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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内资公司的变更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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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内资公司的变更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下面是小编带给大家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内资公司的变更材料。

  1、内资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原外商投资企业公章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加盖原外商投资企业公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原外商投资企业权力机构关于股东变更及企业类型变更的决议。

  4、原投资者共同签署的关于终止原合同、章程的协议。

  5、转让双方签署的出资转让协议。

  6、外商投资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7、内资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新公司章程。

  8、内资公司新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以上复印件应加盖本单位印章)股东(发起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9、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法人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决议(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相关材料。股东大会决议或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发起人盖章(单位发起人)或签字(自然人发起人),或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公司,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的,提交出资人同意的证明。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的书面决定由股东盖章(法人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有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的,提交职工民主选举的证明。

  10、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决定)、董事会决议或其他任免文件等,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单位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签字)或其他任免文件。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书面决定由股东盖章(法人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11、《法定代表人信息》。

  12、监事会主席的任职证明(设立监事会的提交)。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

  其他类型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监事会决议(由监事签字)。

  13、《董事、监事、经理信息》。

  14、涉及其他变更事项的,按相关变更事项提交材料。

  注:

  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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