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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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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

  现在的毕业生就业创业也有很多相关的优惠政策,如今最新的创业优惠政策是什么呢?小编为你带来了“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的相关知识,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政策

  (1)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到中西部地区就业:

  ① 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公益性岗位就业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

  ②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农村基层单位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由政府补偿学费,代偿助学贷款;

  ③ 对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在研究生招录和事业单位选聘时优先录取;

  ④ 对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的,给予生活补贴,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项目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的;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高职(高专)学生可免试入读成人本科;今后相应的自然减员空岗全部聘用参加项目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

  (2)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兵役:

  ①由政府补偿学费,代偿助学贷款;

  ②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安排到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

  ③退役后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考试时,优先录取;

  ④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

  ⑤退役后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

  (3)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

  高校毕业生在参与项目研究期间,享受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补助,户口、档案可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聘用期满,根据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4)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和自主创业:

  ①对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各地城市应取消落户限制(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

  ②为到中小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等方面的服务;

  ③登记失业并自主创业的,如自筹资金不足,可申请10万元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规定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并给予减免税收和相关费用;

  ④参加创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⑤灵活就业并符合规定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5)强化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

  ①就业困难和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享受公益性岗位安置、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就业援助政策;

  ②机关、事业单位免收招聘报名费和体检费;

  ③高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求职补贴;

  ④对离校后未就业回到原籍的高校毕业生,由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提供就业服务并组织就业见习和职业技能培训。

  (6)鼓励高校毕业生“走出去”就业。从2013年起,云南省鼓励云南籍应届高校毕业生“走出去”到外省就业创业,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走出去”的毕业生适当补助。

  (7)加大创业扶持力度。继续落实好“贷免扶补”、“小额担保贷款”等创业扶持政策,探索建立更加有效的大学生创业融资帮扶机制,努力提高高校毕业生创业比例。

  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和毕业后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1年内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不受最低出资额限制,创业注册资本在20万元以内的小微企业实行实际出资额“零首付”(2年内到位)。允许高校毕业生将家庭住所、非商业用房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高校毕业生新办小微 企业的,可实行试营业备案制度,除国家明确限制的特殊行业和需要前置审批的经营范围外,经工商部门备案后允许试营业1年,试营业期内可不办理工商注册登记,1年后如需继续经营的,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对应届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以下的,其所得额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 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 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照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各地公安机关要按照户籍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为高校毕业生在就(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

  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

  国家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主要优惠政策包括哪些?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4〕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等文件规定:

  (1)完善工资待遇进一步向基层倾斜的办法,健全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服务保障机制,鼓励毕业生到乡镇特别是困难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2)对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3)结合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推进,在基层特别是街道(乡镇)、社区(村)购买一批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优先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4)落实完善见习补贴政策,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

  (5)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各地区要结合城镇化进程和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充分挖掘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及残疾人服务、农技推广等基层公共管理和服务领域的就业潜力,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要结合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等,引导更多高校毕业生投身现代农业。

  高校毕业生在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申报相应职称时,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或放宽外语成绩要求。充分挖掘社会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潜力,对到省会及省会以下城市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所在地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协助办理落户手续,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照国家现行促进就业政策的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

  (1)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

  (2)自2012年起,省级以上机关录用公务员,除部分特殊职位外,均应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录用。市(地)级以下机关特别是县乡机关招录公务员,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吸引优秀应届高校毕业生报考,录用计划应主要用于招收应届高校毕业生。

  (3)对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在研究生招录和事业单位选聘时实行优先。

  为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实施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按照《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等文件规定,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应届毕业生(全日制本专科、高职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补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补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目前,国家助学贷款资助标准已经调整为,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下同)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8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12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

  国家助学贷款资助标准调整后,《财政部 教育部 总参谋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36号)、《财政部 教育部 民政部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中有关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资助的标准,相应调整为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资助的其他事项,仍按原规定执行。

  2016年就业创业政策指南

  一、市场准入方面的扶持政策

  1、放宽企业注册登记,推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四证合一、一照四号。

  2、社会信用代码实现“一照一码”。

  3、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允许“一照多址”“一址多照”和“住改商”。

  二、税费减免方面的扶持政策

  1、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可享受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

  2、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税费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扣减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9600元。

  3、商贸、服务型企业新招收失业人员,3年内按每人每年4800元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扣减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4、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人员中的失业1年以上人员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

  5、大力扶持网络创业,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创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三、资金补贴方面的扶持政策

  1、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残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发放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2、对高校毕业生从事灵活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3、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

  4、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享受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5、女满45岁、男满55岁(“4555”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定额社会保险补贴。

  6、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公益性岗位,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7、相关企业对招收的退役士兵开展岗位培训的,给予培训补贴。

  8、失业人员参加免费的创业培训,给予培训补贴。

  9、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 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10、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的,可一次性领取未领的失业保险金。

  1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按规定给予6至12个月的救助渐退期。

  四、融资信贷方面的扶持政策

  1、创业人员可在创业地申请创业(小额)担保贷款。

  2、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创业者,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

  五、就业创业服务方面的扶持政策

  1、城镇常住人员及毕业年度内在校高校毕业生,可免费申领《就业创业证》。

  2、为创业者提供免费的创业项目咨询、推介、论证、评估和开业、经营、技术、市场、法律等方面的专家指导。

  3、为创业者提供人事代理、档案保管、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权益保障、法务咨询和法律援助等服务。

  4、为初创小企业提供各类创业孵化场所,协调帮助办理各项开业手续,专家对其进行跟踪指导,并在场地、租金等方面给予优惠。

  5、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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