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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全民创业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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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全民创业优惠政策

  为了鼓励全民创业,现在各地政府出台了什么优惠的政策呢?今天学习啦小编整理了鼓励全民创业优惠政策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鼓励全民创业优惠政策

  天津鼓励全民创业优惠政策

  从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加快各类人员就业力度,天津市出台《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若干政策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其中包括鼓励各类人员创业、支持创业载体发展、放宽市场准入和经营准予、拓宽创业的投融资渠道、实行税费减免、实施社会保障支持政策、落实创业服务等七项政策。

  鼓励九类人员自主创业

  失业人员创业的,三年内给予1000元至3000元的创业补助金,其中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可一次性申领剩余期限失业保险金;“低保”人员创业的,给予12个月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3000元的创业补助金;残疾人创业的,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给予最高5000元的补助。复转军人创业的,在享受军队鼓励自谋职业政策的基础上,可同时享受我市相关优惠政策。

  在校大学生自主创业的,可保留其一定时期的学籍。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两年内免收劳动人事代理费,三年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其缴纳养老保险的年限,在评定专业技术职务时可计算为工作年限,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录用和聘用后,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算为工龄。科技人员可用专利等无形资产参与入股投资或高新技术企业的增资扩股投资。对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参与企业技术创新的人员,可根据成果转化方式,获得与之相当的股权、收益或奖励。回国留学人员在津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取得的工薪收入,视同境外收入,在计算个人应纳所得税额时,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

  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单位同意辞职创业的,由同级财政按照本人工龄每满一年,发给本人3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助费,最高可达到36个月。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创业的,所在单位可参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补助标准,也给予一次性创业补助费;未享受的,三年内由劳动保障部门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辞职创业的,三年内由劳动保障部门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鼓励农民就地就近创业、进城创业、返乡创业,其创办的企业,吸纳零就业家庭、残疾人等就业困难群体就业的,按有关规定给予企业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和培训补贴。外来人员在津创业的,上年度纳税额达到30万元以上或吸纳就业达到一定数量,本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在津落户。

  支持创业载体发展

  为给更多劳动者搭建创业平台,各级政府将统筹安排劳动者创业所需的生产经营场地,搞好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鼓励各类市场和园区等创业载体吸纳新办企业,对进驻的小企业提供有效的培训指导服务和一定期限的政策扶持。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允许在农村土地承包期限内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

  企业注资降低到3万元

  按照低门槛准入、免费减负的原则,企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一律降低到3万元人民币,对新创办的公司注册资本金可按规定分期缴付;创业者在有关管理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可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利用公产住宅创业的,两年内房租、水电、取暖等费用仍按照原标准缴纳;经允许利用非固定场所,从事无需前置许可的便民服务、手工制作等微利项目经营,从业人员在3人以下的,免予工商注册登记,实行备案制。

  所有创业者享小额担保贷款

  为解决创业者自有资金不足的难题,各区县财政建立规模不低于500万元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市财政给予等额匹配。小额担保贷款对象范围扩展到所有创业者。初次贷款额度由2万元提高到5万元,还款期限由2年延长至3年,其中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复转军人以及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微利项目经营的,由财政部门全额贴息。对还款及时、信誉度高、经营好的创业者,将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给予年度10万元的循环贷款支持。对当年新招用人员达到企业职工总数的30%,超过100人达到15%,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贷款额度由10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可达2年,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

  个体经营免行政事业性收费

  为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初创企业发展壮大,新创办的服务型和商贸企业,以及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给予减免税收政策扶持。对各类人员创办企业和从事个体经营的,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实施社会保障支持政策

  为促进初创企业发展壮大,有效维护劳动者权益。对新创办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2年内可比照《天津市城镇困难企业城镇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参加医疗保险。招用农民工的,可先行参加农民工工伤医疗综合保险。非正规创业的,可按照城镇个体工商户的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对创办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认定期限,招用女35周岁、男45周岁以上失业人员的,按照劳动合同期限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和1年的岗位补贴。对创办非服务型企业招用上述人员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创业培训范围进一步扩大

  免费创业培训的范围由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扩展到毕业学年各类院校学生和所有城乡劳动者。对参加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培训的,给予培训补贴;对成功创业的,可再享受改善和扩大企业能力的免费培训。建立创业实训制度,经过创业培训的劳动者,可到认定的创业实训基地参加实训。实训人员创业成功率达到80%的,按照实训人数给予创业基地补贴;低于80%的,按照创业成功人数给予基地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
广西鼓励全民创业最新优惠政策
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自己创业当老板,可获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扶持……自治区政府近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全面推动全民创业加快推进城镇化跨越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通过采取放宽市场准入门槛、财政税收信贷支持等多项扶持及优惠政策,鼓励大学生、科技人员、 “海归”派和农民等到城镇自主创业,实现全民创业。

  1 鼓励全民创业

  大学生自己当老板 可享3年社保补贴

  目前,大学生就业已经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话题。据报道,2011年大学应届毕业生约为750万人,已经达到近年增长峰值,未来几年大学毕业生数量将保持相对稳定,就业形势不容乐观。

  为破解大学生就业难题,自治区政府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及优惠政策,鼓励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以及城乡新增劳动力到城镇创业。

  《意见》提出,对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以及城乡新增劳动力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按规定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同时,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免费为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以及城乡新增劳动力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服务。

  大学生由于经验、能力、资本等方面都存在不足,直接创业存在很大困难。对此,有关专家建议大学生,可以先就业再创业,先到实体企业锻炼几年,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和人脉再创业也不迟。或是通过课余、假期在外的兼职打工、试办公司、试申请专利、试办著作权登记、试办商标申请等事项来进行创业实践。

  知识产权作价入股 可达注册资本七成

  “知识就是财富”将得到切实的诠释。《意见》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以多种方式到城镇投资创办民营科技企业。各类产业技术人员以知识产权作价入股,作价金额最高可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70%。

  根据《意见》,知识产权、管理技术和科技成果等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比例不受限制,具体分配比例和兑现程序由合作各方商定。

  科技人员以其科技成果在高新区创办企业的,可以享有股权收益。科技人员以其科技成果作价参股高新区企业的,受益企业应当给予相应数额的股权,具体数额由双方商定。

  “海归”人员办企业 注册资本按最低标准

  《意见》鼓励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到城镇创业。留学人员来广西创办企业,可凭有关证明材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直接注册登记,注册资本金可按有关最低标准执行。

  留学人员申办非一人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起点为3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兑换的外币。

  转业军人及家属创业 3年内免征营业税等

  转业复退军人到城镇自主创业可享受减免税费等优惠政策。《意见》提出,符合条件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首次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随营业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首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随营业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返乡农民工初次创业 享受全额补助及减税

  《意见》进一步加大对农民自主创业的支持力度。对农村从事商业零售和修理服务等经营活动的流动商贩和农民,在集贸市场或地方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一律免予工商登记;支持农村群众利用自身优势,开展农家店、农家乐等经营活动。鼓励城市工商企业到农村从事农业生产开发,重点扶持发展生态农业、观光农业以及农村商贸、物流、旅游等行业。

  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可获得更多政策扶持。根据《意见》,对返乡农民工初次创业进行工商、税务、卫生等部门登记时所发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给予全额补助;对返乡农民工开展规模种养的,初次创业成功(有营业执照、正常营业半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贴2000元。

  返乡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其营业税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0元;达不到起征点的,不征营业税及随营业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返乡农民工用自有房产和自用土地从事生产经营的,经税务机关审批,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返乡农民工初次创业所获得政府部门给予的补贴,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下岗及失业人员创业 可获2000元创业补贴

  《意见》鼓励城镇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实现再就业。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持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创办个体、私营企业的,在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半年后,从各级财政的创业发展资金中给予2000元的创业补贴。

  残疾人员创业的,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补助。对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对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2 放宽市场准入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 进入多个行业和领域

  《意见》鼓励民间资本到城镇投资办企业,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领域、社会事业领域、金融服务领域、商贸流通领域、体育基础设施和体育产业、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等。

  鼓励和支持区内外投资主体投资我区食品、汽车、石化、电力、有色金属、冶金、机械、建材、造纸与木材加工、电子信息、医药制造、纺织服装与皮革、生物、修造船及海洋工程装备等产业和国家、自治区鼓励发展的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海洋、新医药、生物育种、信息网络、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鼓励投资自治区政府确定优先发展的14个千亿元产业的配套产业。

  新办生产性服务企业 注册资本按最低标准

  《意见》提出放宽服务业市场准入,鼓励各类投资主体投资现代物流、金融服务、会展服务、信息服务、旅游休闲、体育竞赛交流和健身等服务业,支持金融保险、科技研发、文化创意、现代物流、会展服务、服务外包等生产性服务业优先发展。

  凡新办生产性服务企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一律按法定的最低注册标准执行;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的行业、项目外,企业可根据需要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和方式,并允许使用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新兴行业的表述作为企业名称及经营范围中的行业用语。

  放宽注册登记条件 允许申办多个执照

  注册登记条件得到放宽。《意见》指出,除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允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投资能力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作为股东或者发起人投资设立公司。允许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在不同的地点申办两个以上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在同一工商所辖区内开设 3个以下(含3个)从事同类经营业务的门店,且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可以只办理1个营业执照。

  对企业申请登记的项目涉及前置审批而暂时无法提交许可证书或批准文件的,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人身安全、影响环境以及国家严格控制的项目外,可先办理登记,核发有效期为3个月至1年的筹建营业执照。筹建营业执照有效期满仍无法取得前置审批许可证书或批准文件的,经企业申请并提交前置审批部门出具的正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证明,可再延长1年筹建期。

  放宽出资比例限制 办独资企业不受限

  《意见》放宽出资比例限制。创办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一律不受出资数额限制。

  公司申请增加注册资本,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外,可依照公司设立的有关规定实行分期缴付。新增注册资本后,公司股东货币出资总金额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30%的,不限定新增注册资本中非货币资本的比例。

  放宽经营场所限制 租房可作经营场所

  对经营场所的限制也得到放宽。《意见》提出,凡持有合法有效房地产证明文件或租房协议的房屋,除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外,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均可以作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登记。

  经县级以上城市规划和城管部门批准设置的临时商业用房、经营场所等,在工商登记时应视为有效经营场所。

  在农村地区,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在本村范围内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文件,可作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住所(经营场所)证明;在有形市场内设立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市场主办单位出具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文件,可作为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住所(经营场所)证明。在工业园区或开发区开办企业,正在办理征地手续但暂未取得相关证明的,可凭园区管委会的证明作为注册场地的证明文件。

  3 加大扶持力度

  财政安排专项资金 设立创业发展资金

  为推动全民创业,自治区政府将加大财税扶持力度,降低税费负担。《意见》要求各级财政要在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设立全民创业发展资金。全民创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全民创业的贷款担保、贷款贴息、创业补贴、创业奖励、创业培训以及创业服务体系建设。

  实行税费优惠政策。创业者以自有专有技术、专利技术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部分。

  对科技人员、留学归国人员、转业复退军人、农民、就业困难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及事业单位技术人员创业以及新创办的企业,除国家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 费项目和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实行国家鼓励类的商业用电、用水与工业用电、用水同价。对符合农业生产用电规定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现代化或专业化种养业基地,执行农业生产用电电价。

  内蒙古乌海市鼓励全民创业优惠政策

  日前,内蒙古乌海市按照创建首批国家级创业型城市的要求,出台了《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实施细则》,出台多项优惠创业政策鼓励全民创业。

  《细则》规定,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的,不受出资额度限制;

  申办有限责任公司的(不含1人有限责任公司),允许首次出资额达到注册资本10%即可进行工商登记,余额部分两年内缴足;

  高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申请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的公司,允许零出资进行工商登记,核发1年有效期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核准之日起1年内注册资本到位10%,余额部分两年内缴足;

  初始创业者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首次在工商部门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收所有经营过程中需要缴纳的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初始创业者的营业税月营业额起征点调高至5000元,次(日)起征点按100元执行;

  初始创业者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1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对于创业带动就业人数比例达到1:5以上,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费的,经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在相应期限内可连续免征企业所得税,期限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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