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啦>创业指南>创业起步>创业政策>

2017农村创业贷款优惠政策

时间: 晓敏706 分享

  在农村做创业也是很常见的事情了,农村创业贷款有什么政策呢?农村创业贷款政策是什么?小编为你带来了“创业贷款政策”的相关知识,一起来看看吧!

  农村青年创业贷款政策

  1.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的审批、发放和管理

  (1)贷款对象。年龄在40周岁(含)以下,具有完伞民事行为能力,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有创业愿望和一定基础的农村青年。

  (2)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发放方式。小额信用贷款额度原则上控制在3万元以内,一般不超过5万元:抵押、质押和保证担保(含联保)贷款额度视借款人实际风险状况,可在信用贷款额度基础上适度提高。贷款期限一般设定在3年以内,最长不超过5年,具体还款期限可由借、贷双方共同商定。按照“保本微利”运营方式,贷款利率执行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基础上可给予适当优惠。在授信额度内采取“一次授信、随用随贷、循环使用”方式发放贷款。探索把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与银行卡功能结合起来,发放“青年创业信用卡”。

  (3)贷款方式。本着“方便客户、灵活多样、覆盖风险”的原则,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创新适合农业农村实际、可操作性强的贷款方式。

  大胆创新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的担保方式。针对农村青年创业的实际,可采用抵押、质押,自然人担保、法人担保等多种担保形式,鼓励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农业发展情况和农村经济特点,依照相关法律,进一步扩人农村青年创业申请贷款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探索发展农用生产设备、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等抵押贷款,规范发展应收账款、股权、仓单、存单、农产品期货等权利质押贷款。鼓励各类信贷担保机构通过再担保、联合担保以及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对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进行担保。积极推动和发展“公司+农户”、“公司+中介组织+农户”、“公司+专业市场+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等信贷模式,提高农村青年初次创业的成功率,充分利用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优势降低贷款风险。鼓励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农村信贷担保机构及相关中介机构加强与保险公司的合作,以订单和保单等为标的资产,探索开发“信贷+保险”金融服务新产品。在有条件的地方,引导和鼓励农村青年发展“信贷+保险”创业项目

  大力发展农村青年创业互保、联保贷款。鼓励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与信用协会或信用合作社等信用共同体的合作,运用联保、担保基金和风险保证金等联合增信方式,积极探索发展满足信用共同体成员金融需求的联合信用贷款。引导和鼓励有志创业的农村青年主动加入“联户联保小组”、“信用互助组织”、“信用联盟”、“专业机构担保”、“担保协会”等信用共同体。完善信用共同体内存激励约束机制,调动内部成员自我管理的积极性。

  积极推进农村青年创业小额信用贷款。引导和鼓励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制度等多种方式,建立和完善农村青年资信评价体系,积极发放不需要抵押担保的小额信用贷款,扩人贷款覆盖面,提高贷款满足率。

  (4)贷款程序。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村青年白愿向团组织申报。所在地团组织尤其是乡、村两级团组织要对申请项目和拟借款人严格审查,符合条件的要积极推荐。

  与团组织合作的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接到团组织推荐的项目和拟借款人后,应按照信贷程序,认真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创业计划可行性、发展前景、预计还款能力等情况,测定贷款风险度和可行性,开展评级、授信工作,择优发放贷款。

  2.推进措施

  (1)广泛掌握农村创业青年信息。各级团组织要充分发挥组织体系健全、联系广泛的优势,摸清有创业愿望、创业基础和条件的农村青年情况,了解农村青年创业的资金需求。广泛征集和挖掘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广阔、适合农村青年的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动态发布。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县(市)为单位,建立农村青年创业人才库和项目库,逐步实现区域联网。

  (2)加强对农村青年的创业培训。依托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建立农村青年创业示范基地,为农村青年创业提供学习、借鉴、实践的阵地;组建各级促进农村青年创业专家服务团,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为农利青年创业提供产业链接、信息引导、技术指导、经验传授等辅导和服务;发挥杰出青年农民联谊会、农村青年乡镇(民营)企业家协会、农村青年经纪人协会等组织的作用,搭建交流平台,推动农利青年开展创业的信息、经验交流和贷款的互保、联保服务。

  (3)建立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的“绿色通道”。各地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法律要素齐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小断简化流程和手续,缩短审批时限,对团组织推荐的农村青年创业者,通过“农村青年创业信贷绿色通道”、“农村青年创业信贷服务直通车”、“一站式服务”等方式,实施优先调查、优先评级、优先授信、优先发放贷款。

  (4)建立健全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的风险控制和补偿机制。规范和完善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制度和流程,保证程序到位、管理到位、风险控制到位。严格执行贷款“三查”制度,注重落实贷前的调查分析、贷中的审批制度执行和贷后的资金用途监管,实行审、贷、管相分离,增强内部控制机制的作用和效能。团组织要对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借款人开展相关的知识培训和诚信教育;协助做好清收贷款工作。各级银行业监管部门、团组织要加强对农村基层团干部的金融知识培训。

  各级团组织要积极争取政府支持,营造良好的信用政策环境,对农村青年的优秀创业项目给予贴息扶持、税费优惠、放宽不良贷款核销条件等。争取各类社会支持,帮助农村青年创业就业。探索风险分担、补偿机制,建立团组织协调推动,政府、银行、保险、农村创业青年共同承担风险的工作体系。鼓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出资成立农村青年创业贷款基金,对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进行担保、贴息或作为奖励基金。

  (5)加强对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的监督和指导。各级银行业监管部门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健全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的制度和办法,按照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建立绩效评估考核体系。对农村小额贷款业务开展好、效益质量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业监管部门应在其增设机构、开办新业务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

  农村小额贷款政策

  1.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创新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模式和服务方式

  (1)允许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规定实施上浮。白2008年1月1日起,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经办金融机构)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其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其中,微利项日增加的利息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所有小额担保贷款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均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本通知发布之日以前已经发放、尚未还清的贷款,继续按原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2)扩大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范围。在现行政策已经明确的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范同的基础上,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均可按规定程序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的具体条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其中,对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中央财政给予贴息。具体贴息比例和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3)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经办金融机构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5万元,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对符合条件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经办金融机构可适当扩大贷款规模。

  (4)创新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模式和服务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创新、探索符合当地特点的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新模式.、各经办金融机构在保证小额担保贷款安全的前提下,要尽量简化贷款手续,缩短贷款审批时间,为失业人员提供更便捷、更高效的金融服务.对信用记录好、贷款按期归还、贷款使用效益好的小额担保贷款的借款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提供信贷支持,并在资信审查、贷款利率、贷款额度和期限等方面予以适当优惠。

  2.改进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拓宽财政贴息资金使用渠道

  (1)完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偿机制。各省级财政部门(含计划单列市,下同)每年要安排适当比例的资金,用于建立和完善担保基金的持续补充机制,不断提高担保基金的代偿能力:中央财政综合考虑各省级财政部门当年担保基金的增长和代偿情况等因素,每年从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中安排定比例的资金,对省级财政部门的担保基金实施奖补,鼓励担保机构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

  ②建立小额担保贷款有效奖补机制。中央财政按照各省市小额担保贷款年度新增额的一定比例,从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中安排一定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业绩突出的经办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信用社区等单位的经费补助。具体奖补政策和担保基金风险补偿政策由财政部根据小额担保贷款年度发放回收情况、担保基金担保绩效等另行制定。

  (3)进步改进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各省级财政部门要管好用好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保证贴息资金按规定及时拨付到位和专款专用。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拨付审核权限下放至各地市级财政部门?各地市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简化审核程序,加强监督管理,贷款贴息情况报告制度山按月报告改为按季报告,

  3.加大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扶持力度,充分发挥其对扩大就业的辐射拉动作用

  (1)放宽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中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卜,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2)经办金融机构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贴息资金山由中央和地力财政各负担一半。经办金融机构的手续费补贴、呆坏账损失补贴等仍按现行政策执行。

  (3)鼓励各省级和省级以下财政部门利用担保基金为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具体管理政策由各省级财政部门牵头制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4.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建设+创业培训”的联动工作机制

  (1)各地要积极依托社区劳动保障平台,进+步做好创业信息储备、创业培训、完善个人资信、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贷后跟踪管理等工作,促进“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建设+创业培训”的有机联动。对经信用社区推荐、参加创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完成创业计划书并经专家论证通过、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要细化管理,积极推进降低反担保门槛并逐步取消反担保。

  (2)认真落实《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银发【2006】【2006】5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细化和严格信用社区标准和认定办法,加强对信用社区的考核管理工作,及时总结信用社区创建工作好经验、好做法,逐步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激励奖惩机制。具体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由各省级财政部门牵头制定。

  (3)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进一步密切协作,充分利用当地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信用社区建设联动工作机制,积极健全和完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创业培训、信用社区综合个人信用评级、信用社区推荐、经办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信用社区定期回访”小额担保贷款绿色通道。


猜你感兴趣:

1.农民创业贷款政策

2.2017年农民创业贷款政策

3.最新农村自主创业贷款优惠政策

4.农民创业无息贷款政策

1678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