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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国税申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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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国税申报流程

  企业由小规模纳税人转化为一般纳税人,由于过渡存货的存在,使得这一时期的一般纳税人税收负担过重。接下来请欣赏学习啦小编给大家网络收集整理的一般纳税人国税申报流程。

  一般纳税人国税申报流程

  1、概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或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申报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业务。

  2、主表及其附报资料

  (1)主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见表1-1);

  (2)附报资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表二)(分别见表1-2、1-3)及《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见表1-4)

  (3)特定资料

  a.外贸出口退税企业纳税人还需报送(表三) (采用网上认证方式的企业可利用网上下载的相关软件,将网上认证的数据编辑打印成《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三)》上报。采用前台认证方式的企业可手工填写或以《认证结果通知书》及《认证结果清单》复印件(加盖公章)代替《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三)》上报)。

  b.《加油站---月份加油信息明细表》或加油IC卡、《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发生成品油零售业务的纳税人(加油站)填报)。

  c.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报送记录当期纳税信息的IC卡(使用网上抄报税方式的纳税人不需报送);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抵扣清单及电子数据(由纳税人通过相关采集软件打印后报送),具体包括:(1)《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及其电子数据的软盘(或其它存储介质)(2009年4月30日后不需申报),《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2009年5月1日后申报);(2)《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及其电子数据的软盘(铁路、航空、管道、海洋运输等提供);纳税人取得的公路、内河货运发票,可以《认证结果通知书》及《认证结果清单》复印件(加盖公章)代替《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上报;(3)《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及其电子数据的软盘(或其它存储介质)(接受可抵扣废旧物资发票的纳税人报送)(2009年5月1日后不需申报)。

  d.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延期缴纳税款文书。

  e.《汇总申报税款划分明细表》(汇总申报的商业企业总机构填报)。

  f.按月报送《机动车辆生产企业销售明细表》及其电子信息(机动车生产企业报送)。

  g.每年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报送上一年度《机动车辆生产企业销售情况统计表》及其电子信息(机动车生产企业报送)。

  h.按月报送《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清单》及其电子信息(机动车生产企业报送)。

  i.《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领用存月报表》,以及已开具的统一发票存根联(机动车生产企业报送)。

  j.报送申报当期销售所有机动车辆的《代码清单》(机动车生产企业报送)。

  k.按月报送《机动车辆经销企业销售明细表》及其电子信息(机动车经销企业报送)。

  l.按月报送《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清单》及其电子信息(机动车经销企业报送)。

  m.《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领用存月报表》,以及已开具的统一发票存根联(机动车经销企业报送)

  n. 增值税税收优惠附报资料(一般纳税人)

  3、纳税人办理时限要求

  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办理时限要求为:纳税人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注:纳税人可以到办税服务厅前台申报,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也可以按规定进行网上申报和网上抄报税、网上认证,申报成功后,按照规定的期限将纸制纳税申报资料报送办税服务厅。

  一般纳税人必备的证件资料

  1.申请报告。纳税人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必须向税务机关出具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着重说明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具体理由,以及履行一般纳税人的义务能力。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放的营业执照。

  3.与纳税人的成立以及经营活动相关的章程、合同、协议等资料。

  4.银行账号证明。

  5.注册资金证明。(商贸企业)

  6.法人代表、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商贸企业)

  7.房屋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证件、资料。(商贸企业)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证件。

  一般纳税人辅导期为半年,半年销售额达到90万,可以申请转为正式的一般纳税人资格。

  一般纳税人的辅导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第三条规定:“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管理:一般纳税入纳税辅导期一般应不少于6个月。在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应积极做好增值税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的宣传辅导工作,同时按以下办法对其进行增值税征收管理:

  (一)对小型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约谈和实地核查的情况对其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一万元。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的实际年销售额和经营情况确定每次的专用发票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二)对商贸零售企业和大中型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也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对其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由相关税务机关按照现行规定审批。专用发票的领购也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确定每次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三)企业按次领购数量不能满足当月经营需要的,可以再次领购,但每次增购前必须依据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税款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增售专用发票。

  (四)对每月第一次领购的专用发票在月末尚未使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次月发售专用发票时,应当按照上月未使用专用发票份数相应核减其次月专用发票供应数量。

  (五)对每月最后一次领购的专用发票在月末尚未使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次月首次发售专用发票时,应当按照每次核定的数量与上月未使用专用发票份数相减后发售差额部分。

  (六)在辅导期内,商贸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及货物运输发票要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予以抵扣。

  (七)企业在次月进行纳税申报时,按照一般纳税人计算应纳税额方法计算申报增值税。如预缴增值税税额超过应纳税额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评估核实无误,多缴税款可在下期应纳税额中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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