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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亿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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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亿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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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亿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注册

  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注册

  投资基金(investment funds)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制度。投资基金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委托职业经理人员管理,专门从事投资活动。人们平常所说的基金主要是指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市场价格判断和预测的方法主要有两种:基础分析和技术分析。因两种方法的使用者在理论上和操作上完全不同,因此,又把他们称为两大学派。其中基本分析主要应用于投资标的物的选择上,技术分析和演化分析则主要应用于具体投资操作的时间和空间判断上,作为提高投资分析有效性和可靠性的重要补充。

  投资基金定义

  投资基金,就是众多投资者出资专业基金管理机构和人员管理的资金运作方式。投资基金一般由发起人设立,通过发行证券募集资金。基金的投资人不参与基金的管理和操作,只定期取得投资收益。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人的委托进行投资运作,收取管理费收入。

  在证券市场品种不断增多交易复杂程度不断提高的背景下,普通人与专业人士比较,在经营业绩方面的差距越来越大。将个人不多的资金委托给专门的投资管理人集中运作,也可以实现投资分散化和降低风险的效果。

  投资基金是一种由众多不确定投资者自愿将不同的出资份额汇集起来,交由专家管理投资,所得收益由投资者按出资比例分享的一种金融组织。

  资金来源于公众企业团体和政府机构。居民个人投资,可以在基金募集发行时申请购买,也可以在二级市场上购买已挂牌上市的基金。

  投资基金的投资领域可以是股票债券,也可以是实业期货等,而且对一家上市公司的投资额不得超过该基金总额的10%(这是中国的规定,各国都有类似的投资额限制)。这使得投资风险随着投资领域的分散而降低,所以它是介于储蓄和股票两者之间的一种投资方式。

  投资基金主体构成

  1.基金发起人。是指按照共同投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基本原则和股份公司的某些原则,运用现代信托关系的机制,以基金方式将投资者分散的资金集中起来以实现预先规定的投资目的的投资组织机构。

  中国规定证券投资基金发起人为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

  2.基金托管人。是指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等事项的机构。

  3.基金管理人。是指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等事项的机构。

  4.基金份额持有人。即基金的投资者。

  设立条件

  【1】 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2】 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等字样。“北京”作为行政区划分允许在商号与行业用语之间使用。

  【3】 基金型:投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

  【4】 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5】 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6】 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基金型企业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1)发放贷款;

  (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7】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资基金管理:“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

  【8】 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9】 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10】 管理型基金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基金型企业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1)发放贷款;

  (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如何注册成立私募基金公司

  1、有限合伙制。这是由投资者(有限合伙人)和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合伙组成一个有限合伙企业。投资者出资并对合伙企业负有限责任。管理人在董事会的监督下负责风险资本的具体运作,并对合伙企业负无限责任。

  2、公司制。即指风险资本以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设立。

  公司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与一般公司的设立程序一样,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即可。

  下面主要给大家说说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应当遵循《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九条规定: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说明:

  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不再只限于自然人了,企业也可以成为合伙人;

  2、合伙协议对合伙企业来说很重要,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的合伙协议;

  3、合伙企业没有注册资本的规定,只是规定了认缴或者实际交付的出资。

  《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中对于合伙企业的设立也有规定: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合伙企业登记。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管辖可以作出特别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合伙企业登记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

  (一)名称;

  (二)主要经营场所;

  (三)执行事务合伙人;

  (四)经营范围;

  (五)合伙企业类型;

  (六)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承担责任方式、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和评估方式。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合伙期限。

  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派的代表(以下简称委派代表)。

  第十一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三)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四)合伙协议;

  (五)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六)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七)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说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一般不需要审批,但是如果涉及到外资或者特殊行业,则要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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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结算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防范和化解证券市场风险,保障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安全运行,妥善管理和使用证券结算风险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是指用于垫付或者弥补因违约交收、技术故障、操作失误、不可抗力造成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损失

  而设立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本基金来源:   (一)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收入、收益的百分之二十分别提取;   (二)结算参与人按人民币普通股和基金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三、国债现货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一、1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五、2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十、3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十五、4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二十、7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五十、14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一、28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二、91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六、182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十二逐日交纳。

  第四条

  每一财政年度终了,本基金净资产达到或超过30亿元后,下一年度不再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提取资金,结算参与人不再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交纳,但每个结算参与人加入结算系统后按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交纳资金的时间不得少于一年。

  第五条

  每个财政年度终了,本基金净资产不足30亿元,下一年度应按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继续提取资金,结算参与人应按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继续交纳。

  第六条

  证监会会同财政部可以根据市场风险情况,适当调整本基金规模、资金提取和交纳方式、比例。

  第七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指定机构,负责本基金的日常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

  本基金应当以专户方式全部存入国有商业银行,存款利息全部转入基金专户。

  第九条

  本基金资产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资产分开列账。本基金应当下设分类账,分别记录按本办法第三条各项所形成的本基金资产、利息收入及对应的资产本息使用情况。

  第十条

  本基金最低支付限额2000万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动用本基金时,必须报经证监会会同财政部批准。

  第十一条

  因结算参与人违约导致出现第二条所列情形时,应当按以下次序动用本基金: (一)违约结算参与人按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所交纳的资金; (二)其他结算参与人按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所交纳的资金; (三)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所提取的资金。

  第十二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和完善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结算参与人监管制度,最大限度地避免风险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

  动用本基金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向有关责任方追偿,追偿款转入本基金;同时,应及时修订和完善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结算参与人监管制度。

  第十四条

  本基金作相应变更、清算时,由证监会会同财政部另行决定本基金剩余资产中退还有关结算参与人的比例和数额。

  第十五条

  本基金的财务核算与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证监会会同财政部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经国务院批准,《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2000年1月31日批准,2000年4月4日证监会、财政部发布)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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