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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子给别人注册公司可以吗(2)

时间: 晓敏706 分享

租房子给别人注册公司可以吗

  房屋出租合同(范本)

  甲方姓名(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乙方姓名(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经双方协商甲方将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租给乙方居住使用。

  一、租房从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二、月租金为____元,缴租为____支付一次,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____元)。乙方交保证金________元给甲方,人民币(大写)_________ 元。

  三、约定事项

  1、乙方入住时,应及时更换门锁若发生意外与甲方无关。因不慎或使用不当引起火灾、电、气灾害等非自然灾害所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公共区域引起火灾、水、电、气灾害等和非自然灾害所造成损失责任自行承担,室内家用电器损坏、破损等自行承担。(甲乙双方谁引起的由谁自行负责承担)。如以上责任划分不清,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

  2、乙方无权转租、转借、转卖该房屋,及屋内家具家电,不得擅自改动房屋结构,爱护屋内设施,如有人为原因造成破损丢失应维修完好,否则照价赔偿。并做好防火,防盗,防漏水,和阳台摆放的安全工作,若造成损失责任自负。

  3、乙方应遵守居住区内各项规章制度,按时缴纳水、电、煤气、宽带、卫生管理等费用。乙方退房时交清水,电,气,宽带和卫生管理等费用及屋内设施家具、家电无损坏,下水管道,厕所无堵漏。经甲方检查后,由甲方如数退还保证金。(水、电、煤气、宽带、卫生费等,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

  4、甲方保证该房屋无产权纠纷。如遇拆迁和不可抗性原因(比如地震等),乙方无条件搬出,已交租金甲方按未满天数退还。

  5、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如期交还,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前的一个月向甲方提出意向,并在租赁期满的前十天支付房租。双方可在对租金,期限重新协商后,签订新的租赁合同。乙方必须按时缴纳房租,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租房协议。并扣除保证金。

  6、备注1:室内家具家电如冰箱、洗衣机、电视、热水器、微波炉、均归甲方所有。

  备注2:因为甲乙双方均是女生,男人(生)不许过夜,由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备注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本合同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另水表;_____吨、煤气;____立方、电费;_____度,上述合同如有变更,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至,方可变更。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甲方电话: 乙方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公司注册资金的规定

  一、注册资本实缴制与注册资本认缴制

  1、二者的相同之处:

  实缴制与认缴制,是企业登记时对注册资本的两种模式。

  2、二者的不同之处:

  实缴制是指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是多少,该公司的银行验资账户上就必须有相应数额的资金。实缴制需要占用企业的资金,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投资创业,降低了企业资本的营运效率。

  而认缴制则是工商部门只登记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无须登记实收资本,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认缴登记制不需要占用企业资金,可以有效提高资本运营效率,降低企业成本。

  3、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的优点:

  一是减少投资项目审批,最大限度地缩小审批、核准、备案范围,切实落实企业和个人投资自主权。对确需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要简化程序、限时办结。同时,为避免重复投资和无序竞争,强调要加强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等管理,发挥法律法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约束和引导作用。

  二是减少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事项,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生产经营活动和产品物品的许可,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各类机构及其活动的认定等非许可审批。

  三是减少资质资格许可,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一律予以取消;按规定需要对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水平评价的,改由有关行业协会、学会具体认定。

  四是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降低收费标准,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二、2014新公司法对注册资本的规定:

  根据2014年最新公司法,除了另有规定的情况之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应当在公司成立之后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公司股东可以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的章程。

  根据全国人大会的决议,将《公司法》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旧公司法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新公司法修改为: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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