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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州市就业创业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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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州市就业创业优惠政策

  在胶州市创业有什么好的优惠政策吗?胶州市最新扶持就业创业优惠政策都有哪些内容呢?下面跟着学习啦小编一起来看看。

  胶州市就业创业优惠政策:创业补贴

  (一)补贴范围。在青岛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开设“网店”和“一址多照”等创业实体的下列人员,符合条件均可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1、毕业5年内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驻青高校毕业年度毕业生、休学创业大学生和本市户籍毕业年度大学生;2、本市户籍城乡登记失业人员;3、本市户籍返乡农民工。指外出务工连续6个月以上,返回户籍所在区(市)进行失业登记的农村劳动者。

  (二)补贴条件。1、符合一次性创业补贴扶持范围的创业者,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注册时间在《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大众创业工程打造创业之都的意见》下发之日以后,有效期限在1年以上。2、有固定营业场所并办理就业手续,在申领补贴时正常经营。注册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需在创业实体按照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注册个体工商户的需按照个体工商户社会保险缴纳有关规定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3、营业执照、资质证明和税务登记证注册时间须在失业登记、毕业证注明时间之后或在毕业学年时间范围内。4、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人员,须为个体经营者、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5、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方式创业的人员,须按规定办理就业手续,且变更后经营时间符合以上规定的,方可申领补贴。

  (三)补贴标准。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1万元,从补贴申请受理当月起计算,扶持期限为2年,申领人员2年内纳入就业创业管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人员,补贴计算至退休年龄月份);对非本市户籍的创业者,实现分期补贴,正常经营满1年后补贴5000元,正常经营满2年后再补贴5000元。对《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大众创业工程打造创业之都的意见》印发之日前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创业者,按照此前有关规定发放一次性创业补贴。

  (四)申领办法。符合一次性创业补贴范围和条件的创业者,应于每月10日前,向工商注册地所在的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创业补贴申请表》,并提报以下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创业的需提供有效变更证明。3、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报到证(或毕业证书认证证明)原件和复印件;驻青高校在校生应提供学生证原件和复印件;本市户籍毕业年度大学生应提供毕业证书和报到证原件和复印件(在校生应提供学生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户口本首页、索引页和申请人户籍单页原件和复印件;休学创业大学生需提供学校出具的休学证明;返乡农民工应提供本人外出务工期间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4、申请人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资料。

  胶州市就业创业优惠政策: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一)申领条件。法定劳动年龄内符合申领创业补贴的人员(含外地户籍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或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创造岗位新招用人员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创业者,可申领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1、创业者须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工商营业执照(或持有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资质证明)和税务登记证登记注册时间在2013年10月1日以后,且有效期限在1年以上。2、创造岗位新招用本市户籍城乡登记失业人员、本市户籍派遣期内高校毕业生,硕士及以上学位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通过金融机构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按照青岛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纳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含12个月,不含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月份),且申领补贴时劳动合同正常履行、社会保险正常缴纳。3、招用人员不含创业者本人、劳务派遣机构派遣至用工单位人员。招用原为本单位、关联企业职工的,失业登记时间须满6个月以上。

  (二)补贴标准。根据申领补贴时新招用人员的岗位数量,按照每个岗位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三)申领办法。符合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申领范围和条件的用人单位于每月10日前,向工商注册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请表》,并提报以下材料:

  1.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用人单位吸纳就业花名册》,其中招用青岛户籍派遣期内高校毕业生,硕士及以上学位毕业生的,提供毕业证书、报到证(或毕业证书认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申领补贴月份前6个月委托银行发放工资明细表原件及复印件。

  胶州市就业创业优惠政策: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

  (一)申请范围。自2013年9月27日起,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下列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有效资质证明)和税务登记证后,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1、本市城乡失业人员、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残疾人、随军家属、失地农民、返乡农民工。2、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本市户籍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在校生和驻青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学年在校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

  (二)申请条件。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从事个体经营的,须为营业执照注册人;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须为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方式创业的,创业时间以法定代表人变更时间为准且未申请过小额担保贷款(二次贷款除外)。申请人须有具体经营项目、固定经营场所,并正常生产经营。生产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贷款额度。从事个体经营的,可申请最高1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可申请最高4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由经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经办银行)会同担保机构根据贷款人从事行业、经营状况、还款能力、吸纳就业人数、项目评估和反担保等情况确定。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贷款额度在15万元以上的,贷款期限内至少吸纳1名本市户籍城乡失业人员或高校毕业生就业;贷款额度在30万元以上的,贷款期限内至少吸纳2名本市户籍城乡失业人员或高校毕业生就业;吸纳就业人员以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数为准。

  (四)贷款期限及贴息。首次及二次小额担保贷款期限分别不超过两年。对贷款期限不足两年的,按期还本付息后,可申请给予剩余期限的再次贷款。有逾期还款记录者,取消再次小额担保贷款资格。小额担保贷款采取申请人每月还本息的方式。符合贴息条件的,每半年提报银行利息清单等材料,到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申请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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