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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注册分公司的程序

时间: 晓敏706 分享

2017注册分公司的程序

  注册分公司是企业们为了扩大规模而做,注册一家分公司现在需要的流程是什么呢?如何注册一家分公司?小编为你带来了“注册分公司”的相关知识,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分公司注册的流程

  申请同意后,开始着手办理相关手续,流程简介如下:

  (1)首先,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授权书”及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到工商局办理核名。

  (2)核名后,持工商局发给的核名通知书到相关部门办理前置审批手续。

  (3)填写《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由总公司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4)填写《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由总公司盖公章并将指定代表人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贴上。

  (5)准备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

  (6)由总公司出具的股东会决议,决议内容须有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决定,同时提供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7)持验资报告、房产证、授权书、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相关前置审批手续等到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以上相关证件须加盖总公司公章)。

  (8)持营业执照及公司设立通知书到公安局办理刻章业务。

  (9)持营业执照、公司设立通知书到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10)持营业执照、代码证、公司设立通知书到开户行办理基本帐户,先填写基本帐户申请书。

  (11)持营业执照、代码证、公司设立登记通知书、公章、财务章、法人章、银行开户申请书、房产证等资料到国税局、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证。

  (12)持国税、地税登记证、营业执照等资料到开户行办理正式开户。

  需要办理一般纳税人时,持办理完的相关证件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办理。

  注册外地分公司流程与条件

  (一)名称核定:

  1、开办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公司的法人资格证明:经工商行政管理局加盖公章的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执照》复印件(用工商局的营业执照专用复印纸复印);

  3 分公司负责人照片两张、非当地户籍的需暂住证、计生证,有些地方还需要务工证;

  4、联系电话;

  5 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6、主要经营范围;

  (二)工商登记公司注册:

  1 申请报告:公司董事长或分公司负责人签署的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加盖公章);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 公司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4、 公司章程及设立分公司的文件、董事会决议(全体董事签名)或股东会决议;

  5、 分公司负责人照片(四张)、身份证原件及户籍证明、个人简历(一份)、暂住证、待业证原件;

  6、雇工名单(18--24岁男性兵役状况证明、30岁以下学历证明等);

  7、场地使用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协议,有的工商局要现场踏勘);房屋租赁合同、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 注册地址请参照:公司注册地址相关规定.

  8、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9、其他(如健康证、务工证等);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1、 登记机关所发的全套登记表格及其他材料。 以上如果是在上海注册公司,可以找上海岁岁.

  (三)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办理企业法人代码证书。

  (四)凭《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开设银行帐户。

  (五)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申领发票。

  凭开办公司(总公司)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国税、地税)、分公司《营业执照》、《企业法人代码证书》、银行开户证明、财务人员相关资质证明等。

  (六)统计证。

  (七)社保账户等。

  分公司与办事处在纳税上有什么差异?

  一般而言,分公司、办事处都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地位,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根据《登记管理条例(2014修订)》第四十五条规定,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办事处是政府部门、企业机构或其他组织为了便捷地办理业务或提供服务而设立的办事机构,是非独立核算的非法人机构,不能开展经营活动,只能为设该办事处的公司进行一些协调联系工作。同时,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4修订)》,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不得直接从事经营活动,以办事机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查处。在纳税方面,分公司及办事处可能会涉及所得税与流转税。由于税种差异,分公司与办事处的涉税规定也不同。

  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三条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分支机构应该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2]40号)的规定,总机构在每月或每季终了之日起十日内,按照上年度各省市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总机构所在省市同时设有分支机构的,同样按三个因素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所缴纳税款收入由中央与分支机构所在地按60∶40分享,分摊时三个因素权重依次为0.35、0.35和0.3。

  对于境内总公司设立的办事处而言,由于按照规定不能进行经营活动,因而不存在纳税的问题。但在实际中,部分运营不规范的公司利用办事处从事经营活动的做法也时有发生,尤其是部分有税收优惠的总公司,选择不在各地成立分公司,而是选择采用“总公司—办事处”的方式运营,由总公司统一开具发票,从而实现整体税负的降低。必须指出的是,这种情况是与现有相关法律规定相悖的,有一定的法律风险。

  流转税

  分公司虽然没有法人主体资格,但在我国税法上,通常是流转税的纳税主体,应该按照增值税、营业税的相关规定,缴纳经营产生的流转税。当然,这里需要区分与“临时外出经营”的区别。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对于办事处而言,按照法律规定因不具有经营资格,也不存在纳税义务。当然,如前文分析,也有部分不规范的企业利用办事处进行经营,而从总公司进行开票,需要注意潜在的法律风险。

  据此,分公司、办事处虽然都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但是在纳税方面差异明显。尤其,按照规定,以办事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是明文禁止的,签订的合同当归无效。对此,笔者建议,总公司在进行外部扩张、跨地域经营时,应提前对新设机构的性质进行筹划,集合自身的具体情况规划好发票开具、合同签订、纳税等事宜,在防范法律风险的同时,实现税负的最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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