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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厦门分公司注册流程

时间: 晓敏706 分享

  在厦门办理分公司的注册有什么相关的流程要走呢?分公司注册需要怎么办理?小编为你带来了“分公司注册流程”的相关知识,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厦门分公司注册的流程是怎样的?

  申请同意后,开始着手办理相关手续,流程简介如下:

  (1)首先,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授权书”及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到工商局办理核名。

  (2)核名后,持工商局发给的核名通知书到相关部门办理前置审批手续。

  (3)填写《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由总公司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4)填写《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由总公司盖公章并将指定代表人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贴上。

  (5)准备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

  (6)由总公司出具的股东会决议,决议内容须有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决定,同时提供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7)持验资报告、房产证、授权书、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相关前置审批手续等到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以上相关证件须加盖总公司公章)。

  (8)持营业执照及公司设立通知书到公安局办理刻章业务。

  (9)持营业执照、公司设立通知书到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10)持营业执照、代码证、公司设立通知书到开户行办理基本帐户,先填写基本帐户申请书。

  (11)持营业执照、代码证、公司设立登记通知书、公章、财务章、法人章、银行开户申请书、房产证等资料到国税局、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证。

  (12)持国税、地税登记证、营业执照等资料到开户行办理正式开户。

  需要办理一般纳税人时,持办理完的相关证件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办理。

  国内公司在异地成立分公司手续

  异地注册分公司,不仅要去工商局办理注册,还有很多程序,以下是详细的分公司注册流程及所需文件。

  一、 名称核定:

  1、开办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公司的法人资格证明:经工商行政管理局加盖公章的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执照》复印件(用工商局的营业执照专用复印纸复印);

  3 分公司负责人照片两张、非当地户籍的需暂住证、计生证,有些地方还需要务工证;

  4、联系电话;

  5 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6、主要经营范围;

  二、 工商登记注册:

  1 申请报告:公司董事长或分公司负责人签署的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加盖公章);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 公司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4、 公司章程及设立分公司的文件、董事会决议(全体董事签名)或股东会决议;

  5、 分公司负责人照片(四张)、身份证原件及户籍证明、个人简历(一份)、暂住证、待业证原件;

  6、雇工名单(18--24岁男性兵役状况证明、30岁以下学历证明等);

  7、场地使用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协议,有的工商局要现场踏勘);房屋租赁合同、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

  8、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9、其他(如健康证、务工证等);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1、 登记机关所发的全套登记表格及其他材料。

  三、 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办理企业法人代码证书。

  四、 凭《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开设银行帐户。

  五、 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申领发票。

  凭开办公司(总公司)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国税、地税)、分公司《营业执照》、《企业法人代码证书》、银行开户证明、财务人员相关资质证明等。

  六、 统计证。

  七、 社保账户等。

  流程的确非常麻烦,还有个办法就是异地注册办事处(对经营上有点影响),但简便多了,而且只需要在工商局或外经委办理就可以了。

  厦门分公司债务总公司是否有法律义务承担呢?

  我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得知,分公司是总公司设立的,其隶属于总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这一特点决定了其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分公司也无公司章程。根据该规定,对于分公司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债务,总公司是要承担相关责任的,但具体如何承担责任?各地法院处理不尽统一。主要分为几类:

  (1)总公司独立承担责任。总公司直接为被告,分公司所产生的债务直接由总公司承担。

  (2)总公司承担补偿责任。以分公司与总公司为被告,在分公司不能承担所负债务时,总公司承担补偿责任。

  (3)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以分公司与总公司为共同被告,二者承担连带责任。

  (4)分公司直接承担责任。法院审判中只有分公司作为被告人,总公司不参加诉讼。但在执行过程中,若分公司的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对方还可申请执行总公司的财产。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明确的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

  由此可以看出,对分公司产生的债务,只要没过诉讼时效总公司最终还是要承担分公司债务的。这也是《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目的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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