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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创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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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创业政策

  现在都在鼓励全民创业,那么有没有出台相应的全民创业政策呢?一起来看看下面学习啦小编为你带来的“全民创业政策”,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全民创业扶持政策条款汇编

  一、税收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方面政策

  1.小型微利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2.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

  3.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

  4.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扩大到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2015年2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目前税收政策相关规定暂未出台)

  5.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6.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

  7.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

  8.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并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02号)

  9.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10.企业取得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①国债利息收入;

  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③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11.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①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②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

  12.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13.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14.自2014年1月1日起,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15.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

  16.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①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②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③中药材的种植;

  ④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⑤牲畜、家禽的饲养;

  ⑥林产品的采集;

  ⑦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⑧远洋捕捞。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17.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①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②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18.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

  19.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

  20.企业取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二)增值税方面政策

  2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按照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57号)

  22.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38号)

  23.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3]106号附件3)

  24.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25.对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3]106号附件3)

  (三)扶持就业再就业方面税收政策

  26.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①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②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

  27.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本规定的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及《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辽财税〔2014〕359号)

  28.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止,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及《辽宁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民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辽财税〔2014〕358号)

  29.随军家属就业。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但税务部门应当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主管税务机关在个人享受免税期间,应当进行年度检查,凡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免税政策。

  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政策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3]106号附件3)

  30.军队转业干部就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享受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政策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3]106号附件3)

  31.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除广告服务外)3年内免征增值税。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是指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

  政策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3]106号附件3)

  32.失业人员就业。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照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试点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当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享受优惠政策的个体经营试点纳税人,是指提供《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服务(除广告服务外)的试点纳税人。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是指:(1)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试点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政策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3]106号附件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18号)

  沈阳进入“全民创业” 办创业孵化基地补助80万

  围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这一主题,沈阳对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发布了一系列扶持鼓励新措施。这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许多拥有闲置办公资源的个人、企业、单位纷纷打来电话,询问相关政策及具体申报的流程,其中当天就有姜女士、杨先生、海先生打来电话表示,希望能积极参与到沈阳市创业孵化基地的建设工作中来。

  为此,本报邀请沈阳市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创业处处级调研员刘伟岩为广大读者详解创业孵化基地的申报流程及相关问题。

  申报创业孵化基地

  需几大要件

  ●《沈阳市创业孵化基地申请表》

  ●营运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副本复印件(共建的应提供合作合同),可支配场所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沈阳市创业孵化基地孵化企业情况汇总表》

  ●创业孵化基地各项管理服务章程

  ●能够提供的创业服务基本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对创业孵化基地

  从哪些方面进行考核

  创业孵化基地实行属地化管理和半年报表、年度考核制度。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辖区内创业孵化基地进行日常指导、管理和考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对创业孵化基地运行情况进行实地检查。

  创业孵化基地从通过认定之年起,按年度考核要求报送年度工作情况,并提供孵化对象名单、孵化成功企业及退出企业名录,孵化对象营业执照和税务缴交凭证等。

  同时,加强对孵化对象营运情况的动态管理,每半年对基地的孵化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报送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便及时采取帮扶措施,提高孵化成功率。

  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各基地年度考核的初审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基地年度考核的认定工作,并由市财政局对认定通过的创业孵化基地给予补贴以及每年度的奖励补贴。

  哪种情况会被取消

  创业孵化基地资格

  创业孵化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认定部门取消其资格,收回创业孵化基地标牌。

  ●不履行服务承诺,一年内被孵化对象有效投诉3次以上,或者孵化成效较差,孵化成功率低于30%的

  ●违法违规经营,或允许孵化对象违法违规经营的

  ●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套取财政补贴,或未按规定使用财政补贴资金的

  ●已不具备创业孵化功能,孵化性质发生改变的

  ●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考核时所报材料内容虚假,经整改仍存在严重问题的

  ●有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哪些人可申请进入

  创业孵化基地孵化创业

  创业孵化基地主要为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科技人员、复转军人(含随军家属)、新生劳动力(未继续升学的初、中等学历的人员)、就业困难群体(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城乡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等)、残疾人、农村剩余劳动力等各类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提供低成本的孵化服务。除国家限制行业(建筑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美容美发、酒吧等)外,均可申请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孵化创业。

  创业孵化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超过期限的孵化对象应迁出创业孵化基地,以便接纳新的创业主体。

  以上就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提供的“全民创业政策”,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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