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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贷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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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贷资金

  资产(房地产)价格、银行信贷与宏观经济,三者之间关系密切,资产价格波动会影响银行信贷,进而影响宏观经济,甚至引发经济衰退。接下来请欣赏学习啦小编给大家网络收集整理的银行信贷资金。

  银行信贷资金

  信贷资金是指在再生产过程中存在和发展的以偿还为条件的供借贷使用的货币资金。其来源主要是:各种形式的存款(财政性存款、企业存款、城乡居民储蓄存款等)以及银行自有资金。

  信贷资金主要用于对企业和社会的贷款,以满足社会生产和商品流通的需要。

  银行信贷风险

  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从广义上理解包括:制定和实施信贷政策,建立和健全内部授权授信制度,制定、贯彻和执行信贷操作程序,以及建立信贷风险监测和控制机制等诸多相互协调、制约的制度系统及其对制度执行效果的监督系统。狭义上的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仅指贷款发放前的调查工作、贷款存续期间的管理工作以及贷款出现风险后的监督、控制和处理工作。本文采纳狭义的商业银行信贷管理概念,在分析当前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试图提出解决这一问题的基本思路和实际操作对策。

  当前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基础管理工作薄弱,信贷档案资料漏缺严重。主要表现为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财务资料、贷款抵押凭证、贷后检查报告、催收通知书等资料的漏缺。信贷档案是银行发放、管理、收回贷款这一完整过程的记录,它的漏缺,尤其是有些法律文件不全,不仅对贷款的风险分析造成困难,也构成了依法收贷的障碍。

  二、没有严格执行贷款审贷分离制度。主要表现为:审贷分离机构设置迟缓;审贷分离机构流于形式,如信贷人员常常在贷款审批前已填好贷款合同、借据等法律文件和放款凭证,出现合同签订日期和贷款借据日期早于贷款审批日期,贷款金额和期限与审批金额和期限不同等现象。

  三、贷款"三查"制度不落实。主要表现为:一是贷前调查流于形式;二是贷中审查报送不严;三是贷后检查对贷款人贷款使用情况跟踪表面化,忽视对借款人贷后资信情况、抵押物、质押物的变化情况以及保证人经营情况和或有负债的变化进行跟踪调查。

  四、贷款经办人员法律知识薄弱,法律意识不强,贷款失去法律保护。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问题:⑴保证人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⑵一些商业银行未对抵押物、质押物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认真审查;⑶按照《担保法》规定必须办理抵押登记的,未按法律规定办理抵押登记,造成抵押行为无效;⑷变更主合同主要条款、延长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加重主债务人债务数额,未征得保证人书面同意,致使保证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⑸不能充分运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的规定,维护银行的依法收贷权。

  五、内部监督机制不健全,信贷管理制度存在漏洞,忽视对管理者的管理。主要表现在:⑴一些基层行长权力过大,监督约束机制没有真正起到作用,造成一些基层行长乱批贷款、乱投资、乱担保等;⑵贷款责任无法落实,最终导致无人负责,不了了之;⑶行长经营目标考核办法不科学,助长了行长经营上的短期行为,为了完成指标任务,不得不采取违规的做法。

  六、违规账外经营严重。违规账外经营是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中的一个重要问 题。其违规经营主要采取私设账外账、乱用科目、调整账表和绕规模贷款等形式,并主要投向房地产公司或其他高风险收益领域。由于账外经营是在隐蔽情况下进行的,这部分资产没有处于有效的监督之下,甚至参与了违法犯罪活动,因而这部分信贷资产处于巨大的风险之中。造成违规账外经营的主要原因包括:⑴前几年规章制度不健全,下放基层行权力过大,加之地方经济发展过热,资金需求与规模控制矛盾突出,导致了一些基层行经营行为出现严重偏差,违规经营逐步扩大;⑵个别行领导受个人或小团体利益驱动,无视国家金融法规,置国家三令五申于不顾,存在侥幸心理,隐瞒不报,结果漏洞越来越大;⑶部分行经营管理混乱,内部控制不严,监督机制形同虚设。

  从根本上看,造成上述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信贷管理机制不健全。健全的信贷管理机制包括三个方面:制度、机构以及激励和约束系统。信贷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授权授信规定、信贷工作程序、信贷工作每一程序的内容和目标。信贷管理机构主要解决信贷工作中的权力分工,从机构这个角度确保信贷工作中的权力受到其他部门的制约,分清信贷工作部门的职责,保证信贷工作中的每一项权力都受到相应的监督和制约。激励和约束系统致力于发挥每一位信贷工作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同时,通过明确信贷工作人员的职责分工,加大对信贷工作人员的纪律约束,保证信贷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

  银行信贷业务要素

  1.借款用途。借款用途是信贷业务的要点之一,是贷款人严格贷前审查和贷后检查的重点。借款用途首先必须合法,必须符合国家、地方和所属行业、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其次是合理,能够实现切实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满足个人借款人基本生活必备条件的需要。借款人获得贷款后必须按约定的用途使用信贷资金,挤占、挪用行为将受到贷款人的经济制裁。

  2.还款来源。借款人必须具有可靠的还款来源,这也是贷款人严格贷前审查和贷后检查的重点。

  3.借款币种。包括本币与外币,根据《贷款通则》的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对自然人发放外币币种的贷款。

  4.借款金额。借款金额必须满足贷款人的业务规则,必须在借款人的承贷能力范围之内,必须与借款用途保持一致。

  5.借款期限。借款期限指借款人占用贷款人资金的期间,一般从借款人开出借据凭证起计算。借款期限的长短与借款用途、借款金额有密切的联系。借款期限经贷款人同意后可以适当延长,即进行贷款展期。

  6.贷款利率。利率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和上下浮动幅度设定,与借款期限、贷款风险和贷款状态有密切关系。期限越长,利率水平越高;风险度越大,利率浮动的水平也越高;贷款状态指正常或逾期状态,逾期贷款将按《贷款通则》和借款合同的约定计收罚息。

  7.担保方式。除了少数的信用贷款外,借款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的规定向贷款人提供可靠的抵押、质押或保证担保。

  8.发放方式。从贷款资金拨付的方式,可分为一次发放、多次发放和循环发放。一次发放即一次性全额拨付贷款金额;多次发放即按借款合同约定分批拨付贷款的部分金额,循环发放即在一个贷款额度控制之下,借款人还款后可重复申请借款,循环拨付资金;按贷款资金拨付的对象,可分为向借款人发放或向借款人的债权人、合作方发放,如个人住房贷款中仅向借款人的购房经销商发放等。

  9.还款方式。还款方式主要包括利随本清、定期还息到期还本和分次还本付息几种形式,其中分次还本付息又分为等额还款法、递减还款法和等比递增还款法等多种形式。

  10.还款手段。还款手段包括现金、支票和委托扣款等多种方式,目前分次还款中多采用借款人在贷款行开立活期储蓄账户并委托贷款行按月从该账户扣款的形式。

  11.违约责任。借款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终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借款人无力清偿债务的,贷款人有权处分抵质押物或要求保证人履行担保义务。处分抵质押物的费用,需要由借款人承担;处分抵质押物的价款清偿贷款人的本息、罚金及其他费用后有剩余的,归抵押人、出质人所有;处分抵质押物价款不足以清偿贷款人债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单位借款人(和保证人)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有限责任,个人借款人(及保证人)则需承担无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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