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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创业国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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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生的创业一直很受关注,现在国家对于大学生创业有什么优惠政策吗?看完学习啦小编整理的大学生创业国家优惠政策后你就会明白了!文章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大学生创业国家优惠政策

  大学生创业完全手册政策关注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近年来,为支持大学生创业,国家各级政府出台了许多优惠政策,涉及融资、开业、税收、创业培训、创业指导等诸多方面。对打算创业的大学生来说,了解这些政策,才能走好创业的第一步。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政府的有关规定,上海地区应届大学毕业生创业可享受免费风险评估、免费政策培训、无偿贷款担保及部分税费减免四项优惠政策,具体包括:

  ■高校毕业生(含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研究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批准经营日起,1年内免交个体户登记注册费、个体户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等。此外,如果成立非正规企业,只需到所在区县街道进行登记,即可免税3年。

  ■自主创业的大学生,向银行申请开业贷款担保额度最高可为7万元,并享受贷款贴息。

  ■上海市设立了专门针对应届大学毕业生的创业教育培训中心,免费为大学生提供项目风险评估和指导,帮助大学生更好地把握市场机会。

  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大盘点

  一、创办市场主体基本流程

  大学生自主创业可采用的市场主体类型主要有: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有限责任公司等。创办不同类型的市场主体,需要准备的材料和办理流程如下:

  1、个体工商户

  (1)需准备的材料:

  (一)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申请书;

  (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三)经营者身份证明;

  (四)经营场所证明;

  (五)《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设立申请前已经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六)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

  (七)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2)办理流程:

  (一)申请:

  1.申请人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可以直接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登记。

  2.登记机关委托其下属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到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所登记。

  3.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申请。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联络方式及通讯地址。对登记机关予以受理的申请,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交与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内容一致的申请材料原件。

  (二)受理:

  1.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登记机关应当受理。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登记机关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2.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除当场予以登记的外,应当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

  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并发给申请人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个体工商户登记范畴的,登记机关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审查和决定:

  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并发给申请人准予登记通知书。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登记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填写申请材料核查情况报告书。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2.对于以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经登记机关受理的,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3.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发给申请人准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并在10日内发给申请人营业执照。

  不予登记的,应当发给申请人个体工商户登记驳回通知书。

  2.个人独资企业

  (1)需准备的材料:

  (一)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投资人身份证明;

  (三)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四)企业住所证明;

  (五)《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设立申请前已经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六)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2)办理流程:

  (一)申请: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二)受理、审查和决定: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3.合伙企业

  (1)需准备的材料:

  (一)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三)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四)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五)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六)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七)《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设立申请前已经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八)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九)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委托的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或者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须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十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2)办理流程:

  (一)申请: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二)受理、审查和决定: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4.农民专业合作社

  (1)需准备的材料: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以及成员出资总额,并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

  (六)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登记证书号码和住所的成员名册,以及成员身份证明;

  (七)能够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住所使用证明;

  (八)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九)《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设立申请前已经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2)办理流程:

  (一)申请:由全体设立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二)受理、审查和决定: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5.有限责任公司

  (1)需准备的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五)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公司住所证明;

  (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2)办理流程:

  (一)申请: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二)受理:公司登记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决定予以受理。

  2、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

  3、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

  4、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不属于公司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公司登记机关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三)审查和决定:公司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对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3、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4、公司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公司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公司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四)发照:公司登记机关作出准予公司设立登记决定的,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领取营业执照。

  公司登记机关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创业优惠政策

  1.税收优惠

  持人社部门核发《就业创业证》(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利企业,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税收支持政策。

  2.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

  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生自主创业的,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为10万元。鼓励金融机构参照贷款基础利率,结合风险分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础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给予贴息。

  3.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学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4.享受培训补贴

  对大学生创办的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对大学生在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内参加创业培训的,根据其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创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5.免费创业服务

  有创业意愿的大学生,可免费获得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供的创业指导服务,包括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

  6.取消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

  高校毕业生可在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

  7.创新人才培养

  创业大学生可享受各地各高校实施的系列“卓越计划”、科教结合协同育人行动计划等,同时享受跨学科专业开设的交叉课程、创新创业教育实验班等,以及探索建立的跨院系、跨学科、跨专业交叉培养创新创业人才的新机制。

  8.开设创新创业教育课程

  自主创业大学生可享受各高校挖掘和充实的各类专业课程和创新创业教育资源,以及面向全体学生开发开设的研究方法、学科前沿、创业基础、就业创业指导等方面的必修课和选修课,享受各地区、各高校资源共享的慕课、视频公开课等在线开放课程,和在线开放课程学习认证和学分认定制度。

  9.强化创新创业实践

  自主创业大学生可共享学校面向全体学生开放的大学科技园、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各类实验室、教学仪器设备等科技创新资源和实验教学平台。参加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高职院校技能大赛,和各类科技创新、创意设计、创业计划等专题竞赛,以及高校学生成立的创新创业协会、创业俱乐部等社团,提升创新创业实践能力。

  10.改革教学制度

  自主创业大学生可享受各高校建立的自主创业大学生创新创业学分累计与转换制度,和学生开展创新实验、发表论文、获得专利和自主创业等情况折算为学分,将学生参与课题研究、项目实验等活动认定为课堂学习的新探索。同时也享受为有意愿有潜质的学生制定的创新创业能力培养计划,创新创业档案和成绩单等系列客观记录并量化评价学生开展创新创业活动情况的教学实践活动。优先支持参与创业的学生转入相关专业学习。

  11.完善学籍管理规定

  有自主创业意愿的大学生,可享受高校实施的弹性学制,放宽学生修业年限,允许调整学业进程、保留学籍休学创新创业等管理规定。

  12.大学生创业指导服务

  自主创业大学生可享受各地各高校对自主创业学生实行的持续帮扶、全程指导、一站式服务。以及地方、高校两级信息服务平台,为学生实时提供的国家政策、市场动向等信息,和创业项目对接、知识产权交易等服务。可享受各地在充分发挥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作用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建设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相关培训、指导服务等扶持政策。

  2016年大学生创业贷款获扶持政策

  近年来,随着经济下行,就业率低迷,大学生毕业就意味着失业,许多大学生选择出国留学、考研来逃避现实。随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口号提出,针对大学生创业的各项扶持政策横空出世,针对大学生创业提供低息贷款的各类大学生网贷平台也抓住机会迅速切入高校。作为国内首家大学生互联网现金贷款平台,被誉为中国版“Sofi”的名校贷近年来也发展迅猛,已经覆盖了全国2000多所高校,惠及几十万大学生群体。

  今年两会上,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把“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造成推动中国经济继续前行的“双引擎”之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等一系列相关文件密集出台,国家教育部、科技部、人保部、财政部等多部委以及各地方政府也纷纷跟进,支持和要求高校及相关部门切实推动大学生创新创业方面的工作。

  名校贷CEO曾庆辉提醒:各位大学生创业要做好充足的准备:包括物质与精神,物质方面当然是人力物力,大学生创业的启动资金和团队是至关重要的,目前政府提供的创业贷款普遍存在审核难、时间长等问题,名校贷提供的大学生半公益创业贷款利率只需要0.99%,低于信用50%,线上通过审核最快只需5秒就能够到账,放款金额最高可达50000元!大大减轻了大学生创业的后顾之忧。

  精神方面主要是心理准备及实践经验。“大学生创业实在不易,既缺乏经验又缺乏应对能力。需要在校园内大量积累为人处世的经验和校外实践。”曾庆辉作为大学生创业导师多次深入大学校园与同学们分享自己的创业经历,被同学们亲切的称为“NB大叔。”

  “我希望名校贷不止是给大学提供资金帮助,不仅仅是提供低息贷款的平台,更重要是教会他们做人的道理,成为大学生创业项目的小型孵化器。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大学生需要学习的东西在校外,更多的实践在社会。我希望名校贷向外传达的是这样一个理念。”曾庆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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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

2.国家扶持大学生创业相关政策

3.2016年大学生创业政策法规与优惠政策

4.国家关于大学生创业相关政策

5.大学生创业政府优惠政策

6.2016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

7.2016国家创业政策

8.2016大学生自主创业流程和优惠政策

9.大学生创业的政策优惠

10.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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