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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失业人员创业政策

时间: 晓敏706 分享

宁波失业人员创业政策

  随着就业压力的增大,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已成为社会关心的热门话题和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有效途径。看完学习啦小编整理的宁波失业人员创业政策后你就会明白!文章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宁波市失业人员创业贷款

  根据浙江省宁波市《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受费,政策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对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为2万元~3万元,贷款期限为1年,到期还本付息后,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续贷2次,对提供有效抵制(质)押物进行反担保的失业人员,贷款额度可扩大至10万元;对合伙经营的,可按每人5万元额度提供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抵押贷款。

  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并由财政全额贴息。进一步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企业招用失业人员给予补助

  《通知》规定,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额度按企业应缴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计算,个人应缴部分由个人负担。

  对招用鄞州、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区及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宁波保税区和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市辖各区)“两保”人员,办理就业登记,且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企业,给予用工补助。用工补助额度按每人每月350元加上企业应为该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计算,个人应缴部分由个人负担。

  社会保险补贴、用工补助享受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职介成功介绍就业可获补助

  对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并介绍成功,求职者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职业中介机构给予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介绍补贴额度为:失业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每人100元;非本市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每人50元。

  大龄失业者每月补助200元

  《通知》规定,实施再就业援助补贴,保障长期失业的大龄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对户籍在市辖各区,失业保险金取满后6个月以上未能重新就业的城镇大龄失业人员,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的再就业援助补贴。

  对失业保险金领取期满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未能重新就业的失业人员,按每人每月600元标准享受再就业援助补贴至其法定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23个月。

  灵活就业者可获社保补贴

  城镇大龄失业人员灵活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的,给予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额度按其应缴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三分之二计算。

  对户籍在市辖各区的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城镇大龄失业人员,其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额度按600元计算。如其应缴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三分之二高于600元,则按其应缴的上述3项社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三分之二额度计算。“两保”人员的灵活就业补贴标准按350元计算。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享受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对户籍在市辖各区,2006年5月底前被用人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招用或2006年6月1日后被企业招用,终止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用工补助的人员,失业后从事灵活就业的,可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最高可获1200元培训补助

  《通知》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技能培训,并给予相应政策扶持。

  对失业人员、被征地人员参加创业培训,培训经费给予全额补助;对失业人员、本市农村劳动力参加创业培训,培训经费给予全额补助;对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包括被征收地人员、本市农村劳动力、外来务工人员,下同)参加市民教育和职业指导培训的,其培训费给予全额补助。对各类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资格培训并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分别给予300元、500元、800元、1000元、1200元的政府培训补助。取得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且培训课时在24课时以上的每人给予150元培训补助,培训课时在40课时以上的每人给予180元培训补助。

  失业人员、被征地人员参加培训期间的生活费补贴政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对持有《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的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就业准入工种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每人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实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工种按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6号规定的职业范围执行。

  《通知》还进一步完善劳动预备制培训,对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3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预备制培训。

  失业人员创业优惠政策解读

  失业人员在参与社会保险的情况下,失业后可以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同时国家为鼓励失业人员再就业和创业,推出了许多优惠政策。

  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资金不足的,经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可向各商业或分支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金额为1-2万元。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10人以上的贷款额度不超过2-3万元。

  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条件:持省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获得营业执照;投资项目明确,却有发展前途,且资金不足;有固定营业场所;有按期还款能力;具有偿还借款能力的自然人做担保;本人诚实守信,无劳教或犯罪记录。

  下岗失业人员减免费扶持政策

  1、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行业除外,包括建筑业娱乐业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2006年底前核准免交收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2、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行业除外),且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

  3、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免交的收费项目具体包括: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表(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经营执照及经营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卫生部门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监督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表(含证书费);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交通部门收取的运输管理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取的用地管理费城建部门收取的城市卫生费、占道费;红十字会收取的群众性卫生救护培训收费;人防部门收取的人民防空建设“四项费用”;公安部门收取的驾驶证工本费、机动车辆行驶证工本费,机动车辆行驶证工本费,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

  下岗失业人员减免税扶持政策

  1、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的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行业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除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3、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年度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税额为限;大于年度减免税限额的,以年度减免税限额为限。

  4、对2006年底前主管经营税务机关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优惠的个体经营人员,减免税期限未满的再剩余的减免期限内,自2006年1月1日起按上述政策规定执行。

  4050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

  首次创业的失业职工享受小贷担保贴息贷款、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场所租赁补贴、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

  失业人员创业享受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规定: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所称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是指:1. 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 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的人员按以下规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等凭证:(1)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中,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2)零就业家庭凭社区出具的证明,城镇低保家庭凭低保证明,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经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实认定,取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仅在毕业年度适用),并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取得《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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