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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所得税汇算清缴

时间: 晓敏706 分享

2016年所得税汇算清缴

  关于2016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问题有很多,今天学习啦小编整理了2016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2016年所得税汇算清缴

  【所得税】

  【什么是汇算清缴】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税法之规定,中国对所得税采取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的,年终再进行清缴的方式征收。所谓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所得税的纳税人以会计数据为基础,将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地方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将会计所得调整为应纳税所得,套用适用税率计算得出年度应纳税额,与年度内已预缴税额相比较后的差额,确定应补或应退税款,并在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内向税务机关提交会计决算报表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结清税款手续。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应以企业会计核算为基础,以税收法规为依据。

  【汇算清缴的对象】

  根据现行所得税法的规定,凡财务会计制度健全、帐目清楚,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齐全,核算规范,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经税务机关认定适用查帐征收的企业,均应当在年终进行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其适用对象具体包括:⑴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内资企业或者组织,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及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组织。⑵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包括依法登记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及经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批准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纳税人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亏损、或处于减免税期,均应按照相关税法的规定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

  【汇算清缴的关键】

  1、收入的确认。新税法在收入确认上引入了公允价值概念。

  2、费用的扣除。新税法在费用扣除上引入了合理性与相关性的原则。

  3、纳税调整。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存在差异。会计报表所列的利润总额是按照的会计制度计算得出,应纳税所得额不等于利润总额,而是要按照税法规定进行调整。

  在收入的计算中,有十几个项目计算影响到应纳税所得额。

  在扣除项目的计算中,有二十多个项目在会计与税法规定上存在差异。

  企业的纳税年度

  正常情况: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特殊情况: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终止,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汇算清缴的时间】

  一个纳税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次年的1月1日至5月31日)。

  比如,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2013年1月1日至5月31日。

  【汇算清缴的对象】

  汇算清缴的对象有两个:一、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的企业。企业无论盈利或亏损,是否在减免期内,均应按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不进行汇算清缴。

  【汇算清缴的工作】

  1、汇算。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的基础上,自行计算确定全年应缴、应补及应退税款。

  2、申报。填写并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缴纳。

  【税前扣除】

  自2008年两税合并实施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被废止失效,而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对于税前扣除的规定却极为简单: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铂略咨询为Linked-F会员总结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各个项目和处理要点:

  一、工资薪金及相关支出的税前扣除

  二、职工教育经费范围

  三、劳动保护性支出

  四、成本及费用支出管理

  五、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定义

  六、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七、运输费用

  八、管理费用

  九、开办费支出

  十、业务招待费支出

  十一、差旅费

  十二、会议费

  十三、咨询费支出

  十四、绿化费支出

  十五、财务费用

  十六、固定资产的“成本调整”

  十七、装修装潢支出

  十八、公允价值模式计量资产

  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问题

  一、存货因时间价值导致售价严重偏离成本价,是按资产损失进行申报处理,还是直接按差价计入成本费用?

  针对本问题所述情形,无论企业财务核算如何处理,税收上均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执行,即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应以清单申报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二、网络电商平台给顾客(个人)的促销代金券支出税前扣除的相关税务问题。

  (一)网络电商平台支付给顾客的促销代金券支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时可凭相关凭证在税前扣除:

  1.网络电商平台的促销活动的安排。

  2.消费者实际使用该优惠券的消费记录。

  3.网络电商平台实际支付优惠金额的资金划拨明细。

  (二)顾客使用网络电商平台的代金券消费后又退货的,网络电商平台收到退还的优惠金额应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工信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4年度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工信部联软函(2015)273号)规定软件企业认定及年审工作停止执行,则2014年度未认定的软件企业如何备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按照《工信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4年度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工信部联软函(2015)273号)文件规定,自文件发布之日起软件企业认定及年审工作停止执行。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相关规定之前,对 2014年度未认定软件企业暂由软件协会进行评估,并以评估结果(软件企业证书)代替软件企业认定证书进行优惠备案并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四、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贷款产生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在针对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扣除管理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必须属于贷款业务产生的利息支出。

  (二)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三)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不包含小额贷款公司。

  (四)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应依据借款合同及合法凭证进行税前扣除。

  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35号)规定,取消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对象事先备案制度,在落实政策过程中如何加强管理?

  在做好取消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对象事先备案政策的落实工作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开发产品的完工时点确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开发产品已完工。

  1.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2.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3.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其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时均应视为已经完工。

  (二)房地产企业应在开发产品完工当年随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缴一并报送专项报告。

  (三)专项报告内容应包括开发产品成本对象的确定原则、依据,共同成本分配原则、方法,以及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开发计划等。

  (四)成本对象由企业在开工之前合理确定,成本对象确认原则包括可否销售原则、分类归集原则、功能区分原则、定价差异原则、成本差异原则和权益区分原则。

  (五)对不如实出具专项报告或不出具专项报告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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