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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注册分公司流程

时间: 晓敏706 分享

工商局注册分公司流程

  注册分公司难不难呢?有什么要走的流程?今天学习啦小编整理了工商局注册分公司流程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工商局注册分公司流程

  分公司设立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公司章程(加盖公司公章);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分公司设立流程

  1、首先,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授权书”及兴隆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到工商局办理核名。

  2、核名后,持工商局发给的核名通知书到相关部门办理前置审批手续。

  3、填写《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由总公司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4、填写《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由总公司盖公章并将指定代表人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贴上。

  5、准备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

  6、由总公司出具的股东会决议,决议内容须有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决定,同时提供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7、持验资报告、房产证、授权书、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相关前置审批手续等到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以上相关证件须加盖总公司公章)。

  6、持营业执照及公司设立通知书到公安局办理刻章业务。

  7、持营业执照、公司设立通知书到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8、持营业执照、代码证、公司设立通知书到开户行办理基本帐户,先填写基本帐户申请书。

  9、持营业执照、代码证、公司设立登记通知书、公章、财务章、法人章、银行开户申请书、房产证等资料到国税局、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证。

  10、持国税、地税登记证、营业执照等资料到开户行办理正式开户。 11、需要办理一般纳税人时,持办理完的相关证件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办理。

  附:

  分公司(branch company)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属于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没有自己的财产,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分公司是总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虽有公司字样但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公司,无自己的章程,公司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

  注意:分公司虽不具独立法律地位,但依《民事诉讼法》第49条和《民诉意见》第40条,依法设立的分公司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具有诉讼资格,另外分公司也具有独立的缔约能力。

  分公司是相对总公司而言的,作为法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在公司内部按照经营业务的分类及地域范围,釆取设置分支机构的管理方式,进行合理分工.。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该总公司承担。

  推荐阅读:

  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分公司的设立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外商独资船务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二、办理条件:

  (一)外商独资船务公司设立条件

  1、具有15年以上从事航运的资历;

  2、在拟设独资船务公司的港口城市设立经交通部批准的常驻代表机构满3年;

  3、其班轮船舶至少每月挂靠拟设独资船务公司所在城市港口一次(以共同派船、舱位互换、联合经营等合作形式经营航线,经批准取得航线经营权的,视同满足本条件;经营不定期船运输的外国航商,须在中国有稳定的货源;经营不定期船运输的外国航商,须在中国有稳定的货源;

  4、在中国的经营活动连续2年没有违反中国法律和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

  5、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00万美元。

  (二)独资船公司设立分公司需满足以下条件

  1、独资船务公司的注册资本已全部缴付,开业满1年;

  2、独资船公司的母公司已有班轮船舶(含共同派船、舱位互换、联合经营等合作形式)挂靠拟设分公司所在地港口;

  3、资船务公司的母公司在拟设分公司的城市有经交通部批准设立的代表机构满1年以上;

  4、独资船公司及其母公司在中国的经营活动连续1年没有违反中法律和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

  5、每增设一家分公司,应增加注册资本12万美元以上。

  三、提交资料:

  1、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公司章程;

  4、申请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5、独资船务公司法人代表的委任书和懂事会成员的名单及简历;

  6、申请者的提单样本;

  7、经营航线的批准文件和常驻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四、办理程序:

  1、申请者向省外经贸部门报送文件;

  2、省外经贸部门初审合格后转报外经贸部并抄报交通部;

  3、外经贸部审核并征求交通部意见,两部取得一致意见后,由外经贸部下发批复文件及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书》并在交通部办理《外商独资船务公司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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