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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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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资金管理办法

  有限公司分支机构资金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分支机构的资金管理,会出台一些资金管理办法,学习啦小编把整理好的分公司资金管理办法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分公司货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了加强分公司的资金管理,提高防范意识,合理使用各项资金,加强会计内部制约机制,堵塞财务漏洞,防止错误与舞弊的发生,保证分公司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特制定本办法。请遵照执行。

  第二章 货币资金管理

  一、 货币资金管理对象

  现金及银行存款统称为货币资金,货币资金管理对象是指货币资金收、付与控制货币资金收付相关的各环节,包括支票的签发、银行对账、现金的收付、发票的开具等业务。

  二、 货币资金管理的责任分工

  货币资金管理应实行钱账分离、钱票分离、票章分管的内部牵制制度,按其管理环节及责任人可分为出纳、银行对账、审核、资金核算主管、财务负责人。实行独立核算的项目必须有专职财务人员,严格执行财务专用章与票据分离的原则。

  出纳 负责货币资金的收、付及保管现金、支票及支票密码、有价证券、经批准代保管的财产等业务。

  银行对账 负责单位银行存款日记帐的核对工作,必须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及时查找未达账项原因。编制人要在银行余额调节表上签字或盖章。

  审核 负责保管各种票据,签发支票的印签,对各项借款、报销严格执行公司财务管理规定。

  资金核算主管 负责每月(不定日期)对库存现金进行一次抽查,发现长、短款应查明原因,并向财务负责人报告。负责审查银行存款调节表的编制方法是否正确、计算是否准确、有无长期(不应超过一个月)未达账款。审核通过的银行余额调节表资金核算主管需在调节表上签名或盖章。

  财务负责人 负责不定期的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的核对等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货币资金管理办法落实到位,保证深圳分公司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

  三、 货币资金管理的具体办法

  1、 办理款项的收付业务必须根据经过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经批准签发的支票,必须填写日期、用途,并限制支票的使用金额,必要时应填写收款单位等内容。

  2、 按规定支票密码与支票要分别保管,不得将支票密码直接填写在支票上。防止支票遗失时造成经济损失。

  3、 按制度规定签发支票所使用的支票、印签需由二人分别保管。

  4、 支票应设“支票备查簿”,登记支票的购买、领用及注销情况。支票作废加盖作废戳记后与存根一起粘贴到银行付款凭证后(注:作废支票的号码连续的下一号码)。

  5、 发生支票遗失时,及时到银行办理挂失手续。若造成经济损失须追究直接责任人的经济责任。

  6、 没两个星期根据银行存款对账单核对银行存款日记帐,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发现两者余额不符时,必须逐笔查明原因。如有错记、漏记情况,应及时更正;如存在弊端,应向单位财务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事实真相。

  7、 执行国家有关银行支付办法、集团公司有关现金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深圳分公司有关现金管理办法和规定。每日按时清点库存现金,保证账实相符。发现长、短款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按有关规定做妥善处理。

  8、 保险柜钥匙与密码由出纳专人保管,作到人走库锁,确保现金、支票、有价证券和经批准代保管财产的安全、完整。

  9、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必须配备合格的人员,并根据公司具体情况进行岗位轮换。

  10、 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第三章 附则

  11、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公司所属项目部和独立核算的公司开发部。

  12、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13、本通知从20xx年1月1日起实行。

  分公司与子公司有什么区别?

  1、什么是分公司,什么是子公司?

  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属于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

  子公司是指一定数额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控制或依照协议被另一公司实际控制、支配的公司。

  2、分公司和总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关系有什么不同?

  (1)分公司

  分公司与总公司的关系虽然同子公司与母公司的关系有些类似。但分公司的法律地位与子公司完全不同,它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虽然分公司有公司字样,但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因为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子公司

  母公司、子公司各为独立的法人并且子公司受母公司的实际控制。根据股东会多数表决原则,拥有股份越多,越能够取得对公司事务的决定权。母公司控制子公司通常就是基于股权的占有或控制协议。母公司对子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拥有实际上的决定权,其中尤为重要的是能够决定子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另外除股份控制方式之外,通过订立某些特殊契约或协议而使某一公司处于另一公司的支配之下,也可以形成母公司、子公司的关系。

  3、分公司与子公司的区别在哪里?

  (1)设立方式不同

  分公司由总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当地工商机关申请设立,属于设立公司分支机构。

  子公司由公司股东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应当符合《公司法》对公司设立条件和投资方式的要求。

  (2)法律地位不同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名称、公司章程和组织机构,以总公司分支机构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具有法人资格,拥有独立的名称、公司章程和组织机构,对外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3)受控制方式不同

  分公司的人事、业务、财产受总公司的直接控制,在总公司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母公司对子公司一般不直接控制,而是通过任免子公司董事会成员、作出投资决策等方式影响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

  (4)承担债务责任方式不同

  分公司由于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与总公司在财务上统一核算,因此,其经营债务由总公司负责清偿,即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为限对分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债务承担责任。

  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以子公司的全部财产为限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5)领取的营业执照不同

  分公司领取的是营业执照,有负责人字样。

  子公司领取的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法定代表人姓名字样。

  (6)产品包装标注不同

  分公司可以标注自己的名称、住所,也可以同时标注总公司的名称、住所,还可以只标注总公司的名称、住所。

  子公司在产品外包装上必须标注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6)征税方面不同

  设立分公司还是通过控股形式组建子公司,在纳税规定上就有很大不同。由于分公司不是一个独立法人,它实现的盈亏要同总公司合并计算纳税,而子公司是一个独立法人,母、子公司应分别纳税,而且子公司只有在税后利润中才能按股东占有的股份进行股利分配。一般说来,如果组建的公司一开始就可盈利,设立子公司就更为有利。在子公司盈利的情况下,可享受到当地政府提供的各种税收优惠和其他经营优惠。如果组建的公司在经营初期发生亏损,那么组建分公司就更为有利,可减轻总公司的税收负担。

  分公司与总公司是什么关系?

  1、总公司与分公司的概念

  总公司管理分公司,对所属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资金调度、人事管理等方面行使指挥、管理、监督的权利,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是与总公司相对应的法律概念,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在法律、经济上没有独立性,属于总公司的附属机构。

  2、分公司与总公司的关系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

  (2)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分公司的设立程序与一般意义上的公司设立程序不同,设立分公司只需办理简单的登记和开业手续。

  (4)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公司章程,没有董事会等公司经营决策机构。

  (5)分公司名称为总公司名称后加分公司字样,其名称中虽有公司字样,但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分公司债务总公司是否有法律义务承担呢?

  我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得知,分公司是总公司设立的,其隶属于总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这一特点决定了其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分公司也无公司章程。根据该规定,对于分公司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债务,总公司是要承担相关责任的,但具体如何承担责任?各地法院处理不尽统一。主要分为几类:

  (1)总公司独立承担责任。总公司直接为被告,分公司所产生的债务直接由总公司承担。

  (2)总公司承担补偿责任。以分公司与总公司为被告,在分公司不能承担所负债务时,总公司承担补偿责任。

  (3)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以分公司与总公司为共同被告,二者承担连带责任。

  (4)分公司直接承担责任。法院审判中只有分公司作为被告人,总公司不参加诉讼。但在执行过程中,若分公司的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对方还可申请执行总公司的财产。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明确的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

  由此可以看出,对分公司产生的债务,只要没过诉讼时效总公司最终还是要承担分公司债务的。这也是《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目的所在。

  以上就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提供的分公司资金管理办法,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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