变更申请。

  2.总部认为变更的理由可以成立,将会及时作出答复,并有义务对选择新店店址进行商圈调查等必要的帮助。

  3.加盟店应支付总部进行上述所列调查等的费用。

  第九条 追加建店

  1.加盟店除第七条第一款的店铺外,还要新建公司店铺(以下称追加建店)时,必须与总部另签以该追加建店事项为对象的公司特许连锁协议。

  2.如总部认为该追加建店要求符合经济、人才条件,而且也符合公司连锁总体利益,总部就必须同意,但是总部不承认10家以上的追加建店。

  3.加盟店在签订了以该追加建店为对象的公司特许连锁协议后,应即刻向总部支付加盟金。

  4.前款加盟金包括公司特许连锁协议规定的费用和为追加建店而进行调查的费用,以及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许可所需的一切费用。

  第十条 公司商标及经营技术资产

  1.加盟店承认公司经营技术资产是只属于总部所有的具有特定价值的经营技术资产,受法律保护。

  2.加盟店承认公司商标为公司连锁统一的营业象征,属总部所有。

  3.总部须适应社会经济形势变化,对现有经营技术资产进行不断地研究、完善和积累。

  第十一条 经营指导及帮助

  1.为使加盟店能持续经营,在开业前及本协议执行期间,总部必须向加盟店传授必需的知识和经营技术。

  2.加盟店在开业前必须派遣店主和两名可以代行承担责任的职工参加总部规定的教育研修,获得经营公司店铺必需的知识和技术。

  3.开业后,如总部有研修指示,加盟店也必须按指示要求派员再次参加前项规定的进修教育,获得必需的知识和技术。加盟店承担培训所需的一切费用。

  4.加盟店开业前后五天,作为店铺营运入轨期,总部须向加盟店派遣本部开发部人员进行开业和经营指导。

  5.加盟店必须参加一年两次的定期总会及总会召开月以外的定期经营月会和临时经营者会议。总部应提前周通知开会日期。

  6.除经营者会议召开周外,总部每周向加盟店派遣营运部项目负责人进行指导。

  7.加盟店在接受总部营运指导时期,经经营者或店长同意,允许总部派遣的人员进入店堂内检查加盟店的全部经营情况。

  8.加盟店在接受总部指导期间,允许总部的代理人及总部人员检查与加盟店的商品库存、店铺经营、现金存款、原始票据等有关的各种资料。

  9.总部根据教育计划,随时培训、教育加盟店雇用的店长和职工。

  第十二条 店铺地理位置的调查

  总部要为加盟店选择店址进行地理位置状况、交通状况、人口密度、所在地区发展前景等建店可行性专门调查。

  第十三条 店铺开发的相关事项

  1.为维护公司形象的统一性,加盟店的店铺结构、内外装修装饰要符合总部规定的标准。

  2.为维护公司形象的统一性,加盟店同意委托总部指定的有此资格的建筑设计事务所负责店铺的新建、增建、改建的内外装修装饰等的设计和督查。

  3.加盟店同意新建、增建、改建、内外装修装饰等改造工程的施工者,由总部从经营建筑设计事务所公正的资格审查的施工企业中招标决定。

  4.为维护公司形象的统一性,加盟店同意店铺的设备、装置、用具、招牌等的规格符合总部规定的样式。

  5.为了集中采购以降低成本,获得利益,加盟店同意从总部指定处购买营运必需的设备、装置、器具、用品、招牌等物品。

  6.对加盟店的店铺改造、购置设备等的申请,总部要作认真研究,并与加盟店协商、协调,决定样式、品位、品质,帮助实施。

  7.对于营运必需的包装材料、发票、封口纸、提货袋、标签及其它附属材料、消耗品,加盟店同意使用总部指定的产品,同意从总部指定处购买。

  8.加盟店同意向“公司商业协同组合”租赁总部采购售货机,并按规定程序操作。

  9.上述所列各项的购买资金全部由加盟店负担。

  第十四条 促销

  1.总部要计划和实施以维护公司连锁全体利益为目的的宣传、广告等促销活动。

  2.前项的各种促销费用,按第二十条规定处理。

  3.加盟店要单独或与其它加盟店共同进行宣传、广告、展示等促销活动,必须事先向总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活动的内容和进行的方法,征得总部同意后才能实行。

  第十五条 协助销售

  1.总部对加盟店的销售进行以下帮助:

  (1)推荐进货渠道;

  (2)推荐进货品种、品目;

  (3)对设定标准零售价格提出建议;

  (4)提供总部和进货单位收集的有关销售情报;

  (5)提供有关促销的各种资料。

  2.加盟店同意与总部推荐的进货对象交易时使用总部指定的协议书,缔结长期交易协议。

  第十六条 进销价格的设定

  1.加盟店要努力做到按总部推荐的商品进货,按总部建议的零售价格销售。

  2.如总部建议的零售价格与本地区实际不符,加盟店要向总部告明情况。总部应根据公司形象的统一性要求和加盟店所处地区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向加盟店提出与其实际相符的价格建议。

  3.加盟店要从非总部推荐的进货单位采购时,应事先书面向总部说明理由,征得总部书面同意。

  第十七条 加盟金

  1.加盟店于签订协议的同时向总部支付加盟金元。

  2.加盟金中, 元为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接受教育、研修的费用; 元

  用于为加盟店开业而接受总部经营技术资产、商标使用权等特许连锁费价格及支付总部用于为加盟店开业而进行的地理条件调查、开业指导的费用。

  不论是本协议期满,还是中途解约或其它理由,都不归还加盟金。

  第十八条 保证金

  1.作为协议签订后总部与加盟店之间发生债务及加盟店忠实地执行协议的担保,加盟

  店须在本协议签约时向总部预交 元的保证金。

  2.总部可以用此保证金的全部或一部分,充抵加盟店拖欠的债务。加盟店在接到总部

  的充抵通知后,须马上向总部支付与被充抵数额相同的现金,补充保证金。

  3.保证金不计息。

  4.除用于充抵总部债务外,加盟店不得对保证金作其它任何处理。

  5.不论加盟店在法律上或本协议上有无解约权、解除权,如果其有退出协议等行为,

  而导致事实上本协议无法继续执行及因加盟店不履行本协议义务而被解约时,总部具有本协议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和第四款规定的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可以没收加盟店 (比

  例)的保证金充抵违约金。在加盟店撤除所有表示公司的招牌、工作物品和其它营业象征年后归还剩余的保证金。

  6.除前项与第三十三条的解约外,协议期满或解除协议后,在加盟店撤除表示公司的

  全部招牌、工作物品等其它营业象征后,总部应归还加盟店全部保证金。

  第十九条 特许金

  1.在本协议执行期间,作为使用公司商标、经营技术资产和接受总部帮助、指导的价

  格,加盟店须向总部支付相当于年毛利额 (比例)金额的特许金。

  2.前项“年毛利额 ”为年销售总额减去年进货额的剩余,加上年回扣金的合计金额。

  回扣金指本协议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回扣金及进货对象支付加盟店的进货回扣金。

  3.“年销售总额”指 月 日至下一年 月 日期间,加盟店在本合

  同下进行营业所发生的销售额,包括现金和信用销售加上加盟店自家消费的商品零售额的合计金额。

  4.根据各年度 月 日决算书及相关簿记凭证计算每年的特许金。

  5.总部按每月毛利额 (比例)的金额,于下一个月的 日前向加盟店索要每月的特许金。加盟店最迟至该月末或持现金到总部指定的场所,或汇入总部指定的银行帐户。汇款手续费由加盟店负担。

  6.按上述第4款计算的年特许金同第5款计算的每月支付的特许金的12个月总计数之间出现差额,由当事者双方核清解决。

  第二十条 广告宣传分担金

  加盟店须向总部支付公司总体进行的促销活动产生的费用的实际负担金额。

  第二十一条 拖欠损失金

  加盟店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总部规定的加盟金、加盟保证金、特许金、广告宣传分担金等债务时,按每超一天加付的比例向总部支付拖欠损失金,直至付清为止。

  第二十二条 回扣

  1.至每年 月的最后一天,将上一年度总部推荐的进货单位支付给加盟店的年回扣金额通知加盟店。

  2.加盟店委托总部无限期寄存前项回扣金。

  3.如加盟店要求归还前项回扣金,总部须在接到归还要求日后的个月内归还给加盟店。

  4.加盟店在 月 日至下一年 月 日的协议执行期间而终止协议时,不论任何理由都不能接受该年度的回扣金。

  第二十三条 商品、服务的质量管理

  1.为维护加盟店售出商品的质量和服务的均一性,提高公司形象,加盟店的营业方法必须遵守总部提供的经营手册规定的要求和标准。

  2.总部要定期和不定期地以书面和其它方法对加盟店进行进货管理、销售管理、商品管理、商品知识、卫生管理、职工管理、会计处理、店铺经营管理、店铺保安等各方面的指导,提供有关信息,帮助加盟店实施标准化管理。

  第二十四条 物品的保养、维修

  1.加盟店要确实保养好店铺建筑、设备及其他供营业使用的一切物品,维护公司形象。必须经常清洗、检查店铺建筑外观,养护内外装饰和其它用品,使之保持清洁和完好状态。

  2.加盟店如不能充分做好前项规定的保养工作,且在受到总部相关警告后的日之内仍不见改善,总部可委托第三者做保养事务,所需费用由加盟店负担。

  3.加盟店同意在总部认为有必要时,总部人员可随时进入店铺建筑、停车车场,检查店铺、设备的保养状况。

  第二十五条 帐簿等的制作

  1.为使加盟店和总部双方准确把握加盟店的经营状况,加盟店要按总部指定的格式制作和保留以下文本:

  (1)传票;

  (2)营业报告书(每天制作)。

  2.加盟店每周向总部递交一次一周的每日营业报告书。

  3.总部和总部任命的注册会计师可随时在营业时间,调查第一项所列的帐簿,加盟店应主动向总部提供传票等文件,协助调查。

  第二十六条 盘点

  1.加盟店要定期进行库存、销售款、收到支票、汇票及消耗品的盘点清查,准确把握经营状况,及时报告总部。

  2.总部认为加盟店盘总库存结果、检查报告书和营业报告书不准确时,要随时通告加盟店,并提出改正劝告。

  3.如遇前项情况,总部可以同加盟店一起共同进行盘点作业,以保证结果的准确性。第二十七条 决算文本

  1.加盟店应在总部指定的注册会计师的指导下制作税法要求的会计年度决算申报书。

  2.加盟店在每年向税务署等官厅递交税法要求的最终申报书及其附件时,应同时一并递交总部。修改最终申报书时也同样。加盟店收到税务署要求更改或确认事业收入的修改通告后也必须将通告同时递交总部。

  3.加盟店的最终申报书及决算书与以营业报告书为依据制作的决算书之间发生不一致时,加盟店应以营业报告书为准修改决算书,如因此而损害了总部应得利益,则须作出合理赔偿。

  第二十八条 专心营业义务

  1.加盟店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必须全力以赴提高该店的营业成绩。

  2.除非得到总部书面同意,加盟店不得从事其它营业。

  3.加盟店须严守总部指定的营业日、营业时间从事经营。

  营业日为一周 天制,休息日为 。开店时间为上午 点以前,闭店时间为晚上 点以后。每天营业时间应在小时以上 小时以内。婚、丧、葬祭日及类似特别祭日可休息。

  第二十九条 守密义务

  1.除法律规定必须公开的以外,总部不得向第三者展示加盟店递交的营业报告书及其它有关资料和有损于加盟店利益的情报。

  2.加盟店不得向第三者泄露总部按本协议规定提供给加盟店的经营技术资产秘密及有损总部利益的情报。

  3.加盟店有责任保证其职工不向第三者泄漏前项秘密。

  4.前三款规定的总部和加盟店的守密义务在本协议期满后仍然有效。

  5.总部按本协议规定提供给加盟店的经营技术手册和其文件文本归总部所有,出借给加盟店,加盟店须负责保存,协议终止后即刻归还总部。

  第三十条 禁止毁誉义务

  加盟店不得损害总部和公司其他连锁店的声誉、信誉,不得妨碍总部和其它加盟店的业务。

  第三十一条 纠纷报告义务

  1.加盟店营运中发生诉讼、争诉或其它纠纷,须及时报告总部。

  2.如加盟店营运中发生纠纷,总部以维护公司事业为目的,可随时指示加盟店付诸法院,或采取其它措施。加盟店应遵从总部决定。

  第三十二条 协议期限

  1.本协议的期限为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算,店铺开业后满年。协议期满前 个月,经总部同加盟店双方同意,可以更新协议。

  2.前款的协议更新,在本协议期满前经总部和加盟店同意,签订总部规定的特许连锁协议书后成立。更新协议为本协议期满终止后接续成立的新协议。但加盟店无需支付特许连锁协议书规定的加盟金,本协议的保证金可充作更新协议的保证金,此种情况下,加盟店不得要求总部归还保证金。

  第三十三条 协议的解除

  1.加盟店发生如下各项中的任何一项行为,总部可对加盟店规定期限,以书面形式劝告加盟店终止或改正其行为。超过指定期限仍无改善时,总部可单方面解除协议:

  (1)加盟店没有忠实地实施总部为改善营业而提出的劝告指导;

  (2)加盟店按本协议规定向总部递交的营业报告书、决算书等其它文件不真实;

  (3)加盟店拖欠须交总部的特许金和预付金及其它债务;

  (4)加盟店拖欠总部推荐的进货单位及总部指导的对象的债务;

  (5)加盟店的其它违约行为或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

  2.加盟店发生以下各项中的任何一项行为,总部可不作预告而解除协议:

  (1)加盟店受到临时查封、临时处分、拍卖处分、滞纳税处分、破产、审查,特别清产核资等处分,使接受协议更新申请的总部同提出申请的加盟店之间的经济信赖关系破裂,或加盟店自己宣布破产、协议出卖或整顿店铺、特别清算与申请新企业;

  (2)债权者开始资产、负债的全面管理和整顿;

  (3)收到银行的拒绝受理汇票的处分;

  (4)加盟店未得到总部的事先书面同意而私自出让营业权;

  (5)加盟店未得到总部的事先书面同意而私自出让本协议规定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设立担保权或对店铺进行其它处置;

  (6)加盟店向他人泄漏公司的经营秘密,或让他人使用或向他人提供信息手册等资料;

  (7)加盟店损害了总部、公司连锁店的名誉、信誉,妨碍了总部和其它加盟店的业务;

  (8)发生加盟店店主死亡、法人解散、营业终止、与他人合并或其它对营业权产生影响的股东构成变更、剧烈的组织变动、企业管理层变动等情况,而使加盟店同总部间的经济信赖关系破裂;

  (9)向债权者出让全部或重要的部分财产,或把店铺财产用作让渡担保;

  (10)加盟店店主或加盟店代表受到拘留或其它刑律处罚;

  (11)加盟店店主或加盟店代表被宣告为禁业者或准禁业者;

  (12)加盟店退出公司事业者或将营业委托他人,从全部经营或实际重要部分退出或放弃店铺经营超过天以上;

  (13)加盟店店铺建筑丧失;

  (14)加盟店店铺建筑等使用权丧失;

  (15)法院、政令要求加盟店终止营业;

  (16)加盟店在签订本协议 年以后仍未开业。

  3.如总部发生以下各项中的任何一项事由,加盟店可对总部规定周以上期限,以书面形式敦促总部确定停止该行为,履行规定的义务。如总部在规定期限内仍不履行规定义务,加盟店可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1)拖欠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给加盟店的回扣金;

  (2)其它违反本协议或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

  4.发生如下各项中的任何一项事由,加盟店可不作预告单方面终止协议:

  (1)总部申请自己破产、特别清算、清算,或被法院宣布破产、特别清算和清算;

  (2)总部损害了加盟店名誉、信誉、或妨碍了加盟店的事业开展。

  (3)总部退出公司特许连锁事业者的地位,或放弃该事业;

  (4)法令、政令规定总部废止连锁事业;

  (5)加盟店店铺建筑丧失;

  (6)加盟店店铺建筑使用权丧失;

  (7)法令、政令规定加盟店终止营业。

  第三十四条 协商解约、中途解约

  1.只要加盟店和总部双方协商达成书面协议,可随时终止本协议。此时总部收取 (比例)的保证金,剩余的保证金在加盟店撤除所有表示公司的招牌、物品和其它营业象征年后归还。

  2.加盟店提前 个月通知总部解约,并付清了特许金、广告分担金和其它由总部代行负担的一切债务,同时明确放弃归还保证金的要求时,本协议在加盟店预告期满后便告终止。这里加盟店不能用保证金充抵代由总部负担的债务。

  3.有第三十三条第一、二款中的任何一款事由的加盟店,不能行使前项的解约权。第三十五条 招牌、商标等的撤除

  1.不论协议期满还是中途解约,本协议一旦终止,加盟店就失去了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的使用权。

  2.在前项的场合,加盟店必须自行撤除公司招牌,从建筑物和其它设备,用品上消除公司商标、服务标志和特定名称等一切营业象征。

  3.如加盟店不主动撤除,总部或总部代理人可以自行进行撤除作业,并要求加盟店负担为之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第三十六条 禁止竞争

  1.加盟店保证,如遇前条第一款情况,不再使用相同的或类似的,或容易引起混同的商标、服务标识、特定名称等营业象征和公司经营技术资产,不发生有损于其它公司加盟店利益及会造成营业混乱给总部带来麻烦的行为。

  2.当总部发现并通知了加盟店有前项所列的违约行为时,加盟店须立即终止该行为。第三十七条 物件的归还和债务清算

  1.不论任何理由,本协议终止时,加盟店均须放弃使用总部授予的物品使用权,并及时将物品归还总部。

  2.本协议终止时,除本协议特别规定者外,当事者双方均须及时结清所欠对方的一切债务。

  3.加盟店在本协议终止后,须及时清偿欠总部推荐的进货对象的债务。

  第三十八条 营业的让渡和承继

  1.加盟店未事先征得总部同意,不得将本协议规定的任何权利、店铺的营业及资产的全部或一部分转让给第三者,不得将此用作担保和其它处置。

  2.如总部认为加盟店已不能再继续营业,或因明显的困难而有可能发生营业中断时,为保持加盟连锁店的运营,总部可以临时接替营业。待总部确认加盟店可以重新经营后,应及时把营业权归还加盟店。

  上述总部接替经营期间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均归属加盟店,总部代行营业所产生的费用由加盟店负担。

  3.如加盟店希望出让或出租店铺时,总部有权优先接受店铺建筑或接替、承租。

  4.遇上款情况,总部和加盟店可以通过协商,规定让渡价格和租赁金。协商意向不能成立时,可用鉴定的让渡价格和租金作价交易,鉴定费用由加盟店负担。

  第三十九条 名义责任

  1.加盟店使用公司的商号、商标、服务标识,因自己的经营而损害了第三者利益时,由加盟店方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总部不承担名义责任。

  2.总部因加盟店的行为而被追索赔偿责任时,可要求加盟店负担被追索的赔偿金。第四十条 遇不可抗力的免责

  本协议的任何一方均不向对方承诺因罢工等其它劳资纠纷和暴动,天灾人祸,行政机关的措施及其它超越合理控制限度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负担,但应在碰到上述不可抗力后及时通知对方并承担相应证明责任。

  第四十一条 保证

  1.加盟店为开业而从金融机构贷款形成的债务,如由总部提供保证或物质担保时,加盟店和总部必须另签债务担保协议。

  2.如遇上述情况,加盟店必须向总部提供物质担保。

  第四十二条 保证债务的消除

  不论任何理由,本协议终止时,如加盟店还负担着开业之初和此后用总部的保证或物质担保,接受金融机构提供的用于购置设备和充作其它费用或因新建、改建而发生贷款债务时,必须及时归还贷款,解除总部的债务担保责任。

  第四十三条 损害赔偿

  1.总部违约给加盟店造成损害时,不论本协议存在与否,须向加盟店赔偿损失。

  2.加盟店违约,总部因此而解除协议时,加盟店须向总部支付相当于最近一年特许金额倍的损失赔偿金。

  3.无论加盟店在法律上或按本协议规定有无解除权、解约权,因其退出协议等行为造成事实上协议不能继续时,加盟店必须向总部赔偿相当于最近一年特许金额倍的损失赔偿金。

  4.本协议剩余期限不足 年时,第二、三款的损害赔偿额,按剩余月数乘以最近一年特许金的月平均数计。

  5.加盟店违反协议给总部造成损害而总部不解除协议的场合,加盟店亦须向总部赔偿损失。

  第四十四条 协议的变更

  经双方当事者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协议。

  第四十五条 连带保证人义务

  连带保证人与加盟店连带承担加盟店在本协议中承担的一切财务债务。

  第四十六条 付保义务

  为保障公司连锁店事业防止万一的事故和损害,加盟店须就总部指定的物品按本部规定的险别的保金投保。

  第四十七条 争议的解决方法

  双方当事人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四十八条 确认事项

  在签订本协议前,总部要向加盟店详细说明加盟店开展经营事业成功的可能性及协议内容,要获得加盟店的充分理解。加盟店应理解和同意以下事实:在总部说明中所展示的各种资料只是说明成功的可能性,并不是对加盟店经营事业的获利承诺。

  第四十九条 协商

  对本协议规定的及未规定的事项如有疑问,由当事者双方本着发展事业的愿望,坦诚地协商解决。

  以上协议一式二份,当事者双方署名盖章后各执一份。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月 日 月

  加盟合作协议范本三: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认同甲方主导的连锁理念,并申请联营合作。经甲方审核批准同意,就乙方联

  营合作甲方“***连锁便民店”连锁经营项目,达成以下条款,以便共同遵守。

  一、特许权使用

  1、授权乙方使用甲方的商标及相关知识产权:“***连锁便民店”;相关诠释:指

  甲方的商标和服务标志及表示甲方的标记、记号、招牌、标签、样式及其它一切营业象征。

  2、甲方授权乙方经营座落于 市(县) 区(乡/镇) 路(街) 号的以“***连锁便民店”为悬挂招牌的门店,并按照甲方的指导与提供事项,经营该便民店。门店号: 号。

  3、甲方对于凡使用“***连锁便民店”名字的门店拥有对其经营事务的处理权:如门店出入口位置、货区\货架(道具)陈列、销售技术、服务管理、专职培训、经营决策、广告宣传、中止经营等事项。

  A、乙方所提供的经营场地(店铺)的营业设备、商品及辅助材料由甲方负责统一提供,乙方承担相应的费用;

  B、乙方所提供的经营场地(店铺)的内外装修、装饰及店招必须按甲方的要求完全统一,乙方使用的各种营业设备、道具符合甲方要求,如有更改须征得甲方同意。

  C、乙方所提供的经营场地(店铺)的基础装修由甲方统一负责施工或者由甲方提供装修、装饰设计方案,乙方负责施工,当要接受甲方的验收合格方可投入运营使用;乙方承担上述的相应费用;

  4、使用“***连锁便民店”徽记进行营业,享受““***连锁便民店””的知名度和信用。有关““***连锁便民店””徽记及商标的使用规定如下:

  a、欲做有关“***连锁便民店”的对外广告时,要使用由甲方提供或承认的资料,并按甲方的指导进行。

  b、所有乙方要使用甲方的商标,只是限本协议约定以内使用,不得在协议约定以外使用。?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权利:

  乙方可以直接采用联营合作,真正实现“轻松做老板”的事业梦想!联营合作就是直接成为甲方的营业经营部门(门店),担当营业部门(门店)的经营责任人,享受甲方的低风险经营政策,若未达到双方约定的利润目标,甲方会协助分析原因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甚至终止合作,货品折让退还甲方。同时享受12项确实保障。***连锁便民店的出现给中小投资者带来了轻松如意、稳定经营的买卖。

  1、联营合作制属于***连锁便民店的主要运营手段之一,乙方作为甲方直属营业部门 (门店)存在。

  2、 甲方和乙方共同寻找合适店面,或者由乙方直接寻找店面,甲方进行评估。甲方为乙方提供店铺商圈的评估分析建议、店铺营运成本的预算建议、店铺装潢设计、全程经营指导、节假日促销指导、新产品信息、开业宣传方案。

  3、甲方为乙方提供经营技术的教育培训:甲方拥有一套成熟并证明高效率的管理方法,这无疑是事业成功的基础。乙方可以立即得到甲方的管理技巧、经营诀窍和业务知识方面的培训、店铺经营理念与实务培训、人员开业操作技能的培训、后续经营技能的提升培训。

  4、甲方为乙方提供统一标准化•***连锁的八大经营机制:单项商品专营特色、引导时尚的特色、购物环境的特色、楼层布局的特色、商品陈列的特色、道具配制的特色、人与物动态组合的特色、营销策略的特色。

  5、甲方为乙方提供协助经营: 提供“***”商业字号/店面形象设计和CIS系统/国际标准店面效果图供乙方使用;提供各类经营筹备指导、商品配供、各类标准技术规范、统一的经营技术及规范管理模式、开放先进的信息管理系统平台。甲方不定期到乙方门店所在地进行全面市场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及时调整产品结构,适时推出应季新产品,扩大市场份额。

  6、乙方将直接获得甲方统一推广的“***网上综合商城”网店推广,卖遍全城商品。打往区域呼叫中心的购物电话,哪个乙方门店离顾客最近,就直接获得客户配送权,直接获得超值利润。

  7、 甲方为乙方提供自动配货、自动补货、自动结报、自动付款,集物流、商品流、信息流、资金流于一体的商业自动化操作系统,建立网络商品展示与订购平台,轻松查询与浏览商品,并能迅速下单。

  8、甲方为乙方提供基础装修、营业道具的选型辅导或代办:甲方指导乙方签署店面租赁协议及协助办理经营手续,并直接进行店面装修。让乙方轻松拥有国际标准店面/房屋租赁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负责承担所有货架、冷冻设备、空调、收银机、POS机或电脑及软件,乙方承担相关费用/所有开业前陈列货物由甲方直接配送,乙方不用现款进货/所有购物袋、货物小票、促销用品、人员服装的费用由甲方垫付,每月结算时计入摊销成本;日常促销、大型活动、开业地毯式宣传等相关费用甲方垫付,每月结算时计入摊销成本。

  9、 直接享受甲方独创的直接打码以及自动补货、自动配货、自动核算、自动结款流程,摆脱日常繁重的细节工作。甲方负责把所有货物直接送到店面,乙方只需提前报货,物流费用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

  10、 按本协议第九项双方《终结协议的约定》,乙方可以向甲方提交退出请求,来去自由,真正做到低风险的投资。

  11、 甲方为乙方提供广告支持:按甲方的运营计划,在报纸、杂志、网络等全市各地知名媒体推出覆盖全市的强势广告宣传,促进终端销售;甲方不定期组织促销活动,借助各种商机进行即时性宣传,届时甲方将统一部署各联营合作店宣传策略,并发放宣传册、赠品等;随着甲方事业的扩展,乙方可直接参与全城联动的狂购节和诚信通/直接享受***的专属推广专刊的推广。

  12、 良好的形象与高质量的服务已成为消费者关注的首选,甲方将尽心建立起公众形象和高品质的商品服务。利用这种优势,迅速稳固乙方的市场地位。

  (二)乙方的义务:

  1、 乙方自愿加入甲方加运营体系。乙方向甲方支付约定金额的信用保证金

  元。协议履行完毕后,双方无债权债务关系信用保证金予以全部退还(不计

  利息)。乙方向甲方交纳联营合作费 元,双方解除合约后,该款项

  甲方不再退还乙方。

  2、 甲方提供各种企业标准、操作规范、工作规范、管理技术规范

  和其它规章制度,乙方须无条件执行。依照甲方的标准化计划,保持商店的

  结构。维持不接受第三者制约的经营体制。在日常经营上,乙方应接受甲方统一管理,违反甲方经营制度应接受相应处罚。

  3、 乙方不准在本联营合作店之外的其它场所,实施与甲方制度相同或类似

  的营业活动或其它行为,不参加其它公司的事业。

  4、 乙方寻找的经营场所,保证至少连续10年的使用期限,营业面积为30-200 m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权利:

  1、对乙方进行直接管理和规范要求的权利;

  2、对乙方违反甲方规定操作处罚的权利;

  3、对乙方违反甲方要求,或者经营中存在重大违规,甲方有解除联营合作的权利;

  4、对乙方的其它约定权利。

  (二)甲方义务:

  1、甲方同意乙方做甲方联营合作分店.并为乙方的门店进行规划设计,并负责对门头进行所有投资装潢,提供统一的“***连锁便民店店”形象标志,以保证联营合作店从外部形象上符合桃花源联营合作店的要求。

  2、对于乙方自带正在经营的店面联营合作,现有的物品经甲方人员验收合格的部分可按商品进货价,经双方协商甲方可以给予回购,其余部分可自行处理,但不得在联营合作店内销售或以联营合作店的名义出售。

  3、甲方为乙方培训销售人员并进行技术指导和经营策略交流。甲方将负责对乙方所属门店理货员、收银员进行基础培训,对管理人员进行择优录用(淘汰制)培训。乙方需自行解决住宿、就餐、往返车费、体检等费用,甲方集训时就餐、住宿由甲方统一安排。

  4、甲方为乙方统一打码、统一配货,统一补货,让乙方充分享受到集物流、商品流、信息流于一体的商业流所带来的与快捷。

  5、在甲乙双方合作期间,甲方直接为乙方办理并承担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的费用。

  四、联营合作的相关费用规定

  1、费用含联营合作品牌使用费(联营合作费)和信用保证金;

  2、不同商圈和不同店面费用有所调整;

  3、其它关于费用的规定。

  一旦签定联营合作协议,联营合作费一律不予退还。信用保证金在乙方书面提出退出联营合作后,按甲方规定程序,全额退还(不计利息)。费用标准均为甲方规划好的统一收费标准,对特殊位置、特殊店面、需要开发特殊业态的费用双方协商。

  4、乙方联营合作的所有费用

  以上乙方共向甲方支付联营合作费 元;信用保证金 元;合计 元。

  五、各项奖罚规定

  甲方为了更好的、更全面的为整体乙方服务,维护所有乙方共同的利益,维护甲方的整体形象,所以制定了各项管理制度及各项奖罚规定。同时,甲方根据乙方的投诉,不断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及处罚规定。请乙方和员工无条件遵守。

  六、商品的提供与结算

  1、开店前所有商品甲方直接配送完毕,按不同店面的大小决定配送商品结构与数量;

  2、乙方必须在第二天把第一天的所有营业款项直接打到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3、只有结算完前一天的帐务,甲方方可安排物流;

  4、甲方商品实行循环配货制度;

  5、其它结算以甲方制度为准。

  七、禁止事项

  乙方不得有以下行为。若认为有必要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的承认。

  1、向其它业者转让或提供经营的商品及物品类;

  2、向他人转让或转用配发的物品、文件以及情报等,或私自复制复印甲方文件;

  3、不管以本人名义还是以他人名义,加入实质性的同业种的其他连锁,或有连

  锁关系;

  4、以联营合作店面向他人转让或担保抵押,或者把营业权/租借权/和与营业有关系的动产、不动产/债权进行转移等;

  5、其它由甲方禁止的事项。

  八、更改劝告

  当乙方没有充分实行本协议的条文及甲方的指示,或缺少诚意时,或者因乙方自身经营管理不妥,或被认为不热心时,甲方要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劝告更改。乙方对此劝告必须予以确实的答复并加以实行。

  九、终结协议的约定

  1、乙方的解除权:

  乙方在正常营业两个季度后,根据自己的意愿,可以随时解除本协议。在此情况下,应在6个月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退出合作申请。

  2、甲方的解除权,当乙方符合以下任一条件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1)对本协议、运营规章因故意或过失而出现重大违反时;

  (2)不坚持向甲方集中进货的原则,在规定外进货,或者不遵照甲方的指导与

  其他业者进行连续性交易时;

  (3)不遵照甲方的更改劝告,或不予以确实的答复时;

  (4)滞付商品货款、负担金以及其它债务返还,或不遵守支付期限及规定的支付方法时;

  (5)当甲方判断商店的全部或部分不能使用、或财务状况明显恶化、或营业陷入不景气等不能继续进行正常的经营时;

  (6)接受破产禁治产的通告、准禁治产的申述或抵押、临时抵押,或者与犯罪有关系等,甲方判断其作为连锁店不合格时;

  (7)联营合作店废止营业时;

  (8)有损害作为连锁信用的言行,或者妨碍了连锁活动及欲妨碍时;

  (9)因乙方法人的组织、代表者、干部、股东、社员等的变更或合并,使法人实体发生变更,甲方认为其内容不合适时;或者因继承给财产状况带来变化,甲方认为不合适时;或者继承人不是亲自经营,在没有得到甲方的承诺将经营委托给第三者的情况时;

  (10)延迟呈报营业日报、或甲方指定的财务资料等,使甲方不能掌握经营状况时。

  2、当乙方适合前款第(4)项或第(9)项时,甲方不须任何预告就可以解除本协议。

  十、终结协议的处理

  1、协议结束后的债务处理

  当本协议结束时,乙方对一切债务已失去期限权益,必须立即清算。

  2、解除本协议时,乙方必须履行以下事项:

  (1)立即停止使用“***连锁便民店”的徽记以及由协议所行使的权利;

  (2)立即返还订货簿、商品目录、价格表,以及其它由甲方配备的文件及一切物品类等;

  (4)返还接受甲方指定的商标、商品等,其交换价格由甲方审定;

  (5)立即清算对甲方及其它关系者的债务。

  3、当乙方未撤掉“***连锁便民店店”的徽记及标志等时,甲方可自行执行。另外,对建筑物等损伤、补修等由乙方进行并负担费用。

  4、乙方即使在解除协议以后,也要严守本协议规定的保密义务的条款。另外,要保证不得有对“***连锁便民店店”不利的言行。

  十一、协议期限

  协议有效期间以房屋的租赁期限为合作期限,如果是自有房屋或者房屋租赁协议达到10年的,则经营期限为10年。以后在协议期满时两者都没有表示任何反对意见时,本协议就视为再连续一年而自动延长,以后也是同样。

  十二、不可抵抗的免责

  在因自然灾害、其它不可抗力、房屋拆迁及其它没有任何争议的情况下,给商品进货及其它甲方承诺事项造成障碍时,乙方应承认是不可抵抗的,不得提出异议。

  十三、管辖法院

  有关本协议发生纠纷时的诉讼,要将管辖甲方所在地的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

  十四、指定银行:

  乙方的货款必须存入以下银行,具体规定如下:

  银行名称:

  存款种类:

  户头帐号:

  户头名义人:

  甲方:

  甲方: 盖章

  乙方:

  乙方: 盖章 身份证号码:

  信用保证金金额: 元

  乙方的连带保证人: 住址:

  姓名:

  盖章:

  连带保证限度金额: (追加连带保证人栏)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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