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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留学生创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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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留学生创业政策

  广州的留学生想要做创业,但是现在有哪些创业的政策呢?看完学习啦小编整理的广州留学生创业政策后你就会明白了!文章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广州留学生创业政策

  1、国家在各学科和技术领域为海外留学人员为国服务提供方便。对在某些学科和专业处于世界领先水平,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可按国家现行规定渠道获得经费支持。

  2、按照国际惯例,海外留学人员为国服务的合作单位要给付合理报酬。对短期聘用的留学人员,单位可根据其业绩大小,经双方协商确定协议报酬。对从事中介活动的,可收取中介费或佣金。对合作研究、合资创办企业的,留学人员可以专利、发明、专有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

  3、各地区、各部门和用人单位根据人才需要和财力可能,适当拨出专款对留学人员为国服务活动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对从事国家重点研究项目和短期回国服务的留学人员,根据承担的项目和任务,经申请批准,国家或地方政府及用人单位给予适当经费投入。

  4、保护海外留学人员的知识产权。保障留学人员在专有知识、技术专利、科研成果或合作和委托研究开发的科研成果等方面享有的知识权益。个人科研成果在知识产权收入分配中所占份额预先与合作单位商定,留学人员按有关规定分享。所得税后收入可兑换成外汇汇出境外。

  5、国家支持各地区、各部门和用人单位为海外留学人员为国服务创造良好工作和生活条件。鼓励到国内各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留学人员创业园进行科技开发和科研成果转化,享受优惠政策。在国内创办企业的,各有关部门给予必要支持,在企业注册、土地使用、工商、税务、商检等方面,简化手续,减少环节,提供服务。

  6、对在华任职的留学归来人员中的外籍高科技、高层次管理人才可以提供入出境便利。对需多次临时入境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发给有效期一年以上,最长不超过五年的多次入境有效“F”签证,对需在华常住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发给一年以上,最长不超过五年的外国人居留证,对需要多次出入境的, 同时发给与外国人居留证相同期限的多次返回“Z”签证;对申请在华定居(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批准同意发给永久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上述人员需提 供教育部国际交流与合作司或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或各地厅局级人事部门的证明文件。对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可凭中国护照、副省级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门证明,在购买住房、子女入学入托及就业等方面享受当地居民待遇。

  7、海外留学人员在国内创办企业、建立合作研究开发基地等,根据需要招聘大学本科以上工作人员,各地人事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积极支持帮助,并提供人事代理服务。

  广州留学生的落户政策

  (一)留学回国人员怎样办理恢复户口手续

  公派或自费出国的留学人员,回国后要求在原户口所在地恢复户口的,派出所可以凭归国留学人员的出国护照,依据原户口注消登记直接办理恢复户口手续;理由正当,需要在本市、县内其他派出所辖区登记户口的,落户地派出所可以凭归国留学人员的出国护照及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所出具的户口注消证明(证明中应载明户口注消前户口登记的详细内容),办理落户手续。

  (二)留学存档常见问题解答

  1 、留学人员档案室的服务对象包括哪些人?

  下列人员不受地域和户口限制,均可委托留学人员档案室代管档案:

  (1)公派本科生和研究生以及和原单位脱离关系的其他原公派出国留学人员;

  (2)自费出国留学的高校在校生、研究生和已经毕业但未参加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

  (3)自费出国留学的在校高中生、高中毕业生;

  (4)自费出国留学的单位自动离职人员、辞职人员;

  (5)自费赴中国香港、澳门地区就读的人员;

  (6)出国探亲、访友、陪读、移民等改为留学身份的人员;

  (7)尚未在国内落实工作单位的留学回国人员;

  (8)虽已落实工作单位,但因无就业手续和当地户口,或档案需跨地区调动,工作单位或人才交流中心尚不能接收其档案的留学回国人员。

  2 、留学人员档案室的服务内容有哪些?

  (1)提供档案管理服务;

  (2)提供人事代理服务;

  (3)接转中共党员组织关系;

  (4)办理生育服务证;

  (5)提供相关业务咨询服务。

  3 、档案存放在留学人员档案室与存放在其他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或街道办事处相比,有什么优势和特色?

  留学人员档案室的服务对象是留学人员这一特定群体,具备并形成了不同于其他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和街道办事处的优势和鲜明的服务特色,主要体现在:

  (1)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是教育部直属并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家级留学服务专业机构,是国家唯一提供全方位留学服务的单位。

  (2)留学存档作为留学服务工作的一部分,与“ 中心” 的其他服务形成了完善的一条龙服务的配套机制,留学存档人员不必到处奔波即可“一站式” 办理出国留学和留学回国工作等手续,其具体服务内容包括:

  ①办理自费出国留学手续(中心所属 “北京嘉华世达国际教育交流公司” 是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工商管理局批准的首家留学中介机构,可以帮助自费留学人员办理出国手续);

  ②办理境外学历学位证书的认证;

  ③办理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就业报到证、落户手续;

  ④办理出国留学或留学回国人员集体户口的存放和落户;

  ⑤为留学存档人员开具各种人事证明;

  ⑥负责出国留学存档人员中的中共党员的组织关系接转;

  ⑦负责记录在国外留学和在香港、澳门地区就读的经历,填补在境外学习阶段人事档案材料的空白,完善存档人员的档案。

  综上所述,留学人员档案室不仅解决了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不能解决的尚未就业的中、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在校生、毕业生的人事档案管理问题,还可为他们办理学成回国后,在全国范围内的就业和落户手续。否则,他们只能作为无业人员将其人事档案存放在户口所在城镇街道办事处或原籍,学成回国后,只能按无业人员在当地办理招工、就业手续。

  4 、个人能否保管档案?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县以上(含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他人人事档案。

  5 、申请存档者已经出国学习,还能否在留学人员档案室办理存档手续?如果可以,能否委托他人代办?

  申请存档者如果已经出境,仍可把档案存放在留学人员档案室,并可委托他人代办存档手续(具体办理程序详见“中国留学网” 中的《留学存档》栏目)。

  6 、赴香港、澳门地区学习的学生档案能否存放在留学人员档案室?

  可以存放。

  7 、档案现存放在街道办事处,能否转往留学人员档案室?

  只要申请存档者系自费出国留学,其存放在街道办事处的档案可以转往留学人员档案室。

  8 、办理存档手续需要出具哪些材料?

  (1)本人护照(香港、澳门地区提交港、澳通行证)的原件、复印件;

  (2)签证(香港、澳门地区提交签注)的原件、复印件;

  (3)国外教育机构(香港、澳门地区教育机构)的入学证明原件、复印件;

  (4)档案管理费(20 元/ 月,240 元/ 年,办理存档手续时交纳,如超过存档期限,仍决定继续存放,需办理续费手续)。

  9 、如果签证(香港、澳门地区签注)尚未办理下来,能否先办理存档手续?

  可以办理。

  10、能否办理中共党员的组织关系接转?能否为预备党员办理转正手续?

  可以办理出国留学人员的党员组织关系接转,但不能为预备党员办理预备党员转正手续,不能接转留学回国人员的党员组织关系。

  11 、留学期间党费如何缴纳?

  在境外和港、澳地区学习期间,中共党员暂时不交纳党费,待学成回国或从港、澳地区完成学业回内地工作后,党员组织关系转出时再补交党费。

  12、档案和户口是否能同时存放在“中心” ?

  在京院校就读的应届京外生源毕业生(不包括博士后),毕业后直接申办出国留学者、原为本市集体户口的在职人员,因申请出国留学,原单位要求其户口迁出者、在京无合法固定住所,且就业于尚未建立集体户口的单位或自己创办企业的留学回国人员,凡档案存放在留学人员档案室的,都可在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申办户口的存放和落户。

  13、留学经历如何记录到档案中?

  (1)需提供经“中心” 学历认证机构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副本;

  (2)在国外(或港、澳地区)教育机构取得多个学历,但只认证了最高学历的,其他未经过“中心” 学历认证机构认证的学历,如要记录到档案中,需提供国外教育机构的毕业证书原件及翻译件原件,成绩单原件和中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原件;

  (3)填写《出国留学人员登记表》。

  14、留学人员档案室能否为留学存档人员办理社会保险?

  留学人员档案室目前还不能为留学存档人员办理社会保险。

  15、存档期间能否为存档人员计算工龄?

  存档人员在国外或港、澳地区学习期间,暂不计算工龄,待学成回国(或回内地)后,应首先办理国外学历、学位认证,并找到接收单位,办理完工作派遣手续后,“中心” 档案室或其他档案接收单位方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存档人员定级并计算工龄。

  16、留学人员档案室能否为高中未毕业或未在国内上高中的留学回国人员建立档案?

  可以帮助建立档案,但必须提供在国外高中学习期间的毕业证书原件及翻译件原件,成绩单原件;如在国内上过高中但未毕业的,需提供国内就读学校的在校证明原件及学习阶段成绩单的原件。

  17、留学存档人员在国外(或港、澳地区)学习,但尚未完成学业,其人事档案如何处理?

  留学存档人员未完成学业,不能办理国外(或港、澳地区)的学历、学位认证和工作派遣手续者,如出国前系本(专)科毕业生,并有国内毕业院校发放的派遣证,其人事档案可转往本人户籍所在地的人才服务中心。如果没有派遣证的,可与原毕业院校有关部门联系补办派遣证事宜,不能补办者,其人事档案只能转往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

  18、出国留学(或赴港、澳地区学习)前档案没有存放在留学人员档案室,回国(或回内地后)后,是否还能将档案转存留学人员档案室?

  符合留学人员回国工作派遣条件的回国人员,其人事档案可以转存留学人员档案室。

  19、学成回国(或回内地)后,留学存档人员如何办理调档手续?

  存档人员落实接收单位并办理完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就业报到证手续后,可持录用单位人事部门或人才交流中心的商调函及存档凭证办理调档手续。如存档人员已经办理工作派遣手续,但其工作单位不能接收其人事档案,存档人员可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委托留学人员档案室继续管理其档案。

  20、我户口不在北京,但是档案目前保存在北京的人才服务机构。留学回国后,能否将档案从原来存放的人才中心,直接调到留学服务中心?

  答:不能。根据相关规定,外省市人员在北京地区用人单位工作,结束聘用关系时,其人事档案不能在北京地区范围内调转,而是将其人事档案转往户籍所在地的人才服务机构,后方可调入留学服务中心档案室。

  (三)非北京户籍留学回国人员申请在京就业落户流程及所需材料

  (一)、留学回国人员符合下述五项基本要求可申请办理在京就业落户

  1 、在国内从未办理过就业手续的学生,在国外学成后回国工作的;或出国前已办理解除公职手续的留学回国人员;

  2 、在国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含硕士);

  3 、出国留学一年以上(满 360 天);

  4 、学业结束回国两年内就业并申请,回国时间查验护照上出入境记录,同时参照学业进修、境外工作结束时间;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上的学业结束时间;学习结束后在国(境)外工作的留学人员还另需提供国(境)外工作证明(包括合同、工资单、税单或者机构负责人签字的工作证明等);

  5 、在京用人单位已经依法与留学回国人员建立劳动人事关系,签订一年期以上(含一年)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提交申请时合同有效期应不少于6 个月或补充提供续签合同;用人单位和留学回国人员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申请流程:

  1 、留学人员在线注册、申请

  留学人员首先确认所在单位已完成单位立户及CA数字安全证书申请手续,进入“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就业落户服务系统”,注册后登录系统,填写申请信息并提交申请(状态为“已提交”)

  2 、留学人员档案调动

  留学人员申请在京就业落户需先将档案调入用人单位或在京人事代理机构,也可以委托调入我中心临时存档,档案调入我中心相关事宜请查阅中国留学网,“ 留学存档”专栏);

  3 、留学人员准备材料并将材料递交聘用单位人事部门:

  申请人根据用人单位类型按照材料要求将“ 申请材料” 原件及复印件交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进行材料初步审核。用人单位向中心预约办理,申请材料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专职工作人员凭预约单、单位介绍信及工作证或身份证送交留学服务中心回国处核准。核准后由中心邮件通知留学人员自行前往中心领取就业落户文件。如有疑问,请查阅中国留学网就业落户栏目中“常见问题解答”。

  4 、留学人员等待审核结果时间:

  中心审核留学回国人员在京就业落户申请材料,至少需要50个工作日(遇节假日顺延)。特殊情况如需用人单位或留学人员补充材料等,办理时间将有所延长。

  5 、留学人员得到审核结果通知:

  审核过程中如需补充材料我中心将以电子邮件或电话方式告知用人单位,审核结果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留学人员本人,电子邮件将发送至留学人员在线申请时注册的邮箱中,用人单位可以在单位系统的办理信息中查询到该单位申请人的状态。在此期间如申请人及用人单位所提供信息发生变化,申请人及用人单位应及时发电子邮件至jylh@cscse。用人单位和留学人员所递交申请材料请自行复印留底,无论结果如何,申请材料不予退还。

  6 、留学人员缴纳服务手续费并领取审核结果:

  留学人员接到领取结果通知,持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原件、护照原件及工作介绍信)到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回国处缴纳服务手续费人民币200 元,领取就业报到证和落户介绍信,中心为留学人员开具手续费发票。

  (三)、材料要求

  根据留学人员就业的单位性质,分为以下四种情形,所需材料分列如下:

  (材料审核过程中,除提供下列要求材料外,我处会根据情况要求留学回国人员或用人单位补充相关证明材料。)

  1 、就职于中央国家部委所属在京国家级事业单位(含国家级科研机构)、公立大专院校应提供:

  (1)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2)硕士(含)以上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国内已取得博士学位,出国做博士后或者访问学者的留学回国人员,需提供国内博士学位证书、毕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以及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研究中心(电话:010-82379480)出具的国内博士学位证书认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3)护照、签证及出入境记录复印件(验原件);

  (4)单位接收函原件(需下载格式样本)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公立大专院校、在京国家科研单位无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5)由用人单位或在京人事代理机构出具的档案保管证明原件(可下载格式样本);档案在我中心者出具存档合同或存档卡复印件。(如档案在京外,需先将档案调入有存档权的用人单位或单位委托的在京人事代理机构,也可以委托调入我中心,档案调入我中心相关事宜请查阅中国留学网,“ 留学存档”专栏。)

  (6)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或者是户籍证明的复印件(集体户口需提供,验原件);出国前将户口存在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者,提供户口存放合同复印件(验原件)及户籍卡复印件;户口仍保留于在京高校,毕业已经超过两年的留学回国人员,需要先将户口迁回原籍后申请;出国前户口在北京市已注销的,须持户口注销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出国前户口在京外已注销的,须先到注销地或原籍恢复户口后办理;

  2 、就职于国资委所属在京企业、国有控股总部在北京金融机构的应提供:

  (1)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2)硕士(含)以上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国内已取得博士学位,出国做博士后或者访问学者的留学回国人员,需提供国内博士学位证书、毕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以及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研究中心(电话:010-82379480)出具的国内博士学位证书认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3)护照、签证及出入境记录复印件(验原件);

  (4)单位接收函原件(需下载格式样本);

  (5)劳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需完成试用期,提交材料申请时合同的有效期应不少于6个月,合同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请先续签。);

  (6)社会保障机构出具的已缴纳至少3个月社会保险的证明(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必须由申请单位缴纳,递交材料时需要出具最近 3 个月的社保证明,例如:预约7 月交材料,至少提供4、5、6三个月的社保证明)原件;

  (7)由用人单位或在京人事代理机构出具的档案保管证明原件(可下载格式样本);档案在我中心者出具存档合同或存档卡复印件。(如档案在京外,需先将档案调入有存档权的用人单位或单位委托的在京人事代理机构,也可以委托调入我中心,档案调入我中心相关事宜请查阅中国留学网,“ 留学存档”专栏。)

  (8)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或者是户籍证明的复印件(集体户口需提供,验原件);出国前将户口存在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者,提供户口存放合同复印件(验原件)及户籍卡复印件;户口仍保留于在京高校,毕业已经超过两年的留学回国人员,需要先将户口迁回原籍后申请;出国前户口在北京市已注销的,须持户口注销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出国前户口在京外已注销的,须先到注销地或原籍恢复户口后办理;

  3 、就职于外资企业在京常驻代表机构的应提供:

  (1)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2)硕士以上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国内已取得博士学位,出国做博士后或者访问学者的留学回国人员,需提供国内博士学位证书、毕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以及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研究中心(电话:010-82379480)出具的国内博士学位证书认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3)护照、签证及出入境记录复印件(验原件);

  (4)由五家外事代理机构【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国际人才开发中心、诚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原中国国际企业合作公司)、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司、中国四达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出具的单位接收函原件(需下载格式样本);

  (5)国家工商总局核发的外资企业在京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6)代表处与人事代理机构签订的有效期内的代理协议复印件(验原件,需加盖双方单位公章)

  (7)人事代理机构与员工签订的劳务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8)社会保障机构出具的已缴纳至少3个月社会保险的证明(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必须由申请单位缴纳,递交材料时需要出具最近 3 个月的社保证明,例如:预约7 月交材料,至少提供4、5、6三个月的社保证明)原件;

  (9)由用人单位或在京人事代理机构出具的档案保管证明原件(可下载格式样本);档案在我中心者出具存档合同或存档卡复印件。(如档案在京外,需先将档案调入有存档权的用人单位或单位委托的在京人事代理机构,也可以委托调入我中心,档案调入我中心相关事宜请查阅中国留学网,“ 留学存档”专栏。)

  (10)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或者是户籍证明的复印件(集体户口需提供,验原件);出国前将户口存在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者,提供户口存放合同复印件(验原件)及户籍卡复印件;户口仍保留于在京高校,毕业已经超过两年的留学回国人员,需要先将户口迁回原籍后申请;出国前户口在北京市已注销的,须持户口注销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出国前户口在京外已注销的,须先到注销地或原籍恢复户口后办理;

  4 、就职于北京市行政区划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企、事业单位(含北京市属事业单位、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外资企业、民办非企业机构、社团组织、专业协会和合伙制事务所等;北京市政府所属机关单位不在服务范围内,可前往北京海外学人中心咨询办理)的应提供:

  (1)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2)硕士(含)以上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国内已取得博士学位,出国做博士后或者访问学者的留学回国人员,需提供国内博士学位证书、毕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以及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研究中心(电话:010-82379480)出具的国内博士学位证书认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3)护照、签证及出入境记录复印件(验原件);

  (4)单位接收函原件 (需下载格式样本);

  (5)劳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需完成试用期,提交材料申请时合同的有效期应不少于6 个月,合同有效期不足 6 个月的请先续签。);

  (6)社会保障机构出具的已缴纳至少 3 个月社会保险的证明(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必须由申请单位缴纳,递交材料时需要出具最近 3 个月的社保证明,例如:预约7 月交材料,至少提供 4 、5 、6 三个月的社保证明)原件;或者北京海外学人中心出具的《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居住证》复印件(验原件);如果社会保险由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缴纳,另需提供就职单位与人事代理机构之间签订的有效人事代理协议或合同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就职单位与人事代理机构公章并注明日期;证明该协议或合同仍在有效期内。

  (7)由用人单位或在京人事代理机构出具的档案保管证明原件(可下载格式样本);档案在我中心者出具存档合同或存档卡复印件。(如档案在京外,需先将档案调入有存档权的用人单位或单位委托的在京人事代理机构,也可以委托调入我中心,档案调入我中心相关事宜请查阅中国留学网,“ 留学存档”专栏。)

  (8)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或者是户籍证明的复印件(集体户口需提供,验原件);出国前将户口存在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者,提供户口存放合同复印件(验原件)及户籍卡复印件;户口仍保留于在京高校,毕业已经超过两年的留学回国人员,需要先将户口迁回原籍后申请;出国前户口在北京市已注销的,须持户口注销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出国前户口在京外已注销的,须先到注销地或原籍恢复户口后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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