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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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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业是民生之本,创业是就业之源。南通大学生即将毕业,现在有哪些优惠的政策?看完学习啦小编整理的南通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后你就会明白!文章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南通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

  扩大小额担保贷款对象。将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对象由原来的下岗失业人员、城镇退伍军人、大中专毕业生等扩大到凡在通州区创业的城乡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的在校大学生以及大学生村官。

  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从事非国家限制性行业的,均可以申报不超过12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高新技术专利项目,贷款额度不超过20万元。对城乡劳动者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按投资人符合贷款条件的人数,人均不超过12万元标准,合计不超过60万元。小额担保贷款次数不超过3次,每次贷款不超过2年。

  放宽小额贷款贴息范围。首次贷款从事微利项目和微利企业的个人贷款,据实全额贴息。其他非微利项目和非微利企业的经营实体个人、合伙企业、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分别给予50%的贴息。第二次贷款分别给予50%的贴息。第三次贷款、逾期贷款不贴息。创业扶持对象和经认定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通州区范围内向各类银行和市金融办认定的小贷公司申请贷款用于所创办的实体,也可参照不超过小额担保贷款相应的额度、期限、标准,据实给予贴息。贷款贴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与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不重复享受。

  此外,通州区还进一步简化申报程序,加快创业者从申请、调查、审批到放款的速度,在手续齐备的情况下,申请者一般只需半个月就能拿到贷款。2014年,通州区共发放小额担保贷款128笔1526万元,扶持创业128人,带动就业359人,涉及养殖、农产品加工、塑料制品、商品零售、餐饮以及电子产品加工等多个行业,促进了全区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2016国务院鼓励创新创业政策

  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发展的动力之源,也是富民之道、公平之计、强国之策,对于推动经济结构调整、打造发展新引擎、增强发展新动力、走创新驱动发展道路具有重要意义,是稳增长、扩就业、激发亿万群众智慧和创造力,促进社会纵向流动、公平正义的重大举措。根据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部署,为改革完善相关体制机制,构建普惠性政策扶持体系,推动资金链引导创业创新链、创业创新链支持产业链、产业链带动就业链,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意义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培育和催生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的必然选择。随着中国资源环境约束日益强化,要素的规模驱动力逐步减弱,传统的高投入、高消耗、粗放式发展方式难以为继,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需要从要素驱动、投资驱动转向创新驱动。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就是要通过结构性改革、体制机制创新,消除不利于创业创新发展的各种制度束缚和桎梏,支持各类市场主体不断开办新企业、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兴产业,形成小企业“铺天盖地”、大企业“顶天立地”的发展格局,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打造新引擎、形成新动力。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扩大就业、实现富民之道的根本举措。中国有13亿多人口、9亿多劳动力,每年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困难人员、退役军人数量较大,人力资源转化为人力资本的潜力巨大,但就业总量压力较大,结构性矛盾凸显。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就是要通过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营造公平竞争的创业环境,使有梦想、有意愿、有能力的科技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失业人员等各类市场创业主体“如鱼得水”,通过创业增加收入,让更多的人富起来,促进收入分配结构调整,实现创新支持创业、创业带动就业的良性互动发展。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激发全社会创新潜能和创业活力的有效途径。2015年,中国创业创新理念还没有深入人心,创业教育培训体系还不健全,善于创造、勇于创业的能力不足,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环境尚未形成。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就是要通过加强全社会以创新为核心的创业教育,弘扬“敢为人先、追求创新、百折不挠”的创业精神,厚植创新文化,不断增强创业创新意识,使创业创新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行为习惯。

  二、总体思路

  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改革推动,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放宽政策、放开市场、放活主体,形成有利于创业创新的良好氛围,让千千万万创业者活跃起来,汇聚成经济社会发展的巨大动能。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健全普惠性政策措施,加强统筹协调,构建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蓬勃发展的政策环境、制度环境和公共服务体系,以创业带动就业、创新促进发展。

  ——坚持深化改革,营造创业环境。通过结构性改革和创新,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增强创业创新制度供给,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扶持政策和激励措施,营造均等普惠环境,推动社会纵向流动。

  ——坚持需求导向,释放创业活力。尊重创业创新规律,坚持以人为本,切实解决创业者面临的资金需求、市场信息、政策扶持、技术支撑、公共服务等瓶颈问题,最大限度释放各类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开辟就业新空间,拓展发展新天地,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坚持政策协同,实现落地生根。加强创业、创新、就业等各类政策统筹,部门与地方政策联动,确保创业扶持政策可操作、能落地。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先行先试,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创业创新经验

  ——坚持开放共享,推动模式创新。加强创业创新公共服务资源开放共享,整合利用全球创业创新资源,实现人才等创业创新要素跨地区、跨行业自由流动。依托“互联网+”、大数据等,推动各行业创新商业模式,建立和完善线上与线下、境内与境外、政府与市场开放合作等创业创新机制。

  三、创新体制机制,实现创业便利化

  (一)完善公平竞争市场环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增加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为创业者提供更多机会。逐步清理并废除妨碍创业发展的制度和规定,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加快出台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建立统一透明、有序规范的市场环境。依法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消除不利于创业创新发展的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清理规范涉企收费项目,完善收费目录管理制度,制定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建立和规范企业信用信息发布制度,制定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管理办法,把创业主体信用与市场准入、享受优惠政策挂钩,完善以信用管理为基础的创业创新监管模式。

  (二)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快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落实“先照后证”改革,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和电子营业执照应用。支持各地结合实际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为创业创新提供便利的工商登记服务。建立市场准入等负面清单,破除不合理的行业准入限制。开展企业简易注销试点,建立便捷的市场退出机制。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小微企业名录,增强创业企业信息透明度。

  (三)加强创业知识产权保护。研究商业模式等新形态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积极推进知识产权交易,加快建立全国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完善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与维权援助机制,缩短确权审查、侵权处理周期。集中查处一批侵犯知识产权的大案要案,加大对反复侵权、恶意侵权等行为的处罚力度,探索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完善权利人维权机制,合理划分权利人举证责任,完善行政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途径。

  (四)健全创业人才培养与流动机制。把创业精神培育和创业素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实现全社会创业教育和培训制度化、体系化。加快完善创业课程设置,加强创业实训体系建设。加强创业创新知识普及教育,使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人心。加强创业导师队伍建设,提高创业服务水平。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破除人才自由流动制度障碍,实现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各方面人才顺畅流动。加快建立创业创新绩效评价机制,让一批富有创业精神、勇于承担风险的人才脱颖而出。

  四、优化财税政策,强化创业扶持

  (五)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和统筹力度。各级财政要根据创业创新需要,统筹安排各类支持小微企业和创业创新的资金,加大对创业创新支持力度,强化资金预算执行和监管,加强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政府设立创业基金,扶持创业创新发展。在确保公平竞争前提下,鼓励对众创空间等孵化机构的办公用房、用水、用能、网络等软硬件设施给予适当优惠,减轻创业者负担。

  (六)完善普惠性税收措施。落实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适用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按照税制改革方向和要求,对包括天使投资在内的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等创新活动的投资,统筹研究相关税收支持政策。修订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完善创业投资企业享受70%应纳税所得额税收抵免政策。抓紧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将企业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残疾人、退役军人、登记失业人员等创业就业税收政策。

  (七)发挥政府采购支持作用。完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加强对采购单位的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采购单位改进采购计划编制和项目预留管理,增强政策对小微企业发展的支持效果。加大创新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力度,把政府采购与支持创业发展紧密结合起来。

  五、搞活金融市场,实现便捷融资

  (八)优化资本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企业上市或发行票据融资,并鼓励创业企业通过债券市场筹集资金。积极研究尚未盈利的互联网和高新技术企业到创业板发行上市制度,推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建立战略新兴产业板。加快推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向创业板转板试点。研究解决特殊股权结构类创业企业在境内上市的制度性障碍,完善资本市场规则。规范发展服务于中小微企业的区域性股权市场,推动建立工商登记部门与区域性股权市场的股权登记对接机制,支持股权质押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发行主体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等企业债券创新品种。

  (九)创新银行支持方式。鼓励银行提高针对创业创新企业的金融服务专业化水平,不断创新组织架构、管理方式和金融产品。推动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加强合作,对创业创新活动给予有针对性的股权和债权融资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创业企业提供结算、融资、理财、咨询等一站式系统化的金融服务。

  (十)丰富创业融资新模式。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引导和鼓励众筹融资平台规范发展,开展公开、小额股权众筹融资试点,加强风险控制和规范管理。丰富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支持保险资金参与创业创新,发展相互保险等新业务。完善知识产权估值、质押和流转体系,依法合规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利许可费收益权证券化、专利保险等服务常态化、规模化发展,支持知识产权金融发展。

  六、扩大创业投资,支持创业起步成长

  (十一)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引导机制。不断扩大社会资本参与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基金规模,做大直接融资平台,引导创业投资更多向创业企业起步成长的前端延伸。不断完善新兴产业创业投资政策体系、制度体系、融资体系、监管和预警体系,加快建立考核评价体系。加快设立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逐步建立支持创业创新和新兴产业发展的市场化长效运行机制。发展联合投资等新模式,探索建立风险补偿机制。鼓励各地方政府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加强创业投资立法,完善促进天使投资的政策法规。促进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协同联动。推进创业投资行业协会建设,加强行业自律。

  (十二)拓宽创业投资资金供给渠道。加快实施新兴产业“双创”三年行动计划,建立一批新兴产业“双创”示范基地,引导社会资金支持大众创业。推动商业银行在依法合规、风险隔离的前提下,与创业投资机构建立市场化长期性合作。进一步降低商业保险资金进入创业投资的门槛。推动发展投贷联动、投保联动、投债联动等新模式,不断加大对创业创新企业的融资支持。

  (十三)发展国有资本创业投资。研究制定鼓励国有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的系统性政策措施,完善国有创业投资机构激励约束机制、监督管理机制。引导和鼓励中央企业和其他国有企业参与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国有资本创业投资基金等,充分发挥国有资本在创业创新中的作用。研究完善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国有股转持豁免政策。

  (十四)推动创业投资“引进来”与“走出去”。抓紧修订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相关管理规定,按照内外资一致的管理原则,放宽外商投资准入,完善外资创业投资机构管理制度,简化管理流程,鼓励外资开展创业投资业务。放宽对外资创业投资基金投资限制,鼓励中外合资创业投资机构发展。引导和鼓励创业投资机构加大对境外高端研发项目的投资,积极分享境外高端技术成果。按投资领域、用途、募集资金规模,完善创业投资境外投资管理。

  全国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

  一、大学生从事个体经营每户每年免税8000元为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所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是指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这就是说应届大学毕业生享受享受3年内每户每年可免税8000元优惠的条件:一是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二是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属于规定期限,或超过规定期限的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三是所从事个体经营行业必须是国家规定的行业。如果从事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行业的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

  例一,应届大学毕业生张某、李某、唐某均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三人今年分别开设了一家个体餐饮、个体科技咨询和个体广告公司,假如,张某今年应缴各税9770元,其中营业税7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90元、教育费附加280元、个人所得税2000元;李某今年应缴各税6550元,其中营业税5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50元、教育费附加200元、个人所得税1000元;唐某今年应缴各税11000元,其中营业税8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60元、教育费附加320元、个人所得税2120元。那么张某、李某和唐某今年应缴税额各是多少?

  根据财税[2010]84号规定,张某应缴各税9770元,超过了扣除限额8000元,张某在依次扣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等计8000元后,尚需补缴个人所得税1770元;李某应缴各税6550元,小于扣除限额8000元,不需要补缴税款,李某今年只能减免应缴税额6550元;由于个体广告业是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的行业,所以,唐某今年须申报缴纳营业税等税款11000元。

  二、大学生创办的小型微利企业今年可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也就是说大学生今年创办的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只要符合上述规定,也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

  (一)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这就是说企业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一是企业从事的行业必须是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二是年应纳所得不超过30万元;三是从业人数,工业、其他企业分别为不超过100人、80人;四是资产总额,工业、其他企业分别为不超过3000万元、1000万元。《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标准

  符合上述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且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例二,应届大学毕业生唐某、季某均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今年分别创办了一家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工业企业甲、乙公司,两公司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均是20人、100万元,假如,甲、乙公司今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6万元、7万元,那么这两家公司今年应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是多少?

  甲公司符合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乙公司由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了财税[2010]84号规定的6万元(含6万元),只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不能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因此,两公司今年应缴企业所得税分别为:甲公司6000元(60000×50%×20%);乙公司14000元(70000×20%)。

  (三)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

  大学毕业生创办的下列企业即使相关指标符合有关规定,也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优惠:

  1.从事属于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从事的行业是属于国家限制和禁止的行业,即使经营规模很小、年度盈利水平也不高,不能享受减按20%的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更不得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这里要提醒纳税人的,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在国家未明确以前,可参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执行,国家以后有新的规定,按照新规定执行。在行业性质的认定上,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贯彻执行新国家标准(GB/T4754-2002)的通知》(国统字[2002]044号)规定执行。因此,大学毕业生应尽是避免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否则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2.核定征收所得税企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因此,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暂不享受小型微利减免税优惠。

  例三,应届大学毕业生韩某,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今年创办了一家家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丙公司,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分别为20人、100万元,假如今年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是4万元,那么该公司今年应缴企业所得税是多少?

  由于其从事的是家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所以,该公司不得享受减按20%的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更不得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因此该公司今年应缴企业所得税10000元(40000×25%)。

  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领取

  财税[2010]84号规定,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经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实认定,取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仅在毕业年度适用),并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取得《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申领相关凭证后,由就业和创业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审核认定,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等字样;主管税务机关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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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通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

2.大学生创业政府优惠政策

3.2016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

4.2016年大学生创业政策法规与优惠政策

5.全国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

6.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

7.南京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

8.大学生回乡创业优惠政策

9.2016年大学生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分析

10.各地对于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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