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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认证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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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认证流程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的,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增值税计算和管理中重要的决定性的合法的专用发票。下面是由学习啦小编分享的增值税发票认证流程,希望对你有用。

  增值税发票认证流程

  认证时间(每月25-30日)。期限:180天。 企业电子报税管理系统→进项发票管理→专用发票(选择相应发票)→新增→录入带红框的数据→保存→审核→待认证发票导出(认证发票资料读入)→选择录入日期→点写XML(放U盘)→带U盘和填写申报扣税凭证封面、纳税卡→带去税所→回来放盘点进项发票认证结果读入→点保存。 2、抄税与申报(每月1-10日) 1)一机多票开票(放IC卡)→报税处理→抄税处理(已开发票)→填写增值税发票开具情况表。 2)登陆一机多票开票子系统→点“发票查询”(选当前月份:如是要导入11月份的发票数据就选择“本年11月份”)→确定→出现对应发票记录查询窗口→登陆企业电子报税管理系统→销项发票管理→从界面读入发票数据(一机多票)→点读发票查询界面→数据自动读取(注意:读取时发票查询界面要最大化,读取过程中不要操作键盘和鼠标)→保存。 3)企业电子报税管理系统→纳税申报→表五→表一(打印两份)→表二(打印两份)→表三→表四→表六(每份表操作点新增→保存→审核,数据全部自动生成)→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新增→修改30行,即上月报表34行数→保存→审核)(打印三份)→申报情况说明(新增→保存→审核)→损益表(新增→按帐面录入数据→保存→审核)→资产负债表(新增→按帐面录入数据→保存→审核)→申报主界面→生成申报盘(放U盘)→确认→报税回来点完税。 到国税认证时要带资料如下: 1、 纳税卡、U盘(已读入认证发票) 2、 《申报扣税凭证封面》和相应抵扣联发票。 到国税申报需要带资料如下: 1、 纳税卡、IC卡、U盘(生成申报盘); 2、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表二)》(各一式两份); 3、 《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4、 《增值税开具情况记录表》 5、 《认证结果通知书》(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报送《稽核结果通知书》),同期已认证的抵扣联册。 6、 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地税申报所需资料如下: 1、 《广东省地方税收纳税申报表(简易)》 2、 《个人所得税申报》及申报U盘; 3、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4、 《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以上所有报表全要盖上公章

  增值税发票作废流程

  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作废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全部联次注明“作废”字样或加盖“作废”戳记作废;二是通过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作废。前者比较简单,后者手续相对繁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对专用发票作废、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出详细规定,增加了购买方取得已开具专用发票再要求作废的许多限制条件,给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带来一些不便。那么,购买方如何把握政策,达到既能按实际情况作废专用发票,又不至于产生税收风险呢? 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条件的规定如下,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时发现有误,发票联、抵扣联尚未交付给购买方的,可当月即时作废。除此外,对开出的专用发票再作废需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的当月;二是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三是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或“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对这些条件,购买方需要格外关注。对当场取得专用发票的,认真审核,发现错误立即要求销货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对事后取得专用发票的,对照上述作废条件,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作废后的处理

  对于满足专用发票作废条件的,销售方取得发票联、抵扣联后,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这里要注意的是,专用发票作废需要在纸质和电子双重环境下操作,不能漏了任何一方。如果只进行了手工作废,而防伪税控系统没有进行作废处理,则不仅专用发票不能作废,而且还造成数据比对不符。

  操作程序

  通过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作废的,按以下规程操作。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这些操作环环紧扣,缺少一个环节或一项证明则不能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也就不能作废专用发票。

  增值税发票的主要规定

  1.项目填写齐全,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2.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不得加盖其他财务印章。根据不同版本的专用发票,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分别加盖在专用发票的左下角或右下角,覆盖"开票单位"一栏。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使用红色印泥。

  4.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必须预先加盖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不得手工填写"销货单位"栏,用手工填写的,属于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购货方不得作为扣税凭证。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用蓝色印泥。

  5.开具专用发票,必须在"金额"、"税额"栏合计(小写)数前用"¥"符号封顶,在"价税合计(大写)"栏大写合计数前用" "符号封顶。

  购销双方单位名称必须详细填写,不得简写。如果单位名称较长,可在"名称"栏分上下两行填写,必要时可出该栏的上下横线。

  6.发生退货,销售折让收到购货方抵扣联、发票的处理方法。

  7.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除加盖纳税人财务专用章外,必须同时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章,专用章加盖在专用发票底端的中间位置,使用红色印泥。凡未加盖上述用章的,购货方一律不得作为抵扣凭证。

  8.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

  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的区别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我国为了推行新的增值税制度而使用的新型发票,与日常经营过程中所使用的普通发票相比,有如下区别:

  1.发票的印制要求不同:

  根据新的《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2.发票使用的主体不同:

  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只能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小规模纳税人需要使用的,只能经税务机关批准后由当地的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则可以由从事经营活动并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各种纳税人领购使用,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使用普通发票。

  3.发票的内容不同:

  增值税专用发票除了具备购买单位、销售单位、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商品或者劳务的数量和计量单位、单价和价款、开票单位、收款人、开票日期等普通发票所具备的内容外,还包括纳税人税务登记号、不含增值税金额、适用税率、应纳增值税额等内容。

  4.发票的联次不同:

  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四个联次和七个联次两种,第一联为存根联(用于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用于购买方记账),第三联为抵扣联(用作购买方扣税凭证),第四联为记账联(用于销售方记账),七联次的其他三联为备用联,分别作为企业出门证、检查和仓库留存用;普通发票则只有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联,第三联为记账联。

  5.发票的作用不同:

  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购销双方收付款的凭证,而且可以用作购买方扣除增值税的凭证;而普通发票除运费、收购农副产品、废旧物资的按法定税率作抵扣外,其他的一律不予作抵扣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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