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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创业就业政策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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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创业就业政策相关内容

  为鼓励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青岛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创业政策,下面跟着学习啦小编一起来看看青岛创业就业政策相关内容。

  青岛创业就业政策相关内容: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期限和标准

  (一)税收优惠期限3年,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税收优惠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二)符合范围和条件的个体经营者,在期限内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按每人每年9600元执行。

  (三)符合范围和条件的企业,在期限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按每人每年5200元执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个体经营免税人员和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2011〕145号)规定,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已认定的享受税收优惠人员,在2013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并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限额标准或定额标准。

  税收优惠范围和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列人员,可享受自主创业税收减免。

  1.本市户籍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城乡失业人员;

  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教育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成人高等学校的学生)。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一年以上城乡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企业吸纳失业人员税收减免。

  1.商贸企业;

  2.服务型企业中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代理业(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介绍服务等)、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租赁业(仅指不动产租赁)、其他服务业(包括沐浴、理发、洗染、照相、美术、裱画、誊写、镌刻、化验、录音、录像、测绘等)经营活动的企业;

  3.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

  4.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

  青岛创业就业政策相关内容:企业吸纳失业人员政策

  税款减免顺序及额度

  1、符合条件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按本单位吸纳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定本单位减免税总额,在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减免税总额=∑每名失业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工作月份÷12×5200

  2.按月办理填报《营业税纳税申报表》时,在“免(减)税额”栏扣减,可自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纳税年度终了,如果纳税人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填报在“减:减免所得税额”栏(《税收优惠明细表》填报在“过渡期税收优惠”栏)。《营业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免(减)税额”栏的累计额,不能超过核定年度减免税总额。

  3.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个人所得税。

  4.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当年新招用人员、原招用人员及其工作时间按上述程序和办法执行。每名失业人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备案

  1.经税收优惠政策认定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吸纳失业人员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后的当月,持区(市)就业服务中心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企业吸纳失业人员工作时间表》、《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税务登记证》副本,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纳税年度终了前招用失业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人员变化次月按照前项规定重新备案。

  3.主管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备案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第9页“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情况”栏中加盖“已享受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

  青岛创业就业政策相关内容:小额担保贷款

  贷款范围和条件

  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下列人员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有效资质证明)和税务登记证后,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一)本市城乡失业人员,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残疾人、随军家属、失地农民、返乡农民工。

  (二)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本市户籍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在校生和驻青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学年在校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

  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从事个体经营的,须为营业执照注册人;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须为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方式创业的,创业时间以法定代表人变更时间为准且未申请过小额担保贷款(二次贷款除外)。

  申请人须有具体经营项目、固定经营场所,并正常生产经营。生产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

  (一)贷款额度。从事个体经营的,可申请最高1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可申请最高4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由经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经办银行)会同担保机构根据贷款人从事行业、经营状况、还款能力、吸纳就业人数、项目评估和反担保等情况确定。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贷款额度在15万元以上的,贷款期限内至少吸纳1名本市户籍城乡失业人员或高校毕业生就业;贷款额度在30万元以上的,贷款期限内至少吸纳2名本市户籍城乡失业人员或高校毕业生就业;吸纳就业人员以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数为准。

  正常经营、无不良信贷记录、初次贷款期间内按规定带动就业的创业成功者,在还清贷款后3年内可申请二次小额担保贷款。二次贷款额度按上述规定执行,其中,吸纳就业人数为新增就业人数。

  (二)贷款期限。首次及二次小额担保贷款期限分别不超过2年。对贷款期限不足两年的,按期还本付息后,可申请给予剩余期限的再次贷款。有逾期还款记录者,取消再次小额担保贷款资格。

  (三)利率和经办银行。贷款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各国有银行青岛市分行、股份制银行青岛分行、邮政储蓄银行青岛分行、青岛银行、青岛农商银行,均可申请办理小额担保贷款业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银行结合申办银行的贷款利率、服务质量、网点分布等因素采取公开竞争的方式确定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在通过公开竞争方式确定新的经办银行之前,原经办银行可按本通知规定继续办理小额担保贷款业务。

  (四)还款方式。小额担保贷款还款采取前12个月按月付息、后12个月按月还本付息的方式。其中,一年期以内贷款可以采取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方式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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