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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担保公司对注册资金有什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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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融资性的担保公司有怎样的注册资金要求呢?下面跟着学习啦小编一起来看看融资性担保公司对注册资金要求。

  融资性担保公司对注册资金的要求

  融资性担保公司对注册资金:政府不能直接出资

  今年3月份,中央七部委联合制定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融资性担保企业注册资本最低为500万元。而四川省的《办法》规定,在市(州)范围内经营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在全省经营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互助会员制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注册资本原则上为实缴货币资本,且应一次性全额到位。实物资产出资仅限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营业用动产和不动产,且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总额10%。单一出资人出资不得少于100万元。

  “四川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门槛提高了。”省金融办主任陈跃军说,之所以这么提高注册门槛,就是希望能够规范运行融资担保行业,将融资性担保公司做强做大,为中小企业发展融资提供便利。

  《办法》还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可以为融资性担保公司注资,但不得作为直接出资人。“这是给政府财政和市场融资之间设置一道防火墙。”陈跃军说,之前曾有政府财政部门直接为融资担保公司出资的情况,这样的结果是使政府财政直接面对市场风险,因而有必要把政府财政和融资行业进行分离。政府如要出资融资性担保公司,可由下属公司进行注资。

  融资性担保公司对注册资金:银行对注册资本金全额托管

  融资性担保公司成立,除了有不低于1000万元注册资本金的门槛外,还必须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署托管协议,由银行对其注册资本金进行全额托管。

  《办法》指出,由一家或多家银行机构(同一家银行只能开立一个托管账户),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资本金进行全额托管。资本金托管协议应载明资本金仅限用作融资性担保业务合理的费用支出、代偿支付、委托金融机构做零风险理财和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用途,不得挪作他用。如果变更或解除托管协议,必须报经市(州)政府监管部门同意并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对于融资性担保公司不符合规定用途的支付行为,金融机构(托管方)有权止付,并报告市(州)政府监管部门。

  同时,融资性担保公司因担保业务收取的客户保证金,要存入资本金托管账户,单独核算,按资本金监管,不得挪作他用。

  《办法》还规定,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融资性担保公司出示检查通知书和相关证件。

  如果融资性担保公司一旦发生担保诈骗、金额可能达到其净资产5%以上的担保代偿或投资损失,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法、违规等重大事件,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在24小时内向监管部门报告。

  《办法》还强调,托管银行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未能有效履行托管职责的,监管部门可取消其托管资格,并通报银行监管部门建议按照违反审慎经营原则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融资性担保公司对注册资金:担保余额不超过净资产10倍

  《办法》称,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

  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可以进行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从事再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除需满足前款规定的条件外,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条件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就是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融资性0264担保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根据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发展融资性担保业的实际需要,由当地监管部门来决定,但任何地区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都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与合格的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七)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

  经监管部门批准,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经营以下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一)贷款担保;(二)票据承兑担保;(三)贸易融资担保;(四)项目融资担保;(五)信用证担保;(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同时,经监管部门批准,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兼营以下部分或全部业务:(一)诉讼保全担保;(二)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其他履约担保业务;(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四)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五)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此外,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为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提供再担保和办理债券发行担保业务,但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二)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其中,从事再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除需满足上述规定的条件外,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并连续营业两年以上。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吸收存款;(二)发放贷款;(三)受托发放贷款;(四)受托投资;(五)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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