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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司最低注册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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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司最低注册资金

  近年来,注册公司做生意的朋友越来越多了,那么办理注册公司的最低资金是多少呢?一起来看看下面学习啦小编为你带来的“办公司最低注册资金”,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注册公司的最低资本是多少

  一、证券类公司

  1、经营下列业务的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且为实收资本:

  (1)证券经纪;

  (2)证券投资咨询;

  (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法第127条)

  2、经营下列任一业务的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且为实收资本;经营两项以上的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亿元,且为实收资本:

  (1)证券承销与保荐;

  (2)证券自营;

  (3)证券资产管理;

  (4)其他证券业务。(证券法第127条)

  3、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亿元。(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65条)

  4、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最低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00万元。(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6条)

  二、基金类公司

  5、基金管理公司的最低注册限额为1亿元,且为实收资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7条第1项)

  6、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实收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且为实收资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9条第2项)

  7、社保基金托管人应收资本不少于80亿元人民币。(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18条第2项)

  三、信托公司

  8、信托投资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3亿元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收货币资本。(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10条)

  9、期货经纪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16条第1项)

  四、商业银行

  10、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且为实缴资本。(商业银行法第13条)

  11、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且为实缴资本。(商业银行法第13条)

  12、农村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千万元,且为实缴资本。(商业银行法第13条)

  13、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收资本。(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8条)

  五、金融租赁、管理公司

  14、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收货币资本。(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11条)

  15、外商投资租赁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1000万美元。(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第9条第1项)

  16、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00亿元,由财政部拨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第5条)

  六、保险类公司

  17、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且为实收货币资本。(保险法第69条)

  18、公司形式的保险公估机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00万元,且为实收货币资本。(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第9条)

  19、保险经纪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且为实收货币资本。(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第8条)

  20、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且为实收货币资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7条)

  21、人寿再保险公司和非人寿再保险公司的实收货币资本金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再保险公司设立规定第5条)

  22、综合再保险公司的实收货币资本应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再保险公司设立规定第5条)

  七、外商投资类公司

  23、外商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不少于3000万美元。(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第3条第1款第3项)

  24、公司形式的外商创投企业,股东认缴的资本不低于500万美元。(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第6条)

  八、文化产业类公司

  25、外商投资电影院应当符合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人民币。(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第4条第2项)

  26、出版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万元。(出版管理条例第11条第1款第4项)

  27、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第6条第1款第4项)

  28、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第6条第1款第4项)

  九、建设工程类公司

  29、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公司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9条第7项)

  30、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公司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10条第6项)

  31、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5条)

  32、二级资质房地产开发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5条)

  33、三级资质房地产开发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5条)

  34、四级资质房地产开发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5条)

  35、综合资质标准的工程监理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7条第1项)

  36、专业甲级资质的工程监理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7条第2项)

  37、专业乙级资质的工程监理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7条第2项)

  38、专业丙级资质的工程监理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7条第2项)

  39、甲级资质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9条第5项)

  40、乙级资质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10条第5项)

  41、申请暂定级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11条)

  十、典当行

  42、典当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且为实收资本。(典当管理办法第8条)

  43、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典当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且为实收资本。(典当管理办法第8条)

  44、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典当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且为实收资本。(典当管理办法8条)

  45、跨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典当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500万元,且为实收资本。(典当管理办法12条)

  十一、旅游行业类公司

  46、国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旅行社管理条例第7条第1项)

  47、国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旅行社管理条例第7条第2项)

  48、国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75万元人民币,增交质量保证金30万元人民币。(旅行社管理条例第15条第2款)

  49、国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15万元人民币,增交质量保证金5万元人民币。(旅行社管理条例第15条第2款)

  50、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400万元。(旅行社管理条例第28条)

  十二、运输类公司

  51、经营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8条第1款第1项)

  52、经营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8条第1款第2项)

  53、经营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或者国际快递业务的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万元人民币。(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8条第1款第3项)

  54、经营上述业务中两项以上的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其中最高一项的限额。(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8条第3款)

  55、国际货运代理公司每增加设立一个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分支机构,注册资本的应增加50万元。(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八条第3款)

  56、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必须符合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美元。(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第六条)

  57、经营一类空运销售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且为实收资本。(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格认可办法第12条第1项)

  58、经营二类空运销售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且为实收资本。(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格认可办法第12条第2项)

  59、销售代理公司每增加一个分支机构或一个营业点,应当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格认可办法第15条)

  60、报关企业注册登记的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50万元以上。(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9条)

  十三、电信业务类公司

  61、申请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5条)

  62、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6条)

  63、外商投资经营全国的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外商投资经营增值业务的,其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第5条第1款)

  64、外商投资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业务的,其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第5条第2款)

  十四、劳务派遣企业

  65、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劳动合同法第57条)

  注册公司的最低资本是多少?换句话问就是注册资本最低多少可以注册公司?2013年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将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其中65类公司有最低注册资本要求。这65类公司又具体按照大类分为14类,分别是证券类公司、基金类公司、信托公司、商业银行、金融租赁、管理公司、保险类公司、外商投资类公司和文化产业类公司等

  注册资本制度改革多面解读

  一、公司法修订的价值目标

  这次资本制度的改革力度是相当大的,是在2005年公司法改革基础上的又一次制度突破。这次改革的立法目标和价值取向在于:

  1、鼓励投资创业,开拓投资资源,推动公司设立与发展,并以此带动劳动就业,促进经济发展;

  2、放松管制,强化自治,使资本运营更加便利迅捷,适应投资者对公司资本规模的设计和资金筹措安排的需要;

  3、从资本信用转向资产信用,不再把资本作为公司的主要信用基础,而更重视资产对交易安全和债权人保护的作用;

  4、从事前控制转向事中和事后的监管,将公司行政管理“严进宽出”的监管模式改为“宽进严出”的监管模式,推动政府管理方式和管理职能转变;第五,从行政管制到司法救济,使行政权退出部分市场管理领域,将相关问题和争议交由司法救济途径解决。

  二、由资本信用向资产信用转变

  公司法从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的转变是从上次公司法修改就反映出的一个立法理念,本次改革使这一理念和趋向表现的更为突出。公司的资本信用与资产信用确有明显的差异:资本信用反映的是公司的静态信用,而资产信用反映的是公司的动态信用;资本信用是公司的历史信用,而资产信用是公司的现实信用;资本信用是抽象的价值信用,而资产信用是具体的结构信用;资本信用只反映公司的部分或局部信用,而资产信用反映的是公司的整体或全部信用。

  资产信用之下,公司资产信息的作用极为突出。债权人则要对债务人公司包括资本信息在内的所有信息实时跟踪,包括资产结构信息、资产流动信息、资产的状态信息等。结构信息包括公司拥有的土地、房产、机动车、股权、知识产权、银行存款等。状态信息包括资产的查封、冻结、抵押、质押、担保等。然而,现行立法在资产信息方面对债权人几乎未提供任何法律的救济和服务。因此,必须建立一套系统的、与资产信用配套的信息服务体系,在依法维护当事人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应赋予债权人就债务人公司的土地、房产、机动车、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进行调查和收集信息的权利;应规定管理相关事务的政府部门或单位按法定条件向债权人提供资产信息的义务。

  三、股东的出资义务如何体现

  这次修法虽然取消了法定最低资本额的规定,但与公司资本相伴而生的股东出资义务并没有随之消灭。公司资本来源于股东出资,只有真实有效的股东出资才能保障公司资本真实与可靠。

  在最低资本额制度之下,有了法定最低资本额的门槛,那也就意味着股东有了出资义务的底线。修改后的公司法没有了最低资本额,也就是股东的出资义务没有了最低的极限,但并不意味着股东出资义务的免除。决定每一公司股东出资范围的并非法定最低资本额,而是公司自我设定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一旦确定并注册登记,就产生了全体股东的出资义务。

  因此,取消最低资本额,只改变了股东出资义务的数额,并没有改变股东出资义务本身。

  四、完全认缴资本制与之前的资本制的区别

  修改前的公司法允许全体股东认缴的资本额不必一次实际缴纳,对此施加了首次缴纳比例、缴纳期限等若干限制,本次改革将原有的几项法定限制完全取消,实行了注册资本的“零首付”,从有限制的、不完全的认缴资本制转变为无限制的、完全的认缴资本制。

  实际上,无论资本的认缴还是实缴,都不会改变股东出资义务的存在。资本认缴制不要求股东即时给付出资财产,但出资义务和出资数额却是同样确定的,只不过出资义务履行的时间有所不同。认缴资本不是永远无需兑现的空头支票,公司注册资本也不是可以漫天设定、随意玩弄的儿戏。从有限制的认缴资本制到无限制的认缴资本制的转变并不导致股东出资义务和范围的任何改变,全体股东承担的依然是整个注册资本项下的出资义务,所改变的只是具体出资义务的时间与期限。

  公司的实缴资本虽然不再具有注册资本的意义,但仍有其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最突出的法律意义主要体现在两点上,

  1、它直接显示了由股东出资形成的公司独立财产,

  2、决定了股东可能承担的出资责任。

  实缴资本是全体股东按其认缴的数额向公司出资形成的财产,它虽然来源于股东,但构成了公司的独立财产,本质上属于公司财产。股东一旦出资就丧失了对该财产的所有权而取得公司的股权,股东出资后再对其出资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就构成了对公司财产的侵犯。在此,实缴资本成为确定财产归属并区分股东合法财产行为与非法侵权行为的界限。

  五、抽逃出资构成侵权

  抽逃出资,在某些抽逃者看来,不过是取回属于自己的财产。其实,这种行为的侵权性质与损害后果与一般侵权行为并无不同。

  在完全的认缴资本制下,很容易有这样的误解:既然法律不再强制注册资本的实际缴纳,是否缴纳和何时缴纳完全成为当事人自治的事项,那么缴与不缴就可以随心所欲,已缴纳过的也可以取回。这个推论看起来合乎逻辑,但却是无法成立的。资本的认与不认和缴与不缴是当事人的自治权利,但实缴资本一经形成,即成为法定的公司独立财产,而维护公司财产的独立恰是法律强制性的任务,当事人对资本缴纳的自治和控制决不可逾越这一法定的边界。

  六、取消验资程序与资本真实的关系

  资本真实是公司资本制度的基本要求,它不应因取消法定最低资本额制度而改变,不因采取法定资本制或采授权资本制而不同,也不因采取实缴资本制还是认缴资本制而有别。我国公司法虽历经多次变革,但资本真实的法律底线从未动摇和突破。资本真实应包括实缴资本的真实和认缴资本的真实。对于实缴资本,要求真实的是股东实际缴纳的出资额与其公示或声称的资本额的一致。对于认缴资本,要求的则是全体股东实际承诺认缴的出资额与其注册资本的一致。

  再来说一下验资。验资程序虽被取消但决非否定资本真实性的法律要求,不是放任自流甚至怂恿资本造假,而只是改变资本真实的实现方式,将控制和保障的法律关口后移。取消验资后,资本的真实要寄望于行为人的诚信意识、自觉自律以及相互间的监督制约。同时,执法机关对资本真实的介入和干预也不能完全缺位,而应在将重心放在资本注入后的抽查核验和动态监控上,放在对资本虚假行为的失信管理和惩戒追究上。

  七、资本犯罪的刑事走向

  资本制度改革后,刑法上的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罪与抽逃出资罪三个资本犯罪的走向的确受到广泛关注,公司法放松资本管制的立法取向改变了对这几种行为危害性的社会评价,也很快出现了取消三种资本犯罪的刑法修改呼声和建议。虽然资本制度的变革并未根本动摇资本真实的法律原则和股东的出资责任,但三种资本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之刑法上的其他犯罪行为的确明显轻微,也因于此,我国刑法虽有此罪,但实践中却少有适用。由此,本次资本制度的改革也许会导致资本犯罪条款的彻底修改甚至取消。

  公司法的这次修订,主要围绕改资本信用为资产信用而展开,但对股东出资义务、资本真实性仍然符合公司法原则要求。此次修法将为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提供了法制基础和保障。

  2016年注册公司流程

  流程一、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1、准备好相应材料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名窗口提出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

  2、或根据经营所在地辖区内的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名窗口提出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

  流程二、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准备好相应材料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窗口提出设立登记申请。

  2、或根据经营所在地辖区内的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窗口提出设立登记申请。

  流程三、申请上网印章

  注:准备好相应材料找专业刻章公司向市公安局提出刻制上网印章申请。

  流程四、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1、准备好相应材料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

  2、或经营所在地辖区内的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

  流程五、办理税务登记证

  1、准备好相应材料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提出办理国、地税税务登记证申请。

  2、或经营所在地辖区内的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提出办理国、地税税务登记证申请。

  流程六、办理银行基本存款账户

  1、准备好相应材料向所选银行提出开立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申请。

  2、待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开立后,可以签署税务代扣协议,找代理机构帮您代理记账处理每月纳税申报,税务做账等。

  以上就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提供的“办公司最低注册资金”,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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