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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经营场所擅自变更

时间: 晓敏706 分享

公司注册经营场所擅自变更

  公司的注册地址跟实际的经营地不一样怎么办?没有去办理变更如何是好?今天学习啦小编整理了公司注册经营场所擅自变更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公司注册经营场所擅自变更

  办理程序

  1、申请营业执照变更(迁入地工商局);

  2、办理工商转出(迁出地工商局);

  3、领取新营业执照(迁入地工商局);

  4、变更税务登记证;

  5、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

  提交材料

  一、申请营业执照变更(迁入地工商局)

  申报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3、股东会决议;

  4、修改过的公司章程(包括修正案);

  5、新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

  6、营业执照正副本、IC卡(电子版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7、其它有关文件。(注:申请人向拟迁入地的登记机关提交上述变更材料后,拟迁入地的登记机关初审合格后出具《企业迁移通知书》)

  二、办理工商转出(迁出地工商局)

  申报材料:

  《企业迁移通知书》(注:企业将《企业迁移通知书》交到迁出地登记机关;迁出地登记机关将登记档案采用挂号邮递方式邮至迁入地登记机关。)

  三、领取新营业执照(迁入地工商局)

  四、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

  申报材料:

  1、代码变更申请表;

  2、法人身份证明;

  3、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各部门批复复印件;

  4、原代码证书正本、副本,代码证IC卡。

  办理时限:换证3个工作日。

  五、变更税务登记证

  申报材料:

  1、原税务登记证件原件(正、副本);

  2、加盖公章的《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

  3、营业执照/注册证/登记证/其他核准执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

  5、注册地/经营地的房屋产权证/使用权证明(门牌号有变更的须提供公安局新编门牌号证明)、租赁合同(涉及转租的需提供转租协议)原件。

  6、《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1式3份)。

  公司注册经营场所擅自变更案例

  案情简介:王某2009年5月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在甲地从事民用废旧物品收购,2011年11月迁移到乙地从事塑料粒子加工。2012年5月,工商部门发现王某未按要求办理登记继续从事塑料粒子加工经营,遂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持有经营场所和经营范围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无塑料粒子加工环境审批表。

  虽然案件的事实比较清楚,但对案件的定性和处理,办案人员却存在着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是无照经营案,应按《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进行定性处理。理由是塑料粒子加工是依法应当获得环保许可的经营项目,当事人超出营业执照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塑料粒子加工,构成《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所列的超范围经营应当许可的经营项目的违法行为。按照特别规定优先适用的原则,应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种意见是个体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登记案。理由是经营场所和经营范围是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当事人未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擅自变更经营场所和增加经营范围的行为构成《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新法优于旧法,应优先适用《个体工商户条例》进行定性处理。

  第三种意见认为当事人擅自变更经营场所、超范围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由于当事人超范围经营的项目属于应当获得环保审批的项目,所以当事人的经营范围变更未办理登记的行为,同时构成《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所列的超范围经营应当审批许可的项目的违法行为。所以应同时适用《个体工商户条例》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进行定性处理。

  经过研讨,大家认同了第三种意见,即王某违反《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个体工商户条例》第22条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登记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所列超范围经营经营许可事项的违法行为,按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本案有几点需要明确:

  首先,这不是无照经营案件。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4条的用语也可以看出这类行为不是无照经营行为。第四条使用了违法经营行为和无照经营行为两个法律用语,界定“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使用的是违法经营行为,明显区别于无执照和执照无效行为的无照经营行为。

  其次,本案的法律适用有其特殊性。王某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是两项,按照择一从重、特别法优先适用的原则处理,会犯以偏概全的错误。本案适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来定性处理,就是只看到超范围经营许可项目,而无视经营场所未变更登记这一违法行为。对案件的定性处理,应该准确反映违法行为的行为特征,而不是只看到闪光点或主要违法行为。应该用履职尽责的标准来衡量,即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都要被认定和查处,职能部门的执法责任都要履行。

  再次,“特别规定优先适用和新法优于旧法”是有前提的,即同一机关针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相一致时。有些执法人员认为《个体工商户条例》是新法,应优先适用。也有人认为《个体工商户条例》是适用个体户的特别法应优先适用。这些人士都存在问题。《个体工商户条例》中,经营范围是登记事项之一,对其变更只有一般性规定,对超范围经营许可项目无特别规定。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则对超范围经营做了特别规定。所以,对于超范围经营许可项目来说,在两部法规之间并无新法优先适用一说,只有经营范围变更的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而对于经营场所变更来说,只有《个体工商户条例》有规定,不存在优先适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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