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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的公司如何注销

时间: 晓敏706 分享

  想要进行注销公司的朋友要多多注意相关的注销流程了,公司注销的流程怎么走呢?小编为你带来了“公司注销”的相关知识,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注销公司是怎样的

  一、须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包括:

  1、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3、法院破产裁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或公司依照《公司法》做出的决议或者决定;

  4、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股东会确认申请注销公司的决议;

  5、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6、银行出具的账户注销证明;

  7、《营业执照》正、副本;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注销公司的流程

  (一)成立清算组

  1、公司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2、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清算组制定清偿方案,并报股东大会确认。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组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3、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二)去工商注销前的准备工作

  1、到国税拿表格:按国税的要求填写、签字、盖章、缴销发票、补税后,它会收回国税税务登记证,给你一张国税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2、拿着国税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到地税拿表格,补税后,它会收回地税税务登记证,给你一张地税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3、拿着两张通知书,注销银行账户。

  4、拿通知书到工商局拿表格,然后交回工商局,然后吊销营业执照。

  三、注销公司的注意事项

  1、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的公司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如果企业不正常注销的话,第二年不年检会被视为自动注销。被吊销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会被工商局列入黑名单,可能在3年内无法使用自己的名字再注册公司,个人信用记录不良将保持7年,而且要被罚款。

  2、债权人通知及公告注意事项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建议保留送达回执及载明公告内容的报纸。

  3、合法安置劳动者

  注销公司不属于合同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如果需要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及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具体情况视合同内容及劳动者实际情况各有不同。

  公司注销条件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3、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4、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可申请注销

  备注:吊销营业执照即公司注销,如果以后不打算再开公司的话,事实上无需办理注销手续,因为工商营业执照在每年年检时如果不年检,将会自动注销公司的执照。另外如果公司不再去报税,税务局也会停止公司的税务登记证。不过如此做法的后果是,3年内将不再有资格成为公司法人,3年后才可恢复正常。

  公司注销后如何进行清算?

  一、企业注销后的清算一般分为两个层面:

  1、企业层面,就是从事实体生产经营的公司(清算的公司)应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清算;

  2、股东层面,指企业投资者的投资行为而取得的所得进行企业(个人)所得税清算。

  二、哪些企业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

  1、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即公司除特殊原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外,其余原因引起的解散,均须经过清算程序);

  2、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不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的适用特殊税务处理原则的重组业务,如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合并、分立等,改组企业不需要履行上述清算程序,但需要视同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三、企业终止生产经营开始清算之日的确定

  1、企业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之日;

  2、企业股东会、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解散之日;

  3、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之日;

  4、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或宣告破产之日。

  四、清算期确定、清算备案和时间要求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文件规定,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因此,企业清算期所在的年度内,有两个所得税纳税年度,第一个纳税年度为1月1日到终止生产经营之日,第二个纳税年度为终止生产经营之日到注销税务登记之日。

  (一)第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生产经营,按照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应将终止生产经营当年度1月1日至实际经营终止之日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于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完成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清当年度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第二个纳税年度

  进入清算期的企业应对清算事项,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企业应当自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开始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企业清算所得税事项备案表》并附送以下备案资料:

  1、纳税人终止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并开始清算的证明文件或材料。

  2、管理人或清算组联络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3、清算方案或计划书。

  4、欠税报告表。

  (三)企业在清算期内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外的所得,仍须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的相关规定,按照分国(地区)不分项原则,采取“抵免法”,计算按照我国税法计算的在我国境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四)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和下列资料,完成清算所得税申报,结清税款。

  1、清算报告或清算方案或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执行情况说明;

  2、清算期间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须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还应同时附送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

  3、资产盘点表;

  4、清算所得计算过程的说明;

  5、具备下列情形的,还需报送资产评估的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1)资产处置交易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的;

  (2)采取可变现价值确认资产处置所得或损失的。

  6、企业清算结束如有尚未处置的财产,同时报送尚未处置的财产清单、清算组指定保管人的授权委托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7、股东分配剩余财产明细表。

  8、非营利组织还应同时附着清算结束后其剩余财产的处置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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