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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如何纳税

时间: 晓敏706 分享

  每个创业的人不可避免会遇到纳税的问题,要如何纳税?有没有什么手续?今天学习啦小编整理了小微企业如何纳税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小微企业如何纳税

  营业额不超2万元的小微企业如何办理纳税申报

  从2013年8月1日开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对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一、应税营业额的确定

  (一)按月申报的营业额

  财税〔2013〕52号文件规定,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这里的“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是指月营业额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月营业额超过2万元的,应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某纳税人经营餐饮行业,税款缴纳以1个月为申报期,其中11月营业额1.8万元,12月营业额2.2万元,则11月可免税,12月必须全额纳税。

  (二)按季度申报的营业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规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营业税纳税人,季度营业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可按照财税〔2013〕52号文件规定,暂免征收营业税。

  某纳税人经营餐饮行业,税款缴纳以1个季度为申报期,其中10月营业额1.2万元,11月营业额1.8万元,假如该企业12月营业额2.2万元,第四季度的营业额合计为5.2万元,则该季度可免税;假如该企业10月营业额2.1万元,第四季度的营业额合计为6.1万元,则该季度必须全额纳税。

  二、纳税申报表的填报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现在国家对“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是扶持企业发展的一种减税措施,只是减税程度高些,将应纳税额减为零了。因此在纳税申报期内仍然需要正常进行纳税申报。

  某纳税人经营餐饮行业,11月营业额1.9万元,营业税税率5%,以应交营业税为计税依据缴纳城建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税率3%)、地方教育费附加(税率2%)。这样应纳营业税950元,应纳城建税66.50元,应纳教育费附加28.50元,应纳地方教育费附加19元。应在《地方税综合申报表》的第九列或者《地方税通用申报表》的第十一列“减免税额”一栏填写相应的减免额。

  三、兼营行为应当分别核算纳税申报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兼有增值税应税项目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既属于增值税纳税人,又属于营业税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分别进行纳税申报。

  小微企业如何纳税:填纳税申报表应注意的几种情形

  由于现行企业所得税税率是比例税率而非超额累进税率,当年应纳税所得额高于10万元不足30万元时,需全额按20%计缴税款;高于30万元时,则全额按2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时,查账征收的纳税人预缴税款,填写2014年版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年度汇算清缴的申报表待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核定征收的纳税人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填报2014年版《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

  一、实行查账征收,本年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填报A类申报表:

  (一)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本年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纳税人,申报表第14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的金额为第10行“实际利润额”与15%的乘积。

  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减半征税优惠政策改按20%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以及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纳税人,申报表第14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的金额为第10行“实际利润额”与5%的乘积。

  二、实行查账征收,本年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月)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填报A类申报表:

  (一)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可以全年按减半征税的优惠政策预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第25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的金额为第22行“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与15%的乘积。

  (二)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全年按减低税率的优惠政策预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第25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的金额为第22行“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与5%的乘积。

  三、实行核定征收且系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填报B类申报表:

  (一)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申报表第12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的金额为第6行或第9行“应纳税所得额”与15%的乘积。

  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的,不再享受减半征税优惠政策而改按20%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以及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申报表第12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的金额为第6行或第9行“应纳税所得额”与5%的乘积。

  四、实行核定征收且系核定应纳所得税税额的小型微利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将根据具体情况,通过调整核定税额的办法,直接给予享受优惠政策,年度终了,也无需再报送相关资料。

  定额征税的纳税人在每期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填报B类申报表,将税务机关核定本期应当缴纳的所得税额(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额核减后的数额)作为申报表第15行“税务机关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五、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改按20%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六、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七、在新政发布之前已预缴2014年一季度所得税而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在以后应预缴的税款中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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