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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企业所得税汇算及内容

时间: 晓敏706 分享

乌鲁木齐企业所得税汇算及内容

  最近有乌鲁木齐的朋友来问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的问题,今天学习啦小编整理了乌鲁木齐企业所得税汇算及内容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乌鲁木齐企业所得税汇算及内容

  什么时候开始所得税汇算清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乌鲁木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所需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国地税)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外汇登记证(外企适用)复印件(盖章)

  2、本年度(1-12月)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盖章)

  3、上年度审计报告(年审适用)、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

  4、地税综合申报表(1-12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1-12月)复印件(盖章)

  5、元月份各税电子回单(盖章)

  6、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4个季度)复印件(盖章)

  7、总账、明细账(包括费用明细账)、记账凭证

  8、现金盘点表、银行对账单及余额调节表(盖章)

  9、固定资产盘点表、固定资产及折旧计提明细表(盖章)

  10、享受优惠政策的税务机关文件及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乌鲁木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程序流程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等法律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汇算清缴期限企业缴纳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3]

  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和纳税人发生的应由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有关税务事项;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在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结清应补缴的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予以及时办理退税,或者抵缴下一年度应缴纳的税款。

  应注意的是:

  1、实行按月或按季预缴所得税的纳税人,其纳税年度最后一个预缴期的税款应于年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和预缴,不得推延至汇算清缴时一并缴纳。

  2、若纳税人已按规定预缴税款,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则应在申报期限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3、若纳税人因不可抗力而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经查明事实后,予以核准。

  4、纳税人在纳税年度中间破产或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自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60日内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并依法计算清算期间的企业所得税,结清应缴税款。

  5、纳税人在纳税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的,依据税收法规的规定合并、分立后其纳税人地位发生变化的,应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之前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及时进行汇算清缴,并结清税款;其纳税人的地位不变的,纳税年度可以连续计算。

  (二)汇算清缴程序

  1、填写纳税申报表并附送相关材料

  纳税人于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以财务报表为基础,自行进行税收纳税调整并填写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包括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成本费用明细表、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捐赠支出明细表、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明细表、境外所得税抵扣计算明细表广告费支出明细表、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坏账损失明细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项目明细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纳税人除提供上述所得税申报及其附表外,并应当附送以下相关资料:

  (1)财务、会计年度决算报表及其说明材料。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有关财务资料;

  (2)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3)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

  (4)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5)纳税人发生的应由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事项的相关资料;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2、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并审核所报送材料

  (1)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后,经审核其名称、电话、地址、银行账号等基本资料后,若发现应由主管税务机关管理的内容有变化的,将要求纳税人提供变更依据;如变更内容属其他部门管理范围的,则将敦促纳税人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将变更依据复印件移交主管税务机关。

  (2)主管税务机关对申报内容进行审核,主要审核税目、税率和计税依据填写是否完整、正确,税额计算是否准确,附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逻辑关系、是否进行纳税调整等。审核中如发现纳税人的申报有计算错误或有漏项,将及时通知纳税人进行调整、补充、修改或限期重新申报。纳税人应按税务机关的通知作出相应的修正。

  (3)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确认无误后,确定企业当年度应纳所得税额及应当补缴的企业所得税款,或者对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加以退还或抵顶下年度企业所得税。

  3、主动纠正申报错误

  纳税人于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办理了年度纳税申报后,如果发现申报出现了错误,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后,在汇缴期内税务机关检查之前自行检查发现申报不实的,可以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税务机关主动申报纠正错误,税务机关据此调整其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及应补、应退税额。

  4、结清税款

  纳税人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及应补、应退税额,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清缴税款。纳税人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缴税款的,在4月底以前将应补缴的税款缴入国库;预缴税款超过全年应缴税款的,办理抵顶或退税手续。

  5、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因有下列特殊困难:

  (1)水、火、风、雷、海潮、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者可供纳税的现金、支票以及其他财产等遭遇偷盗、抢劫等意外事故,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纳税人应提供灾情报告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

  (2)因国家调整经济政策的直接影响,或者短期货款拖欠,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应提供有关政策调整的依据或提供货款拖欠情况证明和货款拖欠方不能按期付款的证明材料。

  从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一般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均规定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具体请参见各地税务局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等。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或者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税务机关将在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若不被批准,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纳税人将被加收滞纳金。

  乌鲁木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范围

  1、企业筹建期间不进行汇缴。

  2、实行定期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3、实行核定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进行汇缴。

  4、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内容和资料

  (一)居民企业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财务报表;

  3.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4.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5.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6.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保存有关资料或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8.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总机构,按照上述规定,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等情况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9.经批准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集团,由集团母公司(以下简称汇缴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汇缴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缴企业及各个成员企业合并计算填写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及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有关资料及各个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统一办理汇缴企业及其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汇缴企业应根据汇算清缴的期限要求,自行确定其成员企业向汇缴企业报送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的期限。成员企业向汇缴企业报送的上述资料,应经成员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二)非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办理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报表、资料:?

  1.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3.企业委托中介机构代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应附送委托人签章的委托书原件。

  4.经批准采取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的企业,其履行汇总纳税的机构、场所(以下简称汇缴机构),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向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索取《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企业其他机构、场所应当于每年6月30前将《汇总申报纳税证明》及其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5.企业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6.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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