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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元注册公司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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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元注册公司税收

  1元注册公司在新公司法下是可以的,那么在税收方面又应该是如何呢?学习啦小编把整理好的1元注册公司税收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1元注册公司会增加税负

  作者:葛长银

  新《公司法》取消了一些公司的注册门槛,使“1元注册公司”变为现实,令企业界尤其是广大民营企业的经营者为之雀跃。但若把这个深藏税收“陷阱”的政策分析透了,一些经营者可能就欢呼不起来了。

  我国的税收“陷阱”大致分两类:一是税收政策的制定者故意设计的,比如计算年终奖纳税额时,政策允许除12月,这理应扣除12个速算扣除数,但具体税收条款只让扣除一个速算扣除数,就留下了“多拿1元就会多交11个速算扣除数”的纳税“陷阱”;二是限于学识或知识,政策制定者“知其一不知其二”,自己都没有想到的纳税“陷阱”,“1元注册公司会增加税负”就属于这类税收“陷阱”——我们分析如下:

  假设我们经营某个项目需要1000万元——不论是1元注册,还是1000万注册,要做成这个项目都得需要1000万元,即股东都要投入1000万元。

  我们再假设这个项目做成了,公司增值到2000万元,并且股东想把公司转让出去——这时,税收“陷阱”就出现了。

  若1000万元注册公司,2000万元转让,不考虑其他费用,增值部分须缴纳企业所得税250万元【(2000-1000)×25%】;若全是自然人股份,还要就所得交纳个人所得税150万元【(2000-1000-250)×20%】,这两项税收合计400万元。

  若1元注册公司,因为实际也投入1000万元,也一样做成了,最后2000万元转让,因为只有1元的原始成本,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为计算方便我们就不予考虑),则转让增值部分须交纳企业所得税500万元(2000×25%);若全是自然人股份,还要交纳个人所得税300万元【(2000-500)×20%】,两项税收合计800万元。

  因注册资金不同,公司转让所得仅两种税收的纳税成本就相差400万元——这就是深藏的税收“陷阱”,我们也称之为“看不见得成本”(我们从视角把企业成本划分为三类:看得见的成本、看不清的成本和看不见的成本)。相信看到这儿,一些经营者就乐不起来了。

  税负增加400万元的原因是“1元注册公司”几乎没有原始成本,在转让时全额计税。

  不仅仅是转让,因为没有原始成本,企业发生其他变更时,也会产生类似的纳税成本,并涉及更多的税种。

  “1元注册公司”,也不仅仅存在税负增加的问题,还会带来其他一些问题。据我指导的学生王琳婷、高雨萌所做的针对性研究,“1元注册公司”在股东持股、分红方面,增资扩股方面以及担责方面,都存在一些纠结的问题。

  为此我们建议:注册公司,不要光图眼前方便,还要考虑以后的发展和变化,最好量力而行,有多大的笼屉就蒸多大的馒头。虚假注册和1元注册是两个极端,我们还是回归真实为好。

  注册资本认缴制是什么

  一、对认缴制的说明

  股东(发起人)要按照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认缴出资额、约定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向公司缴付出资,股东(发起人)未按约定实际缴付出资的,要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股东(发起人)没有按约定缴付出资,已按时缴足出资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公司本身都可以追究该股东的责任。如果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或依法解散清算,没有缴足出资的股东(发起人)应先缴足出资。

  二、法律规定

  1、《公司法》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只是删除了原来实收资本这一项内容,也就是说公司注册资本并没有取消。

  2、《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二款规定:(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删除的内容只是原规定的”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修改了原来规定的:“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并删除了原来《公司法》在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的条款。据此,公司章程的记载作为监督监管执法的依据。

  3、《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删除了原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的内容。比如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要求,修改后的新《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的第二款规定“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第八十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公司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相应删除原有规定的只是“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

  三、法律风险提示

  认缴制不是空头支票,股东必须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并详细载明,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数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

  《公司法》的认缴制规定了工商登记机关登记的责任,尽管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公司的登记事项,但是对认缴的公司,登记机关必须如实将公司注册资本、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期限、出资方式等登记事项向社会公示。对必须实缴的公司或者可以认缴的而自愿实缴的公司,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时,对实收资本实行备案制。所以说,认缴并没有弱化出资人的出资义务,并没有转化公司对第三人或对社会应该承担的责任。

  以上就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提供的1元注册公司税收,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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