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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基金公司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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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基金公司注册

  想要注册一家基金公司,需要怎么做?学习啦小编把整理好的2016基金公司注册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一般注册公司的流程

  1、核名: 到工商局去领取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填写你准备取的公司名称,由工商局上网(工商局内部网)检索是否有重名,如果没有重名,就可以使用这个名称,就会核发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租房:去专门的写字楼租一间办公室。租房后要签订租房合同,并到房管局备案。

  3、编写“公司章程”:章程需要由所有股东签名。

  4、刻私章:(全体股东)去街上刻章的地方刻一个私章,给他们讲刻法人私章(方形的)。

  5、到会计师事务所领取“银行询征函”:联系一家会计师事务所,领取一张“银行询征函”(必须是原件,会计师事务所盖鲜章)。

  6、注册公司:

  到工商局领取公司设立登记的各种表格,包括设立登记申请表、股东(发起人)名单、董事经理监理情况、法人代表登记表、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登记表。填好后,连同核名通知、公司章程、房租合同、房产证复印件一起交给工商局。大概15个工作日后可领取执照。

  7、凭营业执照,到公安局指定的刻章公司,去刻公章、财务章。后面步骤中,均需要用到公章或财务章。

  8、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凭营业执照到技术监督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需要3个工作日。

  9、办理税务登记+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现在实行三证合一

  10、去银行开基本户:

  凭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地税正本原件,去银行开立基本帐号。

  11、申请领购发票:如果你的公司是销售商品的,应该到国税去申请发票,如果是服务性质的公司,则到地税申领发票。

  注册公司要注意什么

  注册公司要注意什么?注册公司一是要注意注册的时间点,从实践经验总结来看公司越早注册越好,理由是公司是一个法律主体,要用这个主体做很多事,拖的越久不利于公司的注册成立;二是要注意字号的取名,为了避免与其他公司的相冲突,取名的时候也要注意;三是注意公司类型的选择

  一、注意注册的时间点

  从实践经验总结来看公司越早注册越好,理由是公司是一个法律主体,要用这个主体做很多事,比如微信公众号早点抢注保护,公众号的所有人是不能转让的,不能用个人的形式注册后再考虑转让给公司;招员工,像拉勾这样的平台,没有营业执照是无法申请账号的,此外还有AppStore的申请、注册商标申请等等。如果要做新三板或者IPO,对于公司成立的年限是一项硬性要求,新三板一定要公司成立2年后才能上。因此时间点方面公司要越早注册越好。

  二、注意字号的取名

  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已经对字号要求作了详细的规定,对于字号的合规性建议考虑到以下几点:

  (1)如果公司是产品型的,公司的字号和产品名称可以考虑不一样,理由是公司很可能会做多款产品,即使只做一款,也有可能会公司转型做其他产品的问题。

  (2)如果要用产品品牌作为公司的名字,建议查一查注册商标和域名还在不在,域名方面最好.com、.com.cn、.net、.cn都还在,如果已经被人囤起来了,要考虑是否能承受那个价。中文域名基本没用,不要被卖域名的忽悠了。关于注册商标的问题我会在“IP保护”的文章中详细说明。

  (3)公司字号是蛮重要的,所以一旦取好,千万不要轻易变更,那样成本很大,如果变更了公司名称,会涉及到注册商标、域名、著作权等各类事项的变更,消耗公司的内部资源。

  (4)工商提交字号预审核时,股东一定要和后续注册时一致,要不然要作相关说明,可能要多跑一趟工商局。

  (5)字号不等同于注册商标,相同的字号在不同的地方(通常以市为单位)可以不同的人申请注册公司,因此如果以字号为品牌的公司,一定要记得公司成立后要申请注册商标。

  三、注意公司类型的选择

  公司类型包括行业(经营特点)和组织形式,以下分别说明:

  (1)尽量用互联科技、信息技术、网络科技、电子商务、文化创意等作为行业特点。

  (2)组织形式大家基本上选择的是有限公司,但是建议除非万不得已,千万别注册一人有限公司。一人有限公司虽然股东比较简单、省事,但是一旦注册了一人有限公司,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这一条就会增加很多工作量。当然如果公司要全资投资成立全资子公司,一人有限公司是很好的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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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出资不到位,股东权利是否应受限制

  咨询:

  x 系a公司的股东之一。y系a公司的控股股东,其所持股权系受让其他原始股东的股权而来。向y转让股权的a公司的原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y对此明知,y与a 公司原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也对此予以确认,要求y承担出资义务。y受让股权后,控制了a公司,但迟迟不履行对a公司的出资义务。

  那么,x作为a公司的股东之一,是否有权要求y履行出资义务?同时要求在其履行出资义务前,限制其相应的股东权利?

  从法律角度看,这涉及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在明知股权存在出资瑕疵,仍然受让该瑕疵股权的情形下,该受让股权的股东是否负有补足出资的义务;二是对于未足额出资的股东,其股东权利是否应当受到相应限制。

  对于创立股东未足额缴付出资,在股权转让后,受让股权的股东是否应当补足出资的问题,我国公司法并无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也无相关司法解释。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该问题的处理不一。但是,在本案中,y的原股东未履行对a公司的出资义务,而y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受让原股东的股权时,对于原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股权存在瑕疵等情况是明知的,而且在股权转让协议中予以确认,y因而继受了资本充实的义务。因此,y应当对a公司承担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即应向a公司履行补足出资的义务。

  对于未足额出资的股东,其股东权利是否应当受到相应限制,我国公司法也未作出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也无相关的司法解释。但是,《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从公司法的规定看,股权分红的权利和优先认缴出资的权利均依据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若某股东虽然认缴了出资,但并未实际出资,或者未足额出资,则该股东只能以其实际出资所占比例行使上述权利。《公司法》第43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虽然该条并未明确该出资比例是认缴的出资比例还是实缴的出资比例,但是,参照《公司法》第35条的规定,此处也应是指实缴的出资比例。因为虽然股东出资不到位并不影响其股东资格的取得,但是,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应当是对等的,股东享有股东权利的前提是承担股东义务,与出资义务相对应的股东权利只能按照实际出资比例来行使。因此,从《公司法》的立法精神看,对于出资存在瑕疵的股东,其股东权利应当受到限制。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出资不实的股东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前提下,其分红权、优先认缴出资权以及表决权等均应当受到相应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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