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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岗职工创业的优惠政策

时间: 晓敏706 分享

  下岗了的职工想要做创业,现在有什么优惠政策出台吗?最新的下岗创业政策我们要关注什么呢?今天学习啦小编整理了下岗创业政策分享给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下岗职工创业的优惠政策

  1.减免工商行政性收费,下岗职工凭当地劳动部门发放的下岗证明进入各类集贸市场从事个体经营的,第1年免收、第2年减半征收工商管理费。

  2.对具有脱困条件的特困下岗职工从事小养殖、小种植、庭院经济、小门店经营等活动的,工会要通过小额贷款形式扶持其再就业。

  3.办理个体工商户,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免交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免交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下岗职工创业优惠政策

  1、下岗家庭创业 减免三年税收

  为解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开发更多的就业岗位,今年将重点扶持发展下岗工人家庭创业组织,不仅在岗位和社保补贴、创业担保贷款等政策上给予优惠,还将减免创业人员三年的税费。

  市民申办家庭型创业组织可享受五项优惠政策:家庭型创业组织发起人需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供《家庭型创业组织认定表》、创业计划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家庭居住地或自有场所的证明、《家庭型创业组织人员花名册》等材料接受认定。

  1、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下岗失业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通知》规定,符合条件的可申领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优先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2、符合现行新办服务型企业、新办商贸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规定的,向市劳动部门申报认定,领取证明材料到税务部门办理减免税手续

  3、享受现行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税费减免政策,三年免收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4、自认定之日起,可到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手续,劳动部门免费提供三年代理服务

  5、创业人员可参加由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免费提供的创业培训。

  2、 据营业税法规定:下岗工人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对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所以:

  1、要免税的话要求你从事个体经营或社区居民服务业.免税期三年.

  2、根据你所在地区的不同营业税的起征点是1000-5000元.低于起征点的不纳税.

  3、要是害怕收税的人骗你就向他索要完税凭证,就是税务局会开给你一张已经交纳过税金的统一格式证明.你把证明上的金额和实际交纳的税金核对一下就可以知道.

  企业录用下岗职工优惠政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扩大就业,鼓励以创业带动就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本条所称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是指:1. 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 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本条所称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是指: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上所称的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是指20世纪70、80年代,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办的,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主要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包括在国有企业混岗工作的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本条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的企业。

  三、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优惠政策的人员按以下规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等凭证:

  (一)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中,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

  (二)零就业家庭凭社区出具的证明,城镇低保家庭凭低保证明,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三)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经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实认定,取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仅在毕业年度适用),并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取得《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四)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证》。

  (五)《再就业优惠证》不再发放,原持证人员应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正在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原持证人员,继续享受原税收优惠政策至期满为止;

  (六)上述人员申领相关凭证后,由就业和创业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审核认定,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字样,同时符合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条件的,可同时加注;主管税务机关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

  四、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在2010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五、本通知第三条第(五)项、第四条所称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期限的通知》(财税[2010]10号)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本通知所述人员不得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已享受各项就业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企业的就业人员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重复享受。

  六、上述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另行制定。

  各地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把大力支持和促进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贯彻落实好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逐级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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