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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注册公司注册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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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注册公司人人都想办理,那么这注册公司的注册资金方面有什么要求吗?学习啦小编把整理好的2016注册公司注册资金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2014年3月1日,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由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记载于公司章程,并承担缴纳出资不全的法律责任,注册公司不占用资金,不需验资费用。

  注册资本多少合适

  公司注册必不可少的要件之一是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多少合适?注册资本是一个公司法概念,按照新修订的《公司法》及相关条例,“注册资本”的登记管理已经从“实缴登记制”调整为“认缴登记制”。在认缴登记制下,注册资本已经没有认缴最低限额,也就是说理论上“一元公司”可以存在,最高也没有限制。

  注册资本的具体规定:

  1、注册资本的实缴已经没有期限承诺限制,“如果非要为这个承诺加上一个期限”,不要超过公司经营期限即可;

  2、注册资本已经没有认缴最低限额,也就是说理论上“一元公司”可以存在,最高也没有限制;

  3、股东实际缴存的注册资本,也就是会计上的“实收资本”,不再是工商登记事项,也不再需要《验资报告》。

  首先,注册资本填写过高是有别的人会管的,比如公司的投资人,再比如未来走向资本市场过程中的监管机构,都会有可能要求认缴资本实际到位,当然如果到时候发现实际到位无法达成,可以采用减资的方法降低注册资本,但是这个过程费时费力,会严重影响融资及走入资本市场进程。注册资本是法律上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承诺,当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务时,股东有义务按照承诺的注册资本清偿剩余债务。

  注册资本的正确方式

  注册资本登记时切记量力而行,匹配自己的当期资金能力或可预期资金能力,为未来的资本运作和经营运行降低压力,如果一时头脑发热已经写的很大,且实缴出资承诺预期无法完成,那就“姿势不对,起来重睡”~尽快减资;

  章程约定中尽可能采用货币资金的出资方式,公司设立后注册资本没有完全到位前,注意任何一笔股东个人资金进入公司都一定要在汇款时注明“某某投资第三,不到万不得已,不要使用投资溢价“资本公积”增资。

  注册资本,可能是创业者遇到的第一个坑,看似简单实操复杂,采用“正确姿势”十分重要,传统的工商注册代理机构的不一定能给出太多专业意见,如果遇到难点问题,建议向专业的财税、法务服务机构咨询。

  浅析我国现行公司资本制度

  摘要:新实施的《公司法》做了重大修改,修改主要体现在:将实缴资本改为认缴资本、降低公司最低资本限额、放宽出资期限、扩大投资方式等方面。修改后的公司资本制度仍属于法定资本制范畴。这次重大调整使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更加完善。

  关键词:公司资本制度 折中资本制 法定资本制

  新实施的《公司法》做了重大修改,在此次修改中,借鉴了国际上公司资本制度的发展趋势,对公司资本制度进行了较大的修改,摒弃了严格法定资本制,过度到允许分期缴纳的法定资本制。其变化和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仍属于法定资本制范畴

  1993年的《公司法》关于公司资本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23 条、第25 条、第78 条,这些规定强调资本总额一次发行,一次性全部缴纳,不允许分期缴纳,实行的是严格的法定资本制。2005年对上述规定进行了较大修改,修改后的《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第59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第81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白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第84条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由此可见,设立有限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时,资本总额必须一次性发行、但允许分期缴纳;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和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时,资本总额必须一次性发行、不允许分期缴纳。对这些新规定,学者认为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属性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一种观点认为新《公司法》实行的是折中授权资本制;另一种观点认为新公司法是折中资本制和法定资本制并行。笔者认为上述对我国公司资本制度属性定位的两种观点是不正确的或者说是不完全正确的。因为,法定资本制的特点是强调一次发行与一次认购,在缴纳时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但不授权董事会发行。而折中资本制的特点则是资本的发行与认购是分次进行的,也就是说允许第一次只发行注册资本的一部分,设立人只需认购部分资本,其他部分发行与认购可在公司成立以后进行,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但授权董事会发行,对董事会发行有限制要求。法定资本制与折中授权资本制的主要区别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看资本的发行或认购是一次还是分次,二是看是否授权董事会发行。至于是一次缴纳,还是分期缴纳,不是两者的主要区别。从2005年新《公司法》规定的资本制度来看,比较符合法定资本制的特点。因而,从整体而言,2005年新《公司法》规定的资本制度不是折中资本制,仍为法定资本制,是分期缴纳与全额缴纳相结合的法定资本制,比1993年《公司法》规定的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在缴纳出资方面有所放松。

  与外商投资企业法的资本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统一

  《中外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8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16 条、《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21 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第4条对合营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的资本做了明确规定,规定注册资本是认缴资本, 企业设立不以资本实缴为前提的,而且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可以在企业成立后一期或分期缴付,不要求在企业成立时一次到位。对这些规定,有些学者认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制度是折中资本制,也有些学者认为是法定资本制。笔者同意是法定资本制的理解,应该说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制度更符合分期缴纳的宽松的法定资本制的特点。

  我国1993年制定的《公司法》有关注册资本的规定与外商投资企业有关资本制度规定不统一,于是形成了依照公司法成立的公司实行比较严格的法定资本制,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法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比较宽松的法定资本制,体现了对内对外有别的资本制度。2005年修改后的《公司法》将1993年公司法规定的实缴资本改为认缴资本和实缴资本相结合。 修改后的《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都是在公司登记时已经发行并被认缴了的出资。新《公司法》的这一规定使公司资本制度与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制度做到了完全的统一,都实行认缴资本。但是,对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仍实行实缴资本制。2005年修改后的《公司法》将1993年《公司法》不允许分期缴纳的规定,修改为根据不同的公司采取不同的缴纳方式,作了区别对待。依据新《公司法》第26条、第59条、第81条、第84条的规定,可以总结出新《公司法》允许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分期缴纳,实行分期缴纳的法定资本制,不允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分期缴纳,仍实行一次缴纳的法定资本制。即分期缴纳只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不适用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这说明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出资缴纳方面的规定做到了与外商投资企业的统一,(尽管分期的具体期限不完全一致);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募集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规定在出资缴纳方面的规定与外商投资企业未完全统一。因此,在有关出资缴纳方面,新《公司法》与外商投资企业法的规定还存在一定的区别,未达到完全统一。新《公司法》允许认缴和分期缴纳的规定不但与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达到统一,而且也符合时代发展的潮流。因为,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载明的注册资本允许分期分次到位。

  大幅降低了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额要求

  1993年的《公司法》针对公司的不同类型和经营方式的不同,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资本额作了区别性规定,而且最低资本额比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要求高。2005年修改公司法时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从10——50万元降为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从1000万元降为5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新《公司法》的上述规定既顺应了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同时,又考虑到交易安全、金融安全和其他行业经济安全,又对特定行业最低资本允许特别法,如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等规定比新《公司法》较高的公司最低资本,这比较符合我国的国情。新《公司法》对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降低也符合时代发展潮流。就世界各国关于公司法定最低资本限额的规定来看,由于各国国情和法律、文化的不同,对最低资本额限制的宽严程度也各不相同,但是总的趋势是对最低资本额的要求不断降低,甚至取消。具体而言,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明确规定了公司的最低资本限额。一般对有限责任公司最低资本额的要求低于股份有限公司;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资本额的要求低于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德国有限公司法》第5条规定,公司的股本至少需为5万德国马克。《德国股份法》第7条规定,股本的最低名义数额为10万德国马克(1999年1月1日起,由5万欧元取代)。《欧盟第二号公司法指定》第6条规定,成员国法律应当规定实际认购股本的最低数额,此种数额不得低于25000欧洲货币单位。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因实行授权资本制,因而对最低资本限额一般不做规定,如我国香港地区和新加坡的立法。属于英美法系的英国原本没有公司最低资本额的限定,但是为了与欧共体的2号指令第六条相协调,修改了自己的公司法,增加了对最低资本额的限制,规定为50000英镑。美国在20世纪60年代前,各州的法律普遍地规定公司必须具有一定数额的资金方可开业。但1969年美国《示范公司法》取消了法定最低资本额的规定。受之影响,在今天,美国的大多数州已经废除了法定最低资本额的规定,但也有一些州仍保留法定最低资本额。

  一般注册公司的流程

  1、核名: 到工商局去领取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填写你准备取的公司名称,由工商局上网(工商局内部网)检索是否有重名,如果没有重名,就可以使用这个名称,就会核发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租房:去专门的写字楼租一间办公室。租房后要签订租房合同,并到房管局备案。

  3、编写“公司章程”:章程需要由所有股东签名。

  4、刻私章:(全体股东)去街上刻章的地方刻一个私章,给他们讲刻法人私章(方形的)。

  5、到会计师事务所领取“银行询征函”:联系一家会计师事务所,领取一张“银行询征函”(必须是原件,会计师事务所盖鲜章)。

  6、注册公司:

  到工商局领取公司设立登记的各种表格,包括设立登记申请表、股东(发起人)名单、董事经理监理情况、法人代表登记表、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登记表。填好后,连同核名通知、公司章程、房租合同、房产证复印件一起交给工商局。大概15个工作日后可领取执照。

  7、凭营业执照,到公安局指定的刻章公司,去刻公章、财务章。后面步骤中,均需要用到公章或财务章。

  8、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凭营业执照到技术监督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需要3个工作日。

  9、办理税务登记:

  领取执照后,30日内到当地税务局申请领取税务登记证。一般的公司都需要办理2种税务登记证,即国税和地税。办理税务登记证时,一般必须有一个会计,因为税务局要求提交的资料其中有一项是会计资格证和身份证。当然,可以请一个代理记账公司代理会计账务。

  10、去银行开基本户:

  凭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地税正本原件,去银行开立基本帐号。

  11、申请领购发票:如果你的公司是销售商品的,应该到国税去申请发票,如果是服务性质的公司,则到地税申领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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