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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最新创业优惠政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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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支持复转军人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

  (1)对自主创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士官、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2)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3)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而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5、支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

  (1)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2)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3)对残疾人个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从事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以及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所得,承租经营所得,全年应纳税额分别不超过1万元的部分,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部分,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纳税额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组织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应分别成立全民创业专项工作小组,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高效、统一、协调的工作机制,切实履行职能,加强协调配合,及时交流情况,共同做好全民创业工作。

  省工商局全民创业专项工作小组由党组成员、副局长邓晓龙任组长,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处主要负责人为工作小组组成人员,具体协调承办相关工作。全面负责落实放宽市场准入和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减征、免征,清理和简化涉及创业的办事手续和工作程序。充分运用工商职能,最大限度地营造创业宽松环境,为优化创业服务。

  省国税局全民创业专项工作小组由党组成员、总会计师刘虎任组长,由货物劳务税处、所得税处、纳税服务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主要负责人为工作小组组成人员,具体协调承办相关工作。全面负责落实国税部门管理支持全民创业和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不断转变服务观念和理念,加大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力度。送政策上门。更好地为创业主体提供优质服务。

  省地税局全民创业专项工作小组由党组成员、副局长白继成任组长,由营业税处、财产行为税处、所得税处、纳税服务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主要负责人为工作小组组成人员,具体协调承办相关工作。全面负责落实地税部门管理支持全民创业和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要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加大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力度。送政策上门。更好地为创业主体提供优质服务。

  各级工商、国税、地税机关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也应逐级建立组织领导机构,明确责任主体,强化责任落实,使全民创业税费支持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二)强化工作考核

  一是各级工商、国税、地税机关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工作目标,层层分解任务,及时将全民创业的各项目标任务落实到各基层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实行目标任务考核,定期检查督办。

  二是建立健全考核工作机制,加强对全民创业税费支持政策落实的考核力度。具体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甘肃省全民创业行动实施方案》贯彻落实情况;创业主体培育扶持情况;全民创业工作组织领导及各项创业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创业服务体系建设;部门履行职责,兑现服务全民创业的各项承诺情况;创新服务方式,实行办事公开、程序公开情况;扶持政策宣传辅导情况;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优化创业环境等。

  三是考核工作由各级专项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应将支持全民创业纳入本单位、本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和绩效管理进行同步考核。考核工作可采取部门自查和专项工作小组检查相结合的方式。通过考核促使其建立健全限时服务、首问责任、政务公开以及文明礼貌等服务规范和服务质量考核评价体系,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促进服务水平的提高。

  四是各专项工作小组要加大督查检查力度,对系统内为广大创业人员服务和落实全民创业税费支持等情况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及时通报系统内促进全民创业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切实把督查检查的结果与奖罚措施挂钩,对于工作落实好的单位应予以奖励,对于工作落实不力的单位要通报批评并限期要求整改。以实际行动确保全民创业税费支持政策全面落实到位,更好地推动我省全民创业行动,形成支持创业、服务创业的良好氛围。

  甘肃退伍军人创业优惠政策

  如果退伍军人从事的是,应当给他们给予财政贴息,最高的时候可以享受无息贷款。

  一般来说,退伍军人需要满足这些要求:

  1、具有贷款银行所在地的当地户口,并且还没有安置工作;

  2、有创业的意愿。满足了以上两个条件的退伍军人,如果创建微型企业,就可以享受申请复制贷款以及政府补贴利息的政策了。

  具体做法是退伍军人携带本人的退役证,退役士兵企业信息核查表,还有个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等,到当地政府进行认定,条件符合的话,就可以到当地的乡镇政府、工商部门进行申请了,申请之后带着所有的证明材料,到银行办理贷款申请即可。

  甘肃扶持退伍军人创业就业优惠政策

  为促进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民政部总参谋部等部门关于深入贯彻〈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78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意见》(甘政发〔2012〕97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新形势下全省征兵工作政策措施的通知》(甘政发〔2011〕135号)、《甘肃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兵役优待补助金管理办法》(甘财社〔2011〕211号)、《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民政厅甘肃省军区司令部甘肃省军区政治部关于转发财政部等五部门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的通知》(甘财教〔2011〕247号),现就我省扶持退役士兵就业创业优惠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对象

  (一)未经政府安排正式工作、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包括义务兵、复员士官、转业士官),享受就业创业优惠政策。

  (二)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凭《甘肃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证》在户口所在地享受就业创业优惠政策。

  (三)《甘肃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证》式样由甘肃省民政厅统一制定,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印制并核发。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役士兵不予享受本意见规定的优惠政策:

  1.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役的;

  2.弄虚作假,仿造涂改档案的;

  3.被部队开除军籍、除名、劳动教养或被判刑事犯罪的;

  4.退役后不按规定时限到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报到的。

  二、经济补助优惠

  (五)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地县级安置部门按照退役时全省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发给兵役优待补助金。服现役满12年以上的转业士官政府安排工作有困难的,按照义务兵兵役优待补助金标准发放后,每多服役一年按照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增发兵役优待补助金。

  三、就业服务优待优惠

  (六)退役士兵定点培训机构要大力开展“订单式”培训,优先推荐退役士兵就业。各类就业服务机构,要通过举办专场招聘会等多种形式,搭建退役士兵学员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平台,优先推荐退役士兵学员就业。各类人力资源市场以及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优先推荐退役士兵学员就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为退役士兵学员提供就业信息、职业介绍等免费服务,帮助退役士兵学员实现就业。

  (七)中央在甘企业和省属国有以及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招收录用或者聘用人员的,拿出不少于招聘计划5%的指标,用于定向招聘退役士兵。

  (八)省、市、县级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招聘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退役士兵;市、县级后勤服务型事业单位,拿出不少于20%的空缺岗位,用于定向招聘符合岗位条件的退役士兵。

  (九)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民族地区乡镇机关招录公务员时,可拿出一定数量的职位,招录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

  (十)用人单位要落实退役士兵的待遇,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依法合理确定工资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续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关系,保证享受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待遇,军龄10年以上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四、教育培训优待优惠

  (十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城乡一体、自愿报名、自选专业、免费培训的原则,组织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凡退役1年内自愿报名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享受“三免一补”优惠政策,即:免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给予生活补助费。

  (十二)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普通高等学校(限文史、理工类考生)、退役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的,考试总成绩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士兵,在其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限文史、理工类考生)。

  (十三)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入学或者复学后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省内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招录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十四)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被成人高等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后,由生源地优先提供助学贷款,其中品学兼优的由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发放奖学金。

  (十五)在校期间入伍的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复学。如果原就读学校撤销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转入同等学历相关专业高等学校复学;原所学专业撤销的,由学校安排转入其它专业复学;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对专科升本科、本科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

  在部队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原是本科生的可申请转到本校其它专业学习,原是专科生的可以免试转入本校同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本科学习,属独立设置的专科学校的专科生,由学校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安排;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在校本科生,所学本科专业毕业后,可免试保送所学专业研究生。

  (十六)退役士兵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含复学退役士兵),享受每生每学年最高6000元的学费资助,应交学费低于6000元的,按照收费金额进行资助。相关程序按照财政部、教育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号)执行。

  (十七)义务兵入伍前是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的,退役后凭身份证、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士兵退役证或相关项目考核合格证,可申请免试就读省内成人高校专升本。

  五、税费优惠

  (十八)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交下列费用: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和变更登记费。

  2.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

  4.各级人民政府及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5.其他有关登记类、管理类的收费项目。

  (十九)按照城乡一体的原则,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3年内按企业实际新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对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并符合规定条件的,3年内限额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9600元。

  (二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和相关技术培训业务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繁殖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规定免征营业税。

  六、贷款优惠

  (二十一)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经营资金不足时,可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贷款期限一般为2年,符合条件的享受财政贴息。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合伙创办经济实体的,可适当提高贷款额度。

  七、其他优惠

  (二十二)退役士兵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服现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

  (二十三)农村籍退役士兵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其他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没有承包农村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农村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携配偶回入伍地或随配偶到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在农村落户的,一方或双方无承包土地的,可申请承包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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