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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2017个体工商户纳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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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2017个体工商户纳税标准

  个体工商户纳税是指个体工商户应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正确建立账簿,准确进行核算。北京个体商户是如何纳税的?下面学习啦小编整理了北京2017个体工商户纳税标准,供你参考。

  北京个体工商户税收政策

  个体工商户包括:

  (一)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个体工商户;

  (二)营业税征税范围的个体工商户;

  (三)从事“农家乐”观光旅游服务的个体工商户;

  (四)其他实行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

  (京地税个〔2011〕125号)

  个体工商户填写《个体工商户营业收入申报表》(见附件),向税务机关申报营业收入(包括开具发票金额和未开具发票金额)。税务机关将个体工商户申报的营业收入与发票销售情况进行核对后,根据营业收入按3%个人所得税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京地税法[2002]385号)

  注释:详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工作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0号)

  自 2011年9月1日起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标准统一下调40%。〔即征收率调整为:3%×(1-40%)=1.8%〕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0号)

  一、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

  (一)对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核定月经营额在2万元以下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0%;核定月经营额在2万元(含)至5万元之间的,对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按0.6%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月经营额在5万元(含)至10万元之间的,对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按1%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月经营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对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按1.8%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在集贸市场内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核定月经营额在2万元(含)以上的,对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统一按0.4%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次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标准调整后,对核定月经营额2万元以下的个体工商户,主管税务机关不再逐户重新下发《核定定额通知书》。对于核定月经营额2万元(含)以上且月应纳税额发生变化的个体工商户,主管税务机关应重新下发《核定定额通知书》。

  (五)对从事个体出租车运营的个体工商户暂按现行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不适用本公告。

  北京2017个体工商户纳税标准

  新成立个体工商户的税务登记问题。以北京为例:

  (一)在市场外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应在取得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持以下资料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1.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个体工商户本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需使用地税发票的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时还应提供公章、财务章印模;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市场内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市局以正式通知明确前暂不办理税务登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结合本辖区内市场情况建立个体工商户税源清册,加强日常管理。

  新设立个体工商户的纳税核定问题

  (一)新设立的个体工商户应持以下资料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核定手续:

  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定期定额征收户纳税核定书;

  2.市场内的个体工商户,还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或相关证明材料;

  3.市场外的个体工商户,还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或经营用房的相关证明材料;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各局可根据国家税务局核定的纳税人月生产经营收入或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核定的纳税人月生产经营收入,核定纳税人应缴纳的地方各税。

  (三)市场外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其他地方各税按照现行政策进行征收;市场内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其他地方各税按照国家税务局的原核定标准执行。

  (四)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核定结果填写《定期定额核定通知书》,并按照规定程序送达纳税人。

  北京市税收管理办法

  自2014年6月1日起,从事个体出租车运营的个体工商户雇佣的帮手,按每人每月10元的标准缴纳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该个体工商户按季代扣代缴。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

  二、对于实行按次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在到税务机关办理代开发票业务时,对开具发票金额达到按次征收营业税起征点的,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并对超过营业税起征点以上的部分,按0.6%的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0号)

  从事建筑安装业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标准

  建筑安装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工程承包人、个体户及其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区别不同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其他人员取得的所得,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应按每月工程完工量预缴、预扣个人所得税,按年结算。一项工程跨年度作业的,应按各年所得预缴、预扣和结算个人所得税。难以划分各年所得的,可以按月预缴、预扣税款,并在工程完工后按各年度工程完工量分摊所得并结算税款。

  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单位,应在工程作业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但所得在单位所在地分配,并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完整、准确的会计帐簿和核算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回单位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

  主管税务机关,是指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所在地地方税务局(分局、所)。

  (国税发[1996]127号)

  凡在本市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税务注册登记。对建筑安装工程项目进行承转包的发包人,在发包给个人承包工程项目时,应在签订协议后三十日内将承包的协议书、合同文本及有关资料提供给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并对承包人的应纳税款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对不提供有关资料的发包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对建筑安装业征收个人所得税实行定率征收年终汇算的办法。即:单包工程(只包工不包料)按工程决算金额的0.5%计征;双包工程(包工包料)按工程决算1%计征。年度终了后30日内进行汇算,多退少补。

  自2011年9月1日起征收率下调40%,即单包工程(只包工不包料)按工程决算金额的0.3%计征,双包工程(包工包料)按工程决算金额的0.6%计征。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对外地进京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人员或承包人,亦按上款规定的征收率实行定率征收办法。

  实行定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承包人应按月凭建筑安装业专用发票的实际收入金额或实际工程完工量预扣个人所得税,工程竣工后按结算价款结清税款。外地进京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人员或承包人应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外地施工队伍管理处开具建筑安装业发票,并按所得金额依照规定的征收率计征代扣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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