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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留学回国创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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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留学回国创业政策

  杭州的留学生朋友回国打算大展拳脚创业,现如今有哪些政策来帮助他们?看完学习啦小编整理的杭州留学回国创业政策后你就会明白了!文章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杭州留学回国创业政策

  一、资助范围

  杭州市人才战略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以下简称“资助资金”),用于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团队)在杭实施创业类和创新类项目的资助。创业类项目主要资助留学回国人员(团队)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来杭创办的符合杭州市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创新类项目主要资助留学回国人员(团队)在杭企事业单位从事高新技术研发或从事能够促进杭州经济社会发展且具有一定经济和社会效益的课题研究。

  本实施办法所称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指在国外学习并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公派、自费出国留学生(包括已合法获得外国国籍或居住国永久居留权、留学国再入境资格者),以及在国内已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公司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

  创业创新团队一般应具有3名以上海外高层次人才作为核心成员,其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成员间的专业结构和职责分工合理。团队具有明确的创业创新方向和研究开发目标,项目符合杭州市产业发展导向,在相关领域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拥有领先的发明专利或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具备解决重大技术问题的持续创新能力或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能力。

  二、资助条件

  1、创业类项目申请人应为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股东,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或海内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公司注册资金的30%以上,或本人投入的实际资金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创新类项目申请人应为所从事研究开发项目、实施技术转化项目或课题研究的主要负责人,或为项目开发或课题研究所需的关键技术和主要思想的持有者;

  2、创业类和创新类项目应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或先进的技术水平,符合杭州市产业发展导向,具有较大的科学、社会、经济价值;

  3、创业团队需在杭注册创办企业,注册资金一般不低于500万元,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或海内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公司注册资金的50%以上。创新团队成员需与我市高校、科研机构等企事业单位签订正式的工作合同。

  4、申请人所在单位须为具备法人资格并在杭州市国税局、地税局注册登记的企业,或为杭州市属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

  5、申报项目不涉及知识产权纠纷。

  三、资助标准

  1、特别项目,资助额度100万元以上,报市政府专题研究后确定。特别项目是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发明创造,项目的技术属国际先进,成果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具有较大的市场潜力并能进行产业化的特别突出的项目。

  2、重点项目,资助额度100万元。重点项目是指国家、省部级、市级重点攻关项目或国内急需并具有广泛应用前景的新技术研究开发或产业化的项目。

  3、优秀项目,资助额度50万元。优秀项目是指在本行业中居先进水平,或在某一学科领域具有领先水平的项目。

  4、启动项目,资助额度3万元—20万元。启动项目是指具有先进性,处于开发研制阶段,产业化前景较好的项目或学术思想新颖,具有重要科学价值、较好的应用开发前景或社会效益的研究课题。

  按现行财政体制,市属单位的资助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以下简称6个老城区)所辖单位的资助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萧山区、余杭区及各县(市)所辖单位的资助资金,由市财政承担25%。

  对国家、省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留学回国人员资助项目,市和区、县(市)财政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要求给予配套资助。

  如该项目此前已获得过市、区资助,已资助资金视作配套资助资金;若低于国家、省规定的配套资助标准,不足部分由市、区按比例予以补足。

  四、申报程序

  6个老城区所辖单位及市直属单位的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团队)在杭创业创新项目资助评审工作,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科委组织实施。萧山区、余杭区及各县(市)所辖单位的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团队)创业创新项目资助评审工作,由当地人力社保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科技部门组织实施,具体申报程序由各地自行制定。

  市人力社保局常年受理申报,一般于每年4月和9月组织专家评审,也可视项目申报情况增加评审次数。申请人应按要求向有关部门递交下列申报材料:

  1、《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团队)在杭创业创新项目资助申请表》。

  2、《杭州市留学回国人员工作证》复印件。

  3、申请人所在单位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创业类项目还需提供公司章程、上年度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新成立的企业提交当年的财务报告)等复印件。

  4、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投资预算报告、项目已完成投资额财务清单及有关凭证复印件等。

  5、其他与项目有关的关键技术知识产权文件或相关证明复印件。

  五、资金管理

  资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并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按财务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不能正常开展研发工作或经费使用不当,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视情况给予责令改正、收回资助经费、取消申报资格、罚款等处理:

  1、擅自变更资助项目的内容;

  2、将资助资金挪作他用。

  资助资金到位后次年,项目承担单位须向市人力社保局报告资助项目的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须向市人力社保局提交项目总结和财务结算报告。

  6个老城区财政安排的配套资金应在市级资助资金下达后半年内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对财政配套资金不落实的区,市财政局将予以通报。

  六、组织实施

  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团队)在杭创业创新项目资助工作由市委组织部(人才办)牵头,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科委具体组织实施。市人力社保局负责项目的受理、审核,组织专家评审确定资助额度,社会公示,对资助项目的跟踪、考核和服务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年度专项经费的审批,资金拨付,督查资金配套和资金使用情况等工作。市科委参与项目的评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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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意见 (浙政发[2001]28号)

  为全面推进科学兴省战略,深入实施新世纪人才工程,更多地引进各类人才尤其是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与我省现代化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积极鼓励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

  (一)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是宝贵的人才资源,是推动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的稀缺要素。当前,要围绕浙江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战略目标,抓住新世纪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和社会发展的有利时机,大力引进各类高科技、复合型、紧缺型的留学人员来浙江施展才华,推动我省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

  (二)本意见所称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以下简称留学人才)的基本条件是:我国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人员中具有硕士(含硕士)以上学位或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国内已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到国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公司等进修或工作并取得一定成绩的人员。上述留学人才包括已加入外国籍或已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的人员。

  根据我省实际,重点引进在国际某一学科或技术领域的学术带头人;拥有技术含量高、市场开发前景广阔的专利、发明或技术秘密的人员;我省支柱产业、新兴产业、重大工程等领域急需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引进留学人才遵循市场配置、出入自由、人尽其才的原则。要着力构建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人才引进机制,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社会环境,以此吸引留学人才、用好留学人才。

  (四)鼓励留学人才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来浙江长期工作或短期服务,可以技术、货币、实物等出资创办或入股各类经济实体,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创办、承包、租赁各类科研机构和经济实体;可以开展学术交流、科研合作或承担科研项目;可以到省内企业、事业单位或本省驻海外企业、机构任职或兼职;可以进入博士后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等。

  (五)可以通过公开招聘等形式,聘用符合条件的优秀留学人才担任国有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领导职务;聘任优秀留学人才担任行政管理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顾问或咨询专家。

  二、建立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绿色通道”

  (六)引进的留学人才不受用人单位编制数额、增人指标、工资总额的限制,不受其出国前户籍所在地的限制。留学人才凭用人单位证明或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可向县级以人事部门申请《浙江省海外高层次留学回国人才工作证》(由省级人事部门统一印制、颁发);其中对已加入外国籍的留学人才,按国家规定发给《外国专家证》。留学人才可凭上述证件用作身份证明,并享受相关待遇。

  (七)持中国护照的留学人才要求取得我省常住户口的,凭《浙江省海外高层次留学回国人才工作证》,由当地公安机关按有规定办理落户手续。外籍留学人才(含随行外籍直系亲属)可任《外国专家证》及其他证明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两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对符合在华永久居留条件的,要根据其本人意愿,经批准可给予在华永久居留资格。

  (八)简化留学人才出入境手续,保证其来去自由、方便。外籍留学人才如确因时间紧急或其他原因未在国外办妥入境签证的,可依据有关规定申办口岸签证。常住或定居的外籍留学人才(包括配偶、子女),根据其需要,在其居留学证件有效期内,可给予办理1至5年多次入境有效签证;对需多次临时入境的外籍留学人才,可根据其实际需要发给有效期1至5年,每次停留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多次入境有效签证;短期在浙不能按期离境的,可申请签证延期。在华有永久居留资格的,可发给5年多次入境有效签证。

  (九)留学人才的直系亲属可按有关规定随迁在浙落户,并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对随迁的国内直系亲属属农业户口的,可准予的落户地办理“农转非”。对留学人才随迁配偶就业、子女入托及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当地有关部门应妥善安排。随迁子女在本省参加中考或高考的,参照归侨子女入学的规定予以照顾。

  三、从优确定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基本待遇

  (十)留学人才来浙工作的报酬和待遇应与其本人能力、贡献相挂钩。由本省企业聘用的,经双方协商确定工资标准和分配方式;由事业单位聘用的,可比照本单位同类人同从优确定。到国有企业从事技术开发或技术入股或管理工作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可按合同规定,按企业连续3年新增产品销售利润的一定比例付给报酬。

  (十一)留学人才来浙工作,其在国外取得的与国内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执业资格经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后予以确认,由用人单位聘任并享受相应的待遇;没有在国外取得与国内相对应技术职务的,经职称管理部门对其学历、学术或专业技术水平进行认证后,确定相应的任职资格。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受本人任职年限和单位岗位结构比例的限制。

  (十二)留学人才来浙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可与本人出国前工龄、在国外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年限等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留学人才配偶来浙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可与本人出国前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如留学人才需补缴基本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十三)引进的留学人才来浙定居,用人单位应发给一定数额的安家费,并帮助落实相对较好的住房条件,允许留学人才租用由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留学人才可凭《浙江省海外高层次留学回国人才工作证》按规定购买安居工程住房;外籍留学人才可任《外国专家证》购买涉外销售商品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对来浙工作较长时间的留学人才,在国外有直系亲属的,要安排适当的探亲假期。

  四、营造有利于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创业的良好环境

  (十四)留学人才以高新技术成果来浙创办企业,凭留学人才身份证明,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对注册资本可放宽要求。留学人才在浙创办的独资、合资企业,可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

  (十五)留学人才来浙从事高新技术研究或科技成果转化的,当地政府可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货款贴息,帮助解决投资立项、融资、土地征用等实际问题。对经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省政府浙政[1999]1号文件规定的扶持政策。对有良好发展潜力的重点项目,且符合省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省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将优先给予一定经费补助或货款贴息。

  (十六)尊重留学人才的智力成果,依法保护留学人才的知识产权。留学人才在浙从事研究开发所取得的技术成果申请国内外发明专利,由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给予全额申请费补助。发明专利可视同科技成果,优先推荐参评国家和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属职务发明专利,专利权的持有单位在专利转让、许可他人实施后,可在所得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40%的比例,奖励给发明人或设计人。

  (十七)鼓励留学人才根据省政府浙政[1998]17号文件规定,以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留学人才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役的,其作价金额最高可占公司注册资本的35%;经投资各方约定,留学人才也可享受更高的股东权益。

  (十八)有条件的地区可依托经济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设立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对入驻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研结构,可享受国家和省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研机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留学人员创业园区以服务为宗旨,建立高新技术孵化器,为入驻的留学人才创业提供商务、公用、政策咨询、融资等配套服务,并由当地政府对提供科研机构场所、减免生产用房租金、减免城建配套费、返还土地出让金等作出具体规定。

  (十九)努力为留学人才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用人单位应为引进的留学人才配备必要的助手和科研设施,允许他们从国外自带助手。留学人才因科研工作需要,进口必要的仪器、设备和少量试剂、原料、配件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予以免税。

  (二十)对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留学人才,可按规定申报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推荐申报国家或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符合“浙江省新世纪151人才工程”对象条件的,可列入人选。作出特别重大贡献的,由省政府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

  (二十一)外籍或取得海外永久居留权的留学人才在浙期间取得的合法收入,个人所得税按有关规定予以优惠,并可全部购买外汇携带或汇出境外。对来浙留学人才的合法收入及其他权益,一律尊重本人意愿,依法给予保护和保密。

  五、加强对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工作的领导

  (二十二)各级政府要把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作为实施新世纪人才工程的一项重要任务摆上议事日程,进一步统一思想,总体部署,落实责任,完善政策。政府领导要亲自抓,及时协调解决留学人才引进过程中的实际问题。各级人事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引进留学人才的规划,负责对留学人才的资格认定和宏观管理。各有关部门要相互协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为留学人才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二十三)要加大对引进留学人才的投入力度。省政府在新世纪人才工程专项资金中安排必要的经费,用于引进留学人才工作;各级政府应积极筹措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专项资金。

  (二十四)要高度重视留学人才工作网络建设。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留学人才信息库,创建海外留学人才网络窗口,并通过多种途径,密切与留学人才的联系,有针对性地举办各类宣传和引智活动,重点介绍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概况、引智政策、科技信息、产业资讯等,以吸纳广大留学人才来浙江投资创业、贡献才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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