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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定额税如何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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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定额税如何核定

  个体户的税收定额标准决定于当地当期税收任务。那么个体工商户定额税具体是怎样核定的?下面让学习啦小编来告诉你个体工商户定额税的核定方法,希望能帮到你。

  个体工商户定额税的核定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1.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2.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3.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4.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5.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6.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7.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个体工商户的基本信息

  个体工商户,是指有经营能力并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个体工商户条例》第2条第1款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的法律特征

  个体工商户是个体工商业经济在法律上的表现,其具有以下特征:

  1.个体工商户是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或家庭。自然人或以个人为单位,或以家庭为单位从事工商业经营,均为个体工商户。根据法律有关政策,可以申请个体工商户经营的主要是城镇待业青年、社会闲散人员和农村村民。此外,国家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不能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

  2.自然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必须依法核准登记。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是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个体工商户经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才可以开始经营。个体工商户转业、合并、变更登记事项或歇业,也应办理登记手续。

  3.个体工商户只能经营法律、政策允许个体经营的行业。

  个体工商户定额税的基本定义

  定额税,也称“定额税率”,是指对单位课税对象按固定税额征收的税。定额税计算简便,适用于从量计征的税种,一般对那些价格稳定,质量和规格标准较统一的产品课征。

  个体工商户定额税的特点

  定额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税率不受课税对象价格升降变化的影响。价格提高,税额不变,则税负相应减轻;价格降低,税额不变,则税负相应提高。因此,在价格变动的情况下,往往导致税额的频繁调整。

  定额税不易反映课税对象质的差别。有的商品量相同的质不同,价格相差很大,按量规定税额,税负不尽合理,必须按质分等定税额,而为了分等,必须制定质量标准。

  定额税对于收入水平不同的纳税人是一种等量负担政策,即税额相等,实际税率不等,收入越高,实际税率越低。因此,根据合理负担、适当调节的税收政策,定额税是不合理的。

  但是对那些价格稳定,质量和规格标准统一的产品,应尽量采用定额税的形式,不仅因为定额税计算简便,更重要的在于:定额税有利于企业改进包装,提高售价而税额不增,避免了从价征税的缺点;定额税还有利于促进企业提高产品内在质量。在优质优价、劣质劣价的情况下,税额固定,优质优价的产品相应税负轻,劣质劣价的产品相应税负重。

  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税收管理

  一、实行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情形

  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税机关可以核定其定额,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以下简称定期定额纳税人):

  (1)经主管地税机关认定和县以上(含县级,下同)地税机关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

  (2)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账簿的;

  (3)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4)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5)能准确计算收入,但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计算盈亏的;

  (6)虽能提供成本费用的证明材料,但不能提供准确收入证明的;

  (7)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地税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8)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典型调查

  为确保税款核定的公平、公正,在每个核定期间,主管地税机关都会按实行定期定额纳税人的经营行业、区域选择不低5%的数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纳税人,对其经营、所得情况进行典型调查,填制有关表格。

  典型调查是税务机关评估定额核定是否公平、公正的一项重要措施,每一名定期定额纳税人都有可能成为税务机关的典型调查对象。我们需要您的配合,才能更好地公正核定税额,公平个体工商户的税负。

  三、核定程序

  (一)自行申报

  定期定额纳税人按照主管地税机关要求,领取并填报《定期定额纳税人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并提供有关的成本费用支出凭证和其他证明材料。这是纳税人维护自身权利的一项重要手段,您应当按要求准确填表及提供相关资料,以便主管地税机关能够更—详细地了解您的经营和所得情况。如果您未按规定申报定额和提供资料,也不影响税务机关根据实际调查情况核定您的税收定额。

  (二)核定定额

  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定期定额纳税人自行申报情况将其按行业、地域、规模进行合理分类,参考典型调查结果,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采用税法规定的办法,初步核定定额,并计算出应纳税额。具体的核定方法是:

  (1)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2)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

  (5)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

  (6)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

  (7)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当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定额时,主管地税机关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三)定额公示

  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在办税服务厅内公示。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同时在区、街、乡镇、集贸市场等政府机构所在地或纳税人集中地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在公示期间,您可以通过公示提供的渠道、方式发表对主管地税机关定期定额核定情况的任何意见,税务机关应当审核并向您反馈情况。

  税务机关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定期定额纳税人姓名、经营地址、行业类别、地税机关初步核定的定额、应纳税额、核定日期、定额执行期、税收管理员、地税机关监督电话等。

  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四)上级核准

  公示结束后,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公示意见确定定额,及时将核定情况上报县以上地税机关审批。

  (五)下达定额

  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县以上地税机关审核确认的核定结果,填写《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下达定期定额纳税人执行。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在收到《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时,要认真审核核定的经营和所得情况,以及按标准计算的税款,核对无误后在《送达回证》上签收。

  即使您的核定定额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主管地税机关也会向您下达《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

  (六)公布定额

  主管地税机关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在定额执行期间,应当在办税服务厅长期公示,同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区、街、乡镇、集贸市场等政府机构所在地或纳税人集中地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定期定额纳税人姓名、经营地址、行业类别、地税机关最终确定的定额、应纳税额、核定日期、定额执行期、税收管理员、地税机关监督电话等。

  需要您注意的是:

  安徽省地税局规定,在税务机关初步核定定额后,要求各主管地税机关就定额核定情况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开展集体评议。即主管地税机关初步核定的定额,必须经过分行业或分地域成立的定额民主评议小组对其公正性、公平性进行评议,您可以通过评议代表陈述您的意见。

  定额民主评议小组由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定期定额纳税人代表、工商联代表、个私协会代表、行业协会代表、协护税人员、税收管理员等组成。

  主管地税机关召开定额评议会,由定额民主评议小组成员对初步核定定额进行集体评议,听取各方意见,做好会议记录,并将评议结果填人《定期定额纳税人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

  四、重新核定与定额调整

  (一)重新核定

  如果定期定额纳税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重新核定其定额:

  (1)对地税机关核定定额提出异议的;

  (2)定期定额纳税人自行申报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核定定额难以执行的;

  (3)主管地税机关在日常管理中有依据认定定期定额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核定定额难以执行的。

  纳税人对定额有异议,或者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定额难以执行的,应当在接到《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或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之日起30日内,主动到主管地税机关领取并填报《定期定额纳税人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提供能够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明资料,申请重新核定应纳税款。主管地税机关应当自接到《定期定额纳税人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

  (二)定额调整

  1.经营性调整

  主管地税机关依法认定定期定额纳税人经营额或所得额连续3个月超过或低于原核定定额20%幅度的,按重新核定的定额下达《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

  2.法规性调整

  由于税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定期定额纳税人的原核定定额不变,但应纳税额应做出统一调整的,主管地税机关可依据原核定的定额,直接调整应纳税额,重新下达《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并以适当形式进行批量公布。

  五、相关税务管理

  (一)纳税申报

  定期定额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足额缴纳税款。具体如下:

  (1)定期定额纳税人实行申缴合一的简易申报制度,即在按照主管地税机关确定的应纳税额和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时,视同同步办理了申报手续。

  (2)定期定额纳税人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可以选择直接申报、数据电文申报、邮寄申报等纳税申报方式申报缴纳税款。纳税人申报方式一经确定,至少在一个定额执行期内不予更改。

  (3)对经营地点偏远、缴纳税款数额较小,或者地税机关征收税款有困难的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地税机关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简并征期。纳税人可以在简并征期税款纳税期限内,申报缴纳税款。简并征期的期限由主管地税机关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定额执行期。

  (4)定期定额纳税人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30日内,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地税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但是如果纳税人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20%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地税机关申报并缴清税款。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达起征点的定期定额纳税人,要按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税控比对

  定期定额纳税人发生定额与发票开具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比对后,超过定额的经营额、所得额,以及在地税机关核定定额的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其应缴纳的税款应当向地税机关办理相关纳税事宜。

  (三)委托代征

  1.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缴税款

  为了方便定期定额纳税人缴纳税款,地税机关还开通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服务。定期定额纳税人可以向地税机关书面报告开户银行及账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通此项服务。在申报缴纳期限内,如果定期定额纳税人账户内存款足以按期缴纳当期税款,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会依据协议自动将您的税款缴入国库。

  对于您的完税凭证,可以采取以下方式领取:

  (1)到地税机关领取;

  (2)到地税机关委托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领取;

  (3)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邮寄送达;

  (4)委托有关单位送达。

  在申报期限内,如果定期定额纳税人存款余额低于当期应纳税款,致使当期税款不能按期入库的,地税机关按逾期缴纳税款处理。

  2.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代征

  县以上地税机关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法委托有关单位代征税款。您在委托代征单位向您征收税款时,应当注意要求他出具与地方税务局签订的《委托代证证书》,并确定自己的税收是在其受托代征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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