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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创业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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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创业优惠政策

  现如今有哪些最新的创业优惠的政策出台了?看完学习啦小编整理的最新创业优惠政策后你就会明白了!文章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最新创业优惠政策

  一、鼓励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1.国家对鼓励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有哪些政策措施?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4〕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等文件规定:

  (1)对招收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数量的中小企业,地方财政应优先考虑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并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

  (2)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收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50%的财政贴息。

  (3)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的,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4)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

  2. 国家对引导国有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哪些政策措施?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4〕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和《关于做好2013-2014年国有企业招收高校毕业生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分配〔2013〕37号)等文件规定:

  (1)承担对口支援西藏、青海、新疆任务的中央企业要结合援助项目建设,积极吸纳当地高校毕业生就业。

  (2)建立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推动实现招聘信息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

  (3)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除涉密等特殊岗位外,要实行公开招聘,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要在政府网站公开发布,报名时间不少于7天;对拟聘人员应进行公示,明确监督渠道,公示期不少于7天。

  3. 企业招收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享受什么优惠政策?

  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规定,对各类企业(单位)招用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根据《就业促进法》有关规定,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企业(单位)按季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材料应附: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4. 企业为高校毕业生开展岗前培训享受什么优惠政策?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4〕22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等文件规定,企业新录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按照当地确定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一定比例,对企业给予定额职业培训补贴。

  企业开展岗前培训前,需将培训计划大纲、培训人员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材料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培训后根据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入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企业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应附:培训人员花名册、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等凭证材料。

  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开展岗前培训的,各地要根据当地物价水平,适当提高培训费补贴标准。

  5. 高校毕业生从企业到机关事业单位就业后工龄如何计算?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等文件规定,高校毕业生从企业、社会团体到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其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为连续工龄。

  6. 高校毕业生到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就业可否在当地落户?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4〕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文件规定,要简化高校毕业生就业程序,消除其在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单位之间流动就业的制度性障碍。切实落实允许包括专科生在内的高校毕业生在就(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的政策(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

  省会及以下城市要放开对吸收高校毕业生落户的限制,简化有关手续,应届毕业生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聘用)合同办理落户手续;非应届毕业生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办理落户手续。高校毕业生到小型微型企业就业、自主创业的,其档案可由当地市、县一级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办理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手续,转正定级表、调整改派手续不再作为接收审核档案的必备材料。

  7.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如何保管?

  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规定,流动人员档案具体包括: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的档案;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档案;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的档案;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档案;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的档案;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档案;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的档案;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的档案。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实行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管理体制,主管部门为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具体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其他单位未经授权不得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本人或他人的档案。跨地区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或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高校毕业生到具有档案管理权限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就业的,由单位直接接收、管理档案。到无档案管理权限的单位(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就业的,可由各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负责提供档案管理等人事代理服务。高校毕业生离校时没有就业的,档案可由学校统一发回原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保管。档案不允许个人保存。

  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查阅费、证明费、档案转递费等名目的费用。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应提供免费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

  8. 什么是人事代理?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可在规定业务范围内接受用人单位和个人委托,从事下列人事代理服务:(1)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2)因私出国政审;(3)在规定的范围内申报或组织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4)转正定级和工龄核定;(5)大中专毕业生接收手续;(6)其他人事代理事项。

  9. 高校毕业生怎样办理人事代理?

  按照《人才市场管理规定》有关规定,人事代理方式可由单位集体委托代理,也可由个人委托代理;可多项委托代理,也可单项委托代理;可单位全员委托代理,也可部分人员委托代理。

  单位办理委托人事代理,须向代理机构提交有效证件以及委托书,确定委托代理项目。经代理机构审定后,由代理机构与委托单位签定人事代理合同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立人事代理关系。

  10. 高校毕业生如何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11. 什么是社会保险?我国建立了哪些社会保险制度?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原则,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参保者在遭遇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风险情况下提供物质帮助(包括现金补贴和服务),使其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免除或减少经济损失的制度安排。

  社会保险法第二条规定,我国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

  12. 用人单位应该履行哪些社会保险义务?享有哪些社会保险权利?

  (1)社会保险义务:一是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义务;二是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三是代扣代缴职工社会保险的义务;四是向职工告知缴纳社会保险费明细的义务。

  (2)社会保险权利:一是有权免费查询、核对其缴费记录;二是有权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三是可以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四是对侵害自身权益和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事务的行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此外,还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13. 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享有哪些权利?

  高校毕业生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后,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2)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3)有权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权益记录;

  (4)有权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5)对侵害自身权益和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事务的行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此外,还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14. 目前国家对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参保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费率是如何规定的?

  (1)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费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费率,分别是原则上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6%左右和2%;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有关费率确定按照国家相应规定执行;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费率按照《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规定执行,由统筹地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但不得超过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1%。职工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费率,分别为本人工资的8%、2%和1%。

  (2)参保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费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费率为20%,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费率,按国家有关规定,统筹地区可以参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建立统筹基金的缴费水平确定。

  (3)城镇居民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和农村居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主要采取定额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

  15. 高校毕业生如何处理劳动人事纠纷?

  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高校毕业生可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依法受理,纠正和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16. 什么是服务外包和服务外包企业?

  服务外包是指企业将其非核心的业务外包出去,利用外部最优秀的专业化团队来承接该业务,从而使其专注核心业务,达到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对环境应变能力的一种管理模式。

  服务外包企业是指其与服务外包发包商签订中长期服务合同,承接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

  17. 目前服务外包产业主要涉及哪些领域及地区?

  服务外包分为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KPO)等。ITO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等领域。BPO包括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容管理数据库服务、企业运营数据库服务、企业供应链管理数据库服务等领域。KPO包括知识产权研究、医药和生物技术研发和测试、产品技术研发、工业设计、分析学和数据挖掘、动漫及网游设计研发、教育课件研发、工程设计等领域。

  我国目前有服务外包示范城市21个,分别是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厦门。

  18. 服务外包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有哪些财政支持?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复函》(国办函〔2010〕6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关于加快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意见》(人社部发〔2009〕123号)等文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每新录用1名大学以上学历员工从事服务外包工作并签订1年期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企业不超过每人4500元的培训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培训的从事服务外包业务人才(大学以上学历),通过服务外包业务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并与服务外包企业签订1年期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培训机构每人不超过500元的培训支持。

  服务外包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享受相关财政补助政策。服务外包企业吸纳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等扶持政策。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参加服务外包培训可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关于青岛最新创业优惠政策

  近期,青岛市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城乡一体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发[2014]19号),出台了20条措施,在全国率先实施城乡一体的就业创业政策。除此之外,潍坊、日照多地也下发相关通知,鼓励创业,提供补贴。青岛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制订下发政策实施办法,对涉及的6大类、8项补贴申领范围、条件、标准、程序等进行了界定和明确,调整了业务精办流程和资金拨付方式。城乡一体政策创新包括创业补贴最高可享1.5万元,小额担保贷款最高可贷300万元等,政策实施后,全市所有符合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均可享受优惠政策。

  我市在全国率先实施城乡一体的就业创业政策 提高创业补贴和小额贷款标准

  开网店创业也可享受补贴,城乡劳动者享受同等的就业创业政策。记者昨日从市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 《关于进一步明确城乡一体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发〔2014〕19号),出台了20条措施推进城乡一体就业创业政策落地,打破了城乡区域界限、人员身份界限和户籍地界限,实现同城同域同待遇,在全国率先实施城乡一体的就业创业政策。城乡一体政策实施后,全市所有城乡劳动者符合条件的,均可享受优惠政策。

  据了解,我市出台新政的目的,是为了破除城乡二元结构,推动实现城乡一体化。近年来,我市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2013年我市城镇化率为67.7%,预计2016年将达到75%。随着新型城镇化加快推进,将有更多农村劳动者在城镇居住,在城区实现就业、创业。通过实施城乡一体就业创业政策,主要是鼓励用人单位创造更多就业岗位,激发劳动者自主创业意识,促使就业规模不断扩大,推进全市城乡一体化进程。

  此外,此举也是为了鼓励全民创业,增加城乡居民收入,从我市情况来看,1名创业者平均可带动3-4人就业,其中,1名大学生创业者,平均可带动5-6人就业。创业有助于提高劳动者的整体收入水平。

  各项补贴可同时申请享受

  记者从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新政打破了城乡就业创业政策的壁垒。比如,原政策规定,享受过社保补贴等就业类补贴的,有的不能再享受创业补贴、小额担保贷款等创业类补贴;享受过创业类补贴的,有的不能再享受就业类补贴,就业、创业政策之间存在一些壁垒,许多劳动者不能最大化地享受到这些优惠政策。

  新规明确规定,对创业补贴、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用人单位吸纳就业补贴、灵活就业社保补贴、职业介绍补贴、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等补贴项目,符合条件的,可分别申请享受。

  未就业毕业生享社保补贴

  根据原政策规定,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领主体是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创办的企业。

  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领主体扩大到各类创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此外,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扩大到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对各类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以及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每人每月200元的岗位补贴。同时,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也可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根据新政,我市对就业困难人员以及毕业1年内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符合条件的,按照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灵活就业社保补贴。职业介绍补贴也扩大到有转移就业要求的农村劳动者,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免费介绍派遣期内高校毕业生、本市失业人员和有转移就业要求的农村劳动者,到本市用人单位就业的,按照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服务事项下沉方便又快捷

  此前,用人单位或劳动者申请就业创业补贴,需到户籍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或区(市)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以申领创业补贴为例,创办个体工商户的,需到户籍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申请;创业企业的,需到户籍地区(市)就业服务中心申请。此外,户籍地申领增加了老百姓的“跑腿负担”。

  业务经办方面,市人社局将28项就业创业和职业培训服务事项下沉到街道(镇),各项补贴政策均可到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进行申领,方便用人单位和老百姓就近就地享受政策。在打破户籍地界限方面,将创业类补贴由“户籍地”申领统一调整为“创业地”申领,将培训类补贴由“户籍地”申领调整为“户籍地和培训地”均可申领。新政实施后,各类补贴资金由市级审批全部下放到区(市)审批,最终由区(市)将资金拨付到申请单位或申请人。此外,审批过程中,对资金审批能通过网络核实的,尽量通过网络核实。此前,创业补贴、小额担保贷款等补贴资金,申领、审核、审批、拨付等环节约需2-3个月时间,工作流程和资金审批调整后,各项就业创业补贴从提出申请到发放到位大约20个工作日。

  最高可享受1.5万元

  新政规定,对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驻青高校毕业年度毕业生以及本市户籍城乡登记失业人员 (含灵活就业的失业人员,下同)、返乡农民工,在青岛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2011年10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并持续正常经营的,可到工商注册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领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此外,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小微企业,可享受1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新政规定,符合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申领条件的,可按规定分别享受,即最高可享受1.5万元创业补贴。

  失地农民可另享补贴

  新规明确了失地农民培训可另外享受岗位补贴,实施失地农民职业培训岗位补贴政策,对市级重点建设项目造成的失地农民中有培训愿望的,全部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组织开展职业培训。对培训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技能证书的,除按现行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技能鉴定补贴外,再按照我市就业技能培训同工种同级别补贴标准最高30%的比例,给予失地农民培训岗位补贴。

  对职业培训联盟的定点培训机构与企业,以及我市定点培训机构与重点建设项目单位签订定向(订单)培训协议,组织开展就业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根据培训合格后就业人数,按照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定点培训机构奖补。

  此外,我市还鼓励建设各类创业孵化载体,市及区(市)通过政府投资、高校和企业建设、社会共建等多种方式建设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创业加速器、家庭服务就业创业广场、灵活务工市场等各类就业创业载体,达到认定标准的给予奖补。

  3.9万毕业生签约青岛 大学生创业补贴至少1万元

  “网店”创业者纳入小额担保贷款范围

  小额担保贷款最高可贷300万元。按照原政策规定,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残疾人、随军家属、失地农民、返乡农民工,以及符合条件的家庭服务机构创办者,在青岛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的,可申请最高15万元小额担保贷款;创办企业的,可申请最高45万元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全额贴息。青政办发〔2014〕19号文件对此项政策进行了调整:一是将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的创业者纳入小额担保贷款范围,符合条件的可按以上标准申请贷款。二是对还款及时、无不良信贷记录的,允许二次小额担保贷款,但不再给予贴息。三是对符合条件的创业者,由原来到户籍地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到工商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另外,对经认定的小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申请最高300万元的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对科技型小微企业新招收高校毕业生达到规定比例的,也可申请最高3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科技型小微企业,按照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的具体操作性文件,由人民银行青岛中心支行牵头制定,我局正加紧与有关部门对接,争取尽快实施。

  就业创业补贴范围进一步扩大

  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领主体扩大。由原来的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创办的企业,扩大到各类创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对创造岗位招用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每个岗位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扩大到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对各类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以及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每人每月200元的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目前为每人每月598元,并随着社保缴费基数调整而增长。

  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扩大到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对就业困难人员以及毕业1年内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符合条件的,按照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职业介绍补贴扩大到有转移就业要求的农村劳动者。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免费介绍派遣期内高校毕业生、本市失业人员和有转移就业要求的农村劳动者,到本市用人单位就业的,按照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以介绍刚才说的符合这别条件的人员就业,给予300元标准的职业介绍。

  定向(订单)培训奖补 每人300元

  对职业培训联盟的定点培训机构与企业,以及我市定点培训机构与重点建设项目单位签订定向(订单)培训协议,组织开展就业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根据培训合格后就业人数,按照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定点培训机构奖补。参加培训的人员按规定给予补贴外,还对定点机构给予奖补。

  鼓励建设各类创业孵化载体,市及区(市)通过政府投资、高校和企业建设、社会共建等多种方式建设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创业加速器、家庭服务就业创业广场、灵活务工市场等各类就业创业载体,达到认定标准的给予奖补。

  业务经办下沉提速 不必回户籍地申领

  为了解决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问题,市人社局对工作流程进行了调整,对资金审批程序进行了优化。

  业务经办下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28项就业创业和职业培训服务事项下沉到街道(镇),各项补贴政策均可到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进行申领,方便用人单位和老百姓就近就地享受政策。这是去年青岛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建设公共就业服务基层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当中,把28项经办的业务下放到了街道和镇人力资源保障服务中心,这样使我们的劳动者、创业者就近就地享受这些政策和服务。

  打破户籍地界限。将创业类补贴由“户籍地”申领统一调整为“创业地”申领,将培训类补贴由“户籍地”申领调整为“户籍地和培训地”均可申领。比如一个莱西的或者是平度的劳动者,到市南、市被培训,申领的补贴在这边儿申领就可以了,培训之后通过考试合格就可以申领,不需要去平度或者是莱西申领。

  简化审批流程 申请到发放20个工作日

  新政策实施后,各类补贴资金由市级审批全部下放到区(市)审批,统一实行街道(镇)受理初审、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审查核实、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经市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备案后,由区(市)将资金拨付到申请单位或申请人。

  此外,审批过程中,充分发挥网络系统的作用,对资金审批能通过网络核实的,尽量通过网络核实。此前,创业补贴、小额担保贷款等补贴资金,申领、审核、审批、拨付等环节约需2-3个月时间,工作流程和资金审批调整后,各项就业创业补贴从提出申请到发放到位大约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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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2017年上海创业落户新政策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沪委发〔2015〕7号)和《关于深化人才工作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15〕32号),进一步构建更加开放、更具竞争力的国内人才引进政策环境,大力集聚创新创业人才,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在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须经上海科技企业孵化协会备案,下同)连续满6个月的本市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5%的创业人才,企业入驻孵化器期间,积120分。

  证明材料(指符合条件的人员申办相关业务时,需另外提供的材料,下同):企业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合同、股东证明等。

  二、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在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须经上海市技术转移协会备案,下同)中连续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满6个月的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积120分。

  证明材料: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备案证明等。

  三、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最近3年内累计24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人才,积120分。

  四、获得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创业投资机构(须经上海市创业投资行业协会备案,下同)首轮创业投资额200万元及以上或累计获得创业投资额500万元及以上(须资金到位并持续投资满1年)的本市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5%的创业人才,在企业连续工作满1年的,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5年。

  获得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创业投资机构首轮创业投资额500万元及以上或累计获得创业投资额1000万元及以上(须资金到位并持续投资满1年)的本市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5%的创业人才,在企业连续工作满1年的,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3年。

  证明材料:股东证明、投资协议、资金到位且持续投资满1年的证明、覆盖创业投资资金投资期的劳动合同等。

  五、在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中连续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满1年,最近3年累计实现1000万元及以上技术交易额(技术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不少于3家且不是关联企业,技术合同履行率达到70%及以上)的技术合同第一完成人,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5年。

  在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中连续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满1年,最近3年累计实现2000万元及以上技术交易额(技术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不少于3家且不是关联企业,技术合同履行率达到70%及以上)的技术合同第一完成人,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3年。

  证明材料: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备案证明、最近3年的技术合同(须经上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认定登记,下同)、覆盖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业绩期的劳动合同、技术合同完成70%及以上的证明(合同交易往来发票和第三方佣金服务发票,下同)等。

  六、本市创业投资机构的合伙人或连续2年担任副总裁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最近3年内累计24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且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合理对应的,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2年。

  证明材料:股东证明、创业投资领域从业时间不低于3年的证明等。

  七、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且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合理对应的企业科技和技能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5年。

  八、获得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创业投资机构首轮创业投资额1000万元及以上或者累计获得创业投资额2000万元及以上(须资金到位并持续投资满1年)的本市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10%的创业人才,在企业连续工作满2年的,可以直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证明材料:股东证明、投资协议、投资资金到位且持续投资满1年的证明等。

  九、在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中连续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满2年,最近3年累计实现5000万元及以上技术交易额(技术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不少于5家且不是关联企业,技术合同履行率达到70%及以上)的技术合同第一完成人,可以直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证明材料: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备案证明、最近3年的技术合同、覆盖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业绩期的劳动合同、技术合同完成70%及以上的证明等。

  十、本市创业投资机构的合伙人或副总裁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已经完成在本市投资累计达到3000万元的,可以直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证明材料:股东证明、创业投资领域从业时间不低于3年的证明、投资协议、资金到位证明等。

  十一、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且缴纳个人所得税累计达到100万元的企业高级管理、科技和技能人才,可以直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十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家,可以直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一)运营本市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或持股不低于10%的创始人。

  (二)企业连续3年每年营业收入利润率10%以上,且上年度应纳税额不低于1000万元;或科技企业连续3年每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10%以上,且上年度应纳税额不低于1000万元;或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三)企业的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不属于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限制类、淘汰类目录。

  (四)企业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罚记录,无不良诚信记录。

  证明材料:股东证明、公司章程、审计报告、挂牌上市证明等。

  本实施办法的申请材料、申办流程和申办渠道,按照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实施办法所称“创业人才”,是指与本市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且持股比例不低于5%的股东(股份须在企业入驻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或获得投资前取得)。

  本实施办法所称“创业投资机构”,是指获得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上海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在上海市创业投资行业协会备案并处于有效期内的创业投资母基金出资参股的投资机构。

  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和创业投资机构名单,通过上海科技企业孵化协会、上海市技术转移协会和上海市创业投资行业协会主管部门认可的权威网站向社会发布。

  本实施办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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